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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事業單位改革歷經已四個階段 取得重要進展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6日 08: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時政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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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事業單位改革也在不斷推進,已經在部分行業和某些地方取得了重要進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至今,我國事業單位改革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到1992年黨的十四大。

  這一階段主要是撥亂反正,恢復社會事業,適當下放各類事業單位的管理權,大多數事業單位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行政首長對本單位有經營管理權、機構設置權、用人自主權和分配決定權。

  1985年3月,中央下發了《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科技體制改革全面展開。

  1985年4月,國務院批轉了衛生部《關於衛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對衛生事業單位改革提出了要求。

  1985年5月,中央又下發了《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決定對教育事業單位進行改革:有步驟地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基礎教育由地方負責、分級管理;調整中等教育結構,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改革高等學校的招生計劃和畢業生分配製度,擴大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

  1985年,中辦、國辦又轉發了文化部《關於藝術表演團體改革的意見》,對文化事業單位改革作出了部署。

  在上述文件的指導下,從1985年開始,我國事業單位改革在科研、衛生、教育、文藝等領域陸續展開。

  第二階段:1992年黨的十四大到2002年黨的十六大。

  1993年,黨中央印發《關於黨政機構改革的方案》和《關於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意見明確提出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是實行政事分開,推進事業單位的社會化。

  1996年,中辦、國辦印發了《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事業單位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這是黨和國家就事業單位改革下發的第一個專門文件。文件提出了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以及事業單位改革的具體措施。

  1998年7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調整撤並部門所屬學校管理體制的決定》,國辦轉發了教育部等部門《關於調整撤並部門所屬學校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

  1998年12月,國辦轉發了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編辦《關於深化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意見》。

  1999年2月,國務院轉發了科技部、中央編辦等5部門《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

  1999年4月,國辦轉發了國土資源部、中央編辦、體改辦《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

  1999年8月,中辦、國辦下發了《關於調整中央國家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報刊結構的通知》。

  1999年8月和2000年5月,國辦分別下發了《關於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仲介機構的通知》

  、《關於經濟鑒證類社會仲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意見的通知》。

  2000年2月,國辦轉發了教育部等部門《關於調整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學校管理體制和佈局結構實施的意見》。

  2001年8月,中辦、國辦轉發了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於深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業改革的若干意見》。

  所有這些文件,對各類事業單位的改革都提出了具體政策,事業單位改革分領域不斷推進。

  第三階段:2002年黨的十六大至2007年黨的十七大。

  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繼續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四中、五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加快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

  2003年7月開始,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在中央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指導下,在全國9個地區和35個單位進行了文化體制改革試點。

  2005年底,黨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文化事業單位改革全面推進。

  在從2003年開始的農村配套改革的鄉鎮機構改革中,把鄉鎮事業單位改革作為一個重要方面,結合鄉鎮行政機構一併進行改革。

  第四階段:2007年黨的十七大至今。

  十七屆二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對深化事業單位改革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原則,對現有事業單位分三類進行改革。

  2008年國務院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進行事業單位改革試點。

  2008年10月國辦印發了《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明確了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到2008年底,全國333個地級市中,開展文化事業單位改革的已達117個。

  2009年,對出版社進行改革,全國出版社除保留4家外,全部轉企改制為企業;雜誌社的轉企改制工作也逐步展開。多年來,衛生事業單位改革一直沒有停止。

  2009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提出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實行政事分開、管辦分開、醫藥分開、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開,以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

  2010年2月,衛生部、中央編辦、發改委、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印發公立醫院改革試點指導意見的通知》,決定在各省、區、市已經分別選擇1-2個城市(城區)進行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的同時,國家選16個有代表性的城市進行公立醫院改革試點。

  2011年11月,國務院公佈《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熱詞:

  • 轉企改制
  • 鄉鎮事業單位改革
  •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 改革試點
  • 招生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