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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政府採購價格應低於同類産品市場價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1日 18: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務院法制辦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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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説明

  為進一步提高法規審查工作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決定公佈《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就有關問題説明如下:

  一、起草《徵求意見稿》的總體思路

  機關事務是指保障機關正常運行所需經費與資産的管理和服務保障。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機關事務條例(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充分聽取各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專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經與有關部門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在起草和審查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總體思路:一是完善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充分吸收多年來機關事務管理中形成的成熟有效制度,明確機關運行經費支出、資産配置和服務保障標準的原則。二是體現嚴格管理的精神。建立確保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得到嚴格執行的機制,財政、審計、監察、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機關事務工作的全程監管,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三是堅持公開透明。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的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四是堅持厲行節約。政府各部門應當在保證機關運行基本需求的情況下,&&節約資金和能源資源,採購中低檔的貨物和服務,配備符合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等要求的中低檔公務用車。

  二、《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一)本條例的適用範圍、機關事務的管理體制與基本原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工作適用本條例,依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其他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資源。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指導下級政府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能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指導下級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監察、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和資産管理、服務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的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反對奢華、杜絕浪費,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二)機關運行經費管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財政主管部門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定額和開支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根據預算定額和開支標準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其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不得攤派、轉嫁相關費用。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的採購應當遵循充分競爭、經濟適用、質優價廉的原則,採購中低檔的貨物和服務,政府集中採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於同類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績效考評和公開制度,定期公佈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決算和績效考評情況。

  (三)機關資産管理制度。機關資産配置標準應當根據國家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科技進步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分類制定,明確資産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內容。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産配置標準編制機關資産配置計劃,採購和配置資産;建立健全資産賬卡和使用檔案,閒置資産應當由本級政府統一調劑使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機關用地實行統一管理,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集約節約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權屬登記,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的建設、維修、使用、維護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標準和物業服務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社會化改革;需要配備公務用車的,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標準,控制公務用車編制和數量,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政府各部門應當配備符合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等要求的中低檔公務用車,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對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公務用車油耗、維修保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不得高於社會平均水平。

  (四)機關服務保障管理制度。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降低服務成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簡化禮儀、務實節儉、杜絕浪費的原則管理和規範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推進接待服務資源的集中統一管理,逐步實現接待服務社會化。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務接待管理機構和政府各部門應當予以執行,不得超標準接待。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會議管理,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召開會議應當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具備條件的應當採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建立健全慶典活動管理制度,經批准舉辦慶典活動的,應當控制活動的參與範圍、參加人數和期限。政府各部門不得安排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訓,減少因公出國(境)團組、人員數量和在國(境)外停留時間。政府各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資源再生與綜合利用的規定。

  此外,還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三、提出意見的方式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2月21日前,通過以下3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送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jgsw@chinalaw.gov.cn。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對本部門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四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導下級政府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能等工作,主管中央國家機關的機關事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指導下級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主管本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監察、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和資産管理、服務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的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六條 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反對奢華、杜絕浪費,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本條例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定額和開支標準。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工作性質、特點和職責,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採取定員定額方式,根據預算定額和開支標準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

  第十一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攤派、轉嫁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實際情況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的基本建設、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後勤服務等事務的,所需經費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的採購應當遵循充分競爭、經濟適用、質優價廉的原則,依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政府各部門在滿足機關運行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採購中低檔的貨物和服務,不得採購奢侈品、購建豪華辦公用房或者超範圍、超標準採購服務。

  第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委託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採購;不得違反規定自行採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集中採購。

  第十六條 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縮短採購週期,提高採購效率,降低採購成本,提高服務質量。政府集中採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於同類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公開制度,定期公佈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經費的預算、決算、績效考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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