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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癌物“黃曲黴素”刺痛公眾 如何突破重重關卡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31日 16: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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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廣州12月31日電(記者 歐甸丘 吳濤)在2011年行將過去之時,牛奶、食用油、花生等食品中驚現致癌物質黃曲黴素的消息,再次刺痛了公眾已幾近“草木皆兵”的神經。繼“瘦肉精”“染色饅頭”“墨汁粉條”“毒豆芽”等之後,“黃曲黴素”又成為食品安全年度“熱詞”,成為2011年我國食品安全的最後注腳。

  因毒性強大而早就被監管部門列為“重點關照對象”之一的黃曲黴素,為何能突破層層關卡出現在産品中?在食品原料採購、生産、流通等各環節到底存在哪些疏漏?新華社記者對此展開了調查。

  “黃曲黴素”刺痛公眾神經

  年終歲末,食品安全備受公眾關注。質檢部門近期對有關食品質量的抽檢結果,卻讓公眾的神經再次繃緊。

  深圳市市場監管局28日對外公佈,該部門抽檢發現,深圳有7批次食品黃曲黴素B1含量超標,涉及食用油和花生兩類食品。

  而在此之前,國家質檢總局對國內生産的食品、日用消費品、工業生産資料等17類産品質量進行了監督抽查,牛奶、食用油等部分食品中被檢出強致癌物黃曲黴素。

  據國家質檢總局24日公佈的《2011年17類産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結果》顯示,廣東雲浮和肇慶兩市共三家食用油企業的部分批次花生油同樣被檢出黃曲黴素B1超標。

  除了在生産環節出現黃曲黴素超標的産品外,流通領域也曾發現黃曲黴素超標的産品。據廣東省工商局透露,在該局進行的2011年第3季度流通環節的食用油産品質量專項監督中,惠州市東林糧油製品有限公司、謝梅興兩家食用油生産企業産出的部分批次花生油黃曲黴素B1超標。

  公眾食品安全的脆弱信心、短時間內頻頻出現的問題食品、奶業巨頭蒙牛帶來的“聚焦效應”,使“黃曲黴素”瞬間成為“年度熱詞”,為2011年食品安全打上難以消除的烙印。

  廣東省工商局有關負責人説,黃曲黴素被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癌症研究機構劃定為1類致癌物,是一種毒性極強的劇毒物質。黃曲黴素的危害性在於對人及動物肝臟組織有破壞作用,嚴重時可導致肝癌甚至死亡。在天然污染的食品中,以黃曲黴素B1最為多見,其毒性和致癌性也最強。

 

  被“重點盯防對象”如何突破層層關卡?

  黃曲黴素並非新鮮事物,其毒性早被行業知悉,並且也是被有關部門列為必檢項目的“重點盯防對象”,為何卻能突破層層關卡流入市場?  原料挑選“沒守住”。廣東省質監局調查認為,南方氣候濕熱,花生在生長、儲存過程中易受潮發黴,造成黃曲霉、寄生曲霉等生長繁殖。食用油黃曲黴素超標的主要原因是花生原料在種植、運輸及儲存過程中受到黃曲霉等黴菌污染,而企業在生産時沒有嚴格挑揀花生原料和進行相關檢測。

  華南農業大學食品學院教授李遠志告訴記者,煉油企業原料最為關鍵,但是目前煉油企業在原料選擇上基本靠肉眼辨別,幾乎沒有儀器能夠在原料層面就準確分辨出是否受到黃曲黴素污染。“目前有的企業採用色顯機來鑒別,但是受到黃曲黴素污染的原料在色澤上只有輕微的改變,用色顯機檢測的效果也不一定好。”

  加工監測“沒卡住”。廣東省質監局表示,根據調查,沒有採用精煉工藝或工藝控制不足也是造成食用油黃曲黴素超標的重要原因。“事實上,加工過程中只要增加一個黃曲黴素降解設備就完全可以將黃曲黴素含量控制在標準範圍內。”李遠志説。

  但在安全和利益之間,企業選擇了利益放棄了安全。李遠志解釋説:“一台降解設備就兩萬到三萬元,企業不願意用這個機器的原因並不在於設備貴,而是經過這個設備處理過的植物油色澤會加深,影響觀感。”

  成品檢測“沒堵住”。李遠志告訴記者,在産品流入市場前國家要求每批産品都需檢測。大企業一般都有自己的出廠檢測設備,即使在前兩個環節沒發現黃曲黴素,一般也能夠在這個環節“堵住”。但小企業沒有自己的設備,只能靠委託質監部門進行“送檢”以及質監部門的不定期抽查,如果企業沒有做到每批産品都送檢,不合格産品就很可能流入市場。

  國家現代奶業技術體系首席科學家李勝利説,黃曲黴素是牛奶等産品檢測中的必檢項目之一,國家早已制定相關標準,當前的技術和手段也完全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出現問題,肯定是企業的質量檢測和控制出了問題。

 

  違法成本小致食品安全事故頻發

  廣東省質監局也告訴記者,已對三家生産不合格花生油的企業做出處理:“要求其立即停止生産,對不合格産品進行召回,並暫扣其生産許可證,查封有關産品,立案查處。”

  有關專家表示,處理眼下的問題重要,但有關各方如何共同努力,將食品安全事件降到最低,更值得深思。

  知名食品專家王丁棉説,企業應從上述事件中真正吸取教訓,把質量安全視為企業生存與發展的生命。李遠志則表示,保障油品安全,原料是關鍵,應當在此環節加強質控能力,嚴格執行每批次送檢的制度。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對於食品生産者生産質量不合格尚未出庫的食品,企業違法成本是責令停産停業,最高吊銷許可證。質量不合格産品進入流通環節的,企業違法成本一般是被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後果嚴重者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按當前的法律企業的違法成本太小,不足以震懾企業按照規定嚴格控制産品質量和黃曲黴素含量,應當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思魯説。

  王思魯認為,首先應提高法律責任檔次,最低法律責任不能只是警告了事,應當處以鉅額罰款。其次應建立企業誠信“黑名單”制度。只要企業出現産品質量問題,就列入黑名單,銀行等投資方不會給黑名單中的企業投資,“黑名單”企業將會被封殺。

  李遠志表示,工商、質監部門也應當加大抽查力度,不斷督促企業提高加工水平,減少食品安全事件出現。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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