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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臺勞務派遣管理辦法(透視勞務派遣亂象)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2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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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臺勞務派遣管理辦法(透視勞務派遣亂象)
未經核準使用派遣工視為直接用工

  本報長春12月1日電 (記者劉文波)日前,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出臺《吉林省勞務派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這標誌著吉林省率先在全國建立了完善的勞務派遣用工監管制度。

  據介紹,該《辦法》適用於吉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登記的勞務派遣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各類用工單位以及被派遣勞動者。《辦法》共5章48條,分別對勞務派遣用工的監督管理、備用金制度、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責任義務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

  為從源頭上規範勞務派遣單位的派遣行為,便於用工單位了解掌握正規的勞務派遣單位信息,《辦法》提出對勞務派遣單位實行備案登記公告制度,勞務派遣單位自工商登記之日起15日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備案登記。

  為避免用工單位違法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現象,《辦法》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崗位進行了界定,同時規定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前,應當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其用工崗位,未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用工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視為其直接用工,應及時與其補簽勞動合同。

  為切實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辦法》規定對勞務派遣單位實行備用金制度,勞務派遣單位按規定將備用金存入指定商業銀行,用於因勞務派遣單位責任造成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的賠償等,實行專款專用。

  《辦法》還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責任和義務。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明確告知勞動者有關勞務派遣的各項事項等。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實行同工同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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