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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修法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及處罰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31日 21: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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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趙琬微、胡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31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法律增加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收入,不得擠佔、挪用,並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法律進一步明確了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病診斷材料的責任,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

  法律還進一步明確了對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處罰。

熱詞:

  • 用人單位
  • 職業病防治法
  • 職業病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