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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被精神脖 從重處罰責任人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30日 08: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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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深圳11月29日電 (呂紹剛、熊晶晶)《深圳經濟特區心理衛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屆時對導致發生“被精神病”者,無論機構或個人,均從重處罰。今天,深圳市衛生和人口計生委召開發佈會,全面解讀該條例。

  針對備受社會關注的“被精神病”現象,《條例》強調加強非自主住院患者的入院管理,完善救濟制度等,規定被診斷為精神疾病患者對住院觀察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專家復核。對專家復核有異議的,可以向有資質的社會司法鑒定機構申請鑒定。任何單位和個人與心理衛生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串通,將無精神疾病人員送入醫療機構住院診治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對導致發生“被精神病”者,無論機構或個人,均從重處罰,罰款可達10萬元,乃至吊銷執業資格。

  據介紹,這是國內首個提出對復核有疑義可以申請司法鑒定的條例。之前,多地一般規定,對診斷復核結論有疑義的,醫療機構應當組織會診,而沒有規定申請鑒定程序。

  《條例》同時對醫療機構的行為劃定了嚴格的“禁區”,充分保護患者權益。如規定不得出現懲罰患者、強迫勞動、限制通訊、未經批准實施精神外科手術和其他危害患者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不得洩露其個人隱私及有關信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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