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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索賠成本高市場有變化 職業打假人被迫轉向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8日 17: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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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飯店購買了17瓶假茅臺酒,買主告到法院提出雙倍索賠,但法院以不是消費行為將其駁回——北京最近審理的此案引發記者對諸多問題進行了更深入的採訪:知假買假到底該怎樣判?對職業打假人該怎樣看?那些打假人現在在幹什麼?現在的市場情況如何?

  法官

  知假買假不屬於消費

  張先生在海淀區某飯店吃飯,發現喝的是假茅臺,遂又買了17瓶,並起訴索要雙倍賠償。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張先生知假買假,因此沒支持其訴求。

  法官認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飯店出售假酒構成違約,購酒者要求飯店退還酒錢應予支持;但張先生是職業打假人,他當庭也表示是以“打假”為目的購買的17瓶酒,屬於“知假買假”,因此不屬於《消法》第49條規定的“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的商品”及“經營者有欺詐行為”。

  辦案法官告訴記者,判斷原告是不是為生活需要購買商品,主要是從其法庭上的表述及其購買商品數量、場所進行判斷。飯店裏賣的酒比商場要貴很多,而原告飯後一次購買17瓶酒,並非出於消費需要。另外職業打假者通過他人違法行為獲利,有牟利意圖,不屬於消費者。

  王海

  買假都敗訴會縱容欺詐

  記者採訪中,中國第一個職業打假人王海對這樣的判決並不以為然,“法院認為張先生知假買假,並沒有事實依據。張先生不是專業鑒定人員,即使知道第一瓶茅臺是假酒,也不能確定商家後賣的17瓶茅臺都是假的,只能説他懷疑商品有問題。”

  對比張先生,王海顯然更有自己的辦法。他説,如果法院認定張先生一次買17瓶酒不是為了生活需要,那他可叫上17個人分頭買假酒,再分別提起17個訴訟。“法院還會這麼判嗎?”王海認為,法官有自由裁量權,但法院判決對打擊假冒偽劣行動有導向作用,若買假的都像張先生這樣敗訴了,客觀上就會縱容售假或欺詐行為,使賣假的違法成本大大降低。而工商部門罰款因數額較低,也很難起到作用。

  律師

  不能以購買數量定身份

  市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也指出,知假買假的説法有待商榷。張先生並非檢測人員,他應是疑假買假。不能單以購買商品的數量或價值來確定消費者的身份,如果認定買主不是消費者,需要有充足的證據。

  邱律師認為,如果售假者僅僅是退錢給消費者,沒有付出任何違法成本,這並不利於保護社會公平交易。經營者賣假貨要承擔法律責任,不僅是一種違約,還要適用消法的規定,對消費者予以雙倍賠償,只有這樣才能對售假者起到懲罰和震懾的作用。

  現象

  雙倍索賠案件在下降

  記者了解到,對於“知假買假”到底是不是消費行為,目前全國法院沒有統一説法。上海法院曾明確表示不支持知假買假索賠,認為賣假者對知假買假或誘假買假的消費者不構成欺詐。但北京石景山法院則公開表示“職業打假人視同於普通消費者”,稱個人只要能證明購買已發生,且不用於再銷售,都應被認定為消費者。對於這種“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已有法律界人士建議最高法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對此,東城法院民庭法官王曉峰告訴記者,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因此各個判決之間沒有約束力,這樣同類案件可能會有不同判決。他個人認為,區分惡意還是善意消費,是不是知假買假,很難有證據認定,也不能以主觀判斷,還是要看商家是否存在故意欺詐行為。據記者了解,王曉峰所接觸的打假案,多數以調解或和解撤案結束,即商家為保護自身信譽,願意與消費者庭下和解,最後需要走審判程序的只佔一小部分。

  對此,職業打假人王海也證實,他所接觸和了解的打假案大部分都以調解結束,因賣假事實很清楚,售假者大多願意調解並作出賠償,而經審判程序被法院駁回的可能不到10%。

  近年來北京各基層法院受理的消費者維權訴訟整體有所下降,其中只有房屋買賣和商品房預售類糾紛在上升。海淀法院2008年受理消費類案件3341件,去年下降為3270件,朝陽法院自2008年後消費者訴求雙倍索賠的糾紛案也在直線下降。

  一位法官分析,導致消費者雙倍索賠案件下降的原因,除了市場交易行為日益規範,消協處理投訴的作用更突出等以外,從判決結果分析,經營者違法經營、構成欺詐的畢竟是少數,適用《消法》懲罰性條款退一賠一的並不多,而適用《食品衛生法》“假一賠十”條款的更是少之又少。

  變化

  打假被迫轉向假宣傳

  由於司法機關對“知假買假”觀點不一,使打假人打官司索賠的不確定性加大,維權成本提高,一些職業打假人開始“轉向”,從以前的打擊假冒偽劣商品,逐漸轉變為主攻知名企業的虛假宣傳。這種案件對於他們來説,廠家的虛假宣傳就是故意欺詐,無需法院認定其是否知假買假。

  王海稱,與大商場出售假貨減少相比,目前名牌企業的欺詐問題較為嚴重。如某名牌襪子雖是真貨,但標明100%羊毛,其實只有一半羊毛,或者乾脆就沒有。王海的公司已將打假的主要力量放在食品、藥品及保健品的虛假宣傳方面,專盯一些名牌商品,發現它們若無廣告所宣稱的功效,就送去檢測。

  一旦名牌企業虛假宣傳事實成立,大多願意與打假人私下和解。如四川職業打假人劉江從2008年起先後赴重慶、雲南等地,對各級電視臺虛假廣告進行監測,以打假索賠,但也因向電視臺及廣告商索取資金,而背上涉嫌敲詐勒索的罪名。

  呼聲

  希望鼓勵消費者打假

  很多職業打假人都反映,目前他們所面臨的困惑很多,如法院對知假買假的同案不同判、被企業指控為敲詐等,這都將直接或間接提高了消費者維權成本,從而導致欺詐者的成本降低。

  王海呼籲立法、司法機關應支持鼓勵消費者打假,補充修改相關法律法規,確定職業打假人的消費者地位,設立最低賠償標準,即只要有欺詐行為,不管給消費者造成多大的經濟損失,商家都要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此外,工商部門對售假者的行政處罰,其罰款應有一部分獎勵給舉報者,加大對打假者的獎勵力度。

熱詞:

  • 打假
  • 知假買假
  • 索賠
  • 職業打假者
  • 消法
  • 成本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