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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起 橫琴涉港澳糾紛可按港澳法律判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6日 08: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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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條例》通過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報珠海訊 (記者陳治家 通訊員趙尋)橫琴新區內涉港澳合同或權益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港澳審判機關進行管轄;港澳居民可以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橫琴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內地與生産有關的貨物銷往橫琴,視同出口享受退稅;企業工商登記與國際化接軌,實行企業主體登記與經營許可分離。昨日,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對外公佈,《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獲得通過,將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有著橫琴新區“基本法”之稱的條例,充分體現了創新性和港澳特色,為打造與港澳法制互通互融的法治之區提供保障。

  “《橫琴條例》創新性、操作性兼具,它的制定實施,將為橫琴打造‘特區中的特區’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橫琴新區管委會主任牛敬

  特殊通關政策:爭取24小時通關

  根據《條例》,橫琴島與澳門之間的口岸設定為“一線”管理,橫琴島與內地之間設定為“二線”管理,按照“一線”放寬、“二線”管住、人貨分離、分類管理的原則實施分線管理。橫琴新區應當爭取國家支持,實行特殊通關政策,簡化出入境手續,實現橫琴口岸24小時通關,為港澳充分參與橫琴開發創造條件。

  除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或者保稅的貨物外,對從境外進入橫琴新區與生産有關的貨物實行備案管理,給予免稅或者保稅;內地與生産有關的貨物銷往橫琴新區視同出口,按規定實行退稅;對橫琴新區企業之間貨物交易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在制定産業準入及優惠目錄的基礎上,對橫琴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營商環境國際化:企業登記與經營許可分離

  改革現行的企業工商登記制度,實行與市場經濟相匹配、符合國際慣例的企業工商登記制度,是在橫琴新區營造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

  《條例》規定企業主體資格登記與經營項目許可相分離的登記制度。企業可以自主選擇經營項目,經營項目許可不作為企業主體資格登記的前置條件,屬於一般經營項目的,由工商部門直接登記,屬於許可經營項目的,憑審批許可部門審批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經營;改變了現行制度下只有先取得經營許可才能註冊登記的傳統做法。

  珠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王智斌解釋,按照以前的工商登記制度,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時,註冊資本金必須到位,但《條例》規定橫琴企業登記時只須提交認繳出資的證明,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確定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無需提交驗資證明。

  法規創新:與港澳法制互通互融

  《條例》“港澳味道”濃厚,全文中有44處“港澳”一詞。根據《條例》,橫琴可建立港澳法律專家小組,可通過立法轉換吸收借鑒港澳法律制度,盡可能讓橫琴享受港澳民商事法律服務。

  《條例》特別明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港澳合同的當事人可明示選擇港澳法律處理合同爭議;橫琴新區內涉港澳合同或者涉港澳財産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香港或者澳門地區審判機關進行管轄;涉港澳的商事案件當事人還可以選擇適用港澳實體法律進行仲裁;港澳地區的仲裁裁決與民商事判決需要執行,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産所在地在橫琴新區範圍內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內地與港澳簽署的相互認可的執行仲裁裁決、民商事判決等法律文件,申請珠海審判機關予以執行;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年滿23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經依法任命,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橫琴新區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審理。

  王智斌稱,橫琴“基本法”的制訂充分考慮到與港澳法律接軌,為打造與港澳法制互通互融的法治之區提供保障。

  管理體制:立法設“三會”管理

  《條例》確立橫琴新區實行創新性管理體制,設立發展決策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和發展諮詢委員會,分別負責決策、執行和監督等職能。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三會”管理體制,這在內地尚屬首創。

  橫琴新區發展決策委員會,決定橫琴新區發展中的重大事項。決委會由市、橫琴新區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

  為鼓勵創新,《條例》還特別規定在橫琴新區所進行的創新活動,創新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程序未違反法律規定,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未與其他單位和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免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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