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曬“三公”經費有了法律依據 重點在落實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3日 09: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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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法制辦21日公佈《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首次擬就機關事務管理設立行政法規。條例明確了節約、公開、反對奢華並接受公眾監督的原則。對於公眾關注的“三公”經費,徵求意見稿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

  對此,網民認為,意見稿屬於國務院法規系列,若通過將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今後要求政府披露“三公”經費有了法律依據,但關鍵還看各地方政府的落實情況。

  “三公”經費管理的進步

  署名“張貴峰”的博客認為,先是財政部在今年7月初首次公開中央的“三公”總賬,接著便是幾十個中央預算單位各自公開其“三公”分賬,隨後又有北京、上海、陜西等多個省級地方政府公開“三公”賬目……在此基礎之上,現在國務院法制辦重提“三公”經費公開,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公開制度”,顯然並不是對此前“三公”話題的一次簡單重復,而是一次根本性的質的飛躍和提升———不僅將“三公”經費公開的範圍、層次大幅度拓展,而且將“三公”經費公開由一種個案、臨時性的行政行為強化為一種普遍、永久性的行政制度。這意味著今後“三公”經費公開將不再限于中央和省級政府,而是適用於全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三公”經費公開也不再是一種政府可以自由裁量、自主選擇的行政行為,而是一份必須履行、非此不可的行政責任。

  署名“孫天宏”的博客認為,此次公佈的《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標誌著“三公”經費的管理又進步了。首先,範圍擴大了。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工作性質、特點和職責,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採取定員定額方式,根據預算定額和開支標準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其次,提出的要求更細緻、準確。第三,公開披露更廣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公開制度,定期公佈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經費的預算、決算、績效考評情況。要指出的是,該意見稿屬於國務院法規系列,若通過之後將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今後公眾要求政府披露“三公”經費有了法律依據,但究竟能起到什麼樣的作用還要看各地方政府的落實情況。

  還需制度改革配合

  網民“z.q1218”認為,從目前來看,“三公”經費公開的規範化至少應滿足細化性、科學性等要求。就細化性而言,“三公”經費的公開不僅應當明確每一筆花銷的數額,而且應當解釋每一筆花銷的用途,以利公眾判斷其合理性。在以互聯網為代表的電子時代,這樣的公開成本其實十分低廉,關鍵就在於有無制度化的強制約束。再説科學性要求,一個重要問題是,目前我國財政預算分類中並沒有專設“三公”經費這一科目,一些不合理的“三公”消費極易隱身於“其他行政經費支出”的羽翼下暗度陳倉。審計部門近年來的審計發現,在一些基層政府,這些隱形的“三公”消費甚至佔到了“其他支出”的30%至40%。因此,增設“三公”經費的預算分類項目、堵塞制度缺陷應是當務之急。“三公”經費公開的規範化、科學化之所以重要,乃是因為“三公”消費涉及政府部門和公務人員的既得利益,因而不能完全寄希望於其自覺意識,而只有制度方能遏止拒絕公開、逃避監督的本能衝動,並促進“三公”經費公開真正從內部改革型轉向外部監督型。

  署名“張貴峰”的博客認為,在肯定之餘,我們也必須充分意識到,要想真正實現這種權力法治的強化,目前《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中包括定期公佈“三公”經費在內的制度建設仍然只是初步和有限的。一方面,上述這些制度規定本身還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如“三公”經費應公開到何種程度,是僅僅公佈幾個粗枝大葉的總體數字,還是細化精確到每一個具體賬目?另一方面,要充分實現定期公佈“三公”經費等制度的法治價值,也需其他一些更為基礎性的制度改革予以配套配合,比如確保財政公共性的預算制度改革、維護稅收法定原則的稅制改革等。

  真正成為節約型政府

  網民“無事”認為,曬三公經費,不僅僅只是滿足公民的知情權,更重要的是壓縮政府的開支,使政府成為節約型政府。此前不久,個稅修正案將免稅扣除額調高了500元,於是在G D P的大蛋糕上,老百姓將多得了一些份額。如果再在不同程度的範圍減少政府的浪費,促使政府的分成比例不斷縮小,逐漸讓普通老百姓享受更大利益。其實“三公”經費除了需要定期曬、還包括曬的要徹底、清楚、細化,既不是藏東掖西,也不是鬍子眉毛一把抓,這也是對公民訴求的平等回答。

  網民“俊哥”認為,如今名酒名煙的消費越來越高,那些動輒數萬乃至更高的宴請,無不與公款消費有關。這些驚人的數據恐怕很難向社會公開,如果壓縮或控制一下龐大的三公經費,中國要實行所謂的全民醫保、全民社保其實並不難,更可以輕而易舉的解決教育經費不足、民生開支不足、扶貧資金不足、大病救助缺乏、失業救濟缺乏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也會有更多的財力合理地投向涉及民生的公共領域,從而促進社會的公平公正與和諧穩定。(記者 史麗 整理)

熱詞:

  • 三公
  • 法律效力
  • 經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