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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在吃飯時發現飯店銷售的茅臺酒是假酒,於是又買了17瓶,申請雙倍賠償。不過,這種“王海式”的打假方式,並未獲得法院的支持,海淀法院判決飯店退回全部貨款,但只賠償一瓶飲用的茅臺酒的價款。
張先生在白雲飯店就餐時飲用了一瓶1488元的53度貴州飛天茅臺酒,飯後又購買17瓶酒並送至工商所進行鑒定,經鑒定,張先生購買的酒並非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産。工商所對該飯店進行檢查,發現酒店內尚存有假茅臺酒。隨後,張先生將該飯店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該酒店雙倍賠償18瓶酒的價值共計53568元。審理中,張先生表示,他在飯店已發現該酒係假酒,一次性購買17瓶就是為了“打假”。
法院審理後認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張先生自該飯店購買18瓶貴州茅臺酒,並支付了價款,但該飯店提供給張先生的酒並非貴州茅臺酒,構成違約,張先生要求該飯店退還其支付的價款26784元,應予支持。張先生在該飯店購買並飲用1瓶茅臺酒,屬於為生活需要購買商品,其要求賠償1倍價款,應予以支持,但其明知該酒係假酒以“打假”為目的購買17瓶酒,不屬於為生活需要購買商品,其要求賠償1倍價款,不應支持。最後,法院判決飯店被告退還張先生貨款26784元,並賠償原告張先生1488元。
■相關説法
法官:明知虛假購買不合理
打假可以,但是不能通過打假謀利,消費者如何把握這個尺度?法官提醒消費者,一方面,我國民商法上的賠償是以補償性賠償為原則,懲罰性賠償為例外。基於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不同地位,立法在價值衡量的時候採取了向消費者利益保護傾斜的原則。經營者如出售虛假商品,構成欺詐,則需要對消費者進行雙倍賠償。另一方面,公民應當合理地理解法律、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不應通過他人的違法行為獲利。在明知商品是虛假商品的情況下購買以獲取雙倍賠償,不屬於合理行使權利,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王海:如此判決不利於打假
知名打假人王海,有過很多打假雙倍返還的案例,最知名的一次是1995年,在隆福大廈先購買了2副索尼耳機,後又買了10副,經東城區工商局鑒定為假貨。王海向隆福大廈雙倍索賠,但商場只同意退賠先買的2副“索尼”耳機,後買的10副“索尼”耳機屬於“知假買假”,所以只退不賠,考慮到對方耽誤的時間和浪費的精力,同意給200余元補償金。最終,在拖延了8個月之後,隆福大廈同意賠償10副假冒“索尼”耳機。
這個案例和張先生的案例極其類似,但結果完全不同。王海表示,張先生的維權並無不妥,並不存在明知虛假仍舊購買的情況,即使發現喝的茅臺是假酒,但消費者並不能確認後來購買的17瓶茅臺酒也是假酒,“消費者沒有判定假貨的能力,知‘假’買假也是自己猜測的‘假’,需要相關部門認定。”王海認為,法院應該支持張先生的訴求,維護消費者的利益。“現在的判決結果,不利於調動消費者打假,也不利於敦促商家不賣假貨。”王海説,雖然行政部門會對商家進行處罰,但懲處力度遠不如消費者的雙倍賠償。(首席記者 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