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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飯店喝到假茅臺後,消費者張先生一次性購買了17瓶。張先生將飯店起訴到法院要求雙倍賠償。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認為張先生“打假”不屬於生活需要,未支持雙倍賠償。
今年張先生在白雲飯店就餐時飲用了一瓶1488元的53度貴州飛天茅臺酒。飯後,他又購買17瓶酒並送到工商所進行了鑒定。經鑒定,他購買的酒並非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産。隨後,張先生將該飯店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該酒店雙倍賠償18瓶酒的價值共53568元。
審理中,張先生表示,他在飯店喝第一瓶時已發現該酒是假酒,一次性購買17瓶就是為了“打假”。
法院認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雙倍賠償。但是這裡的“消費者”指的是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張先生在飯店購買並飲用1瓶茅臺酒,屬於為生活需要購買商品,這瓶酒應予雙倍賠償。而張先生明知該酒是假酒,又以“打假”為目的購買17瓶酒,不屬於為生活需要購買商品,其要求雙倍賠償,不應支持。最後,法院判決飯店退還張先生貨款26784元並賠償第一瓶酒的損失1488元。(記者王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