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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將個人納入社保參保主體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6日 11: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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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15日起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佈,並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根據草案,徵收險種從三項擴至五項,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將面臨多項強制措施。

  個人納入參保主體

  草案在徵收險種上,將原辦法規定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保險,擴大為全部五項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在參保主體上,不僅包括了原辦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還根據制度發展,將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及城鄉居民養老、醫療保險制度的個人納入本規定。

  欠繳社保費將發補繳催告書

  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的情況,草案規定了多項強制徵繳措施。用人單位如果欠繳社保費,社保經辦機構10日內對其發出限期補繳催告書。

  若用人單位仍逾期不繳,社保經辦機構可依法查詢其存款賬戶,報所屬社保行政部門通知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保費,並將劃撥決定書送達用人單位。

  如果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保費,社保經辦機構將要求其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簽訂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期繳費協議以及擔保財産抵繳社保費的處置方式。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費且未提供擔保,或者擔保期滿仍未能清償的,社保經辦機構將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産,以拍賣所得抵繳社保費。逾期不繳或者補足的,還將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個人參保者可委託銀行代扣

  目前,各地社保費有的由社保經辦機構徵收,也有的由稅務機關徵收。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草案明確,無論是社保徵收還是稅務徵收,社保繳費的申報和基數核定,都應當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

  草案同時明確了社保經辦機構的徵收資格,只要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經省級政府決定其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即為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社保費徵收機構。

  草案對於以個人身份參保的情況也做了明確規定。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應當辦理繳費申報,並可以通過網上申報。其可在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辦理繳費,也可以委託銀行或者金額機構代扣。(文字來源:新京報)

    【相關新聞】

      中國擬強制企業繳納5項社保

    國務院法制辦昨天起就《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相比於此前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新草案對未按時足額繳費的用人單位首次明確了一系列強制措施,包括發送催告書、通知銀行劃撥、經擔保協議延期繳費等。

    根據今年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人力社保部就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擬定新規:社保經辦機構擬於用人單位欠繳保費之日起10日內發出《限期補繳催告書》。用人單位逾期仍未補繳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依法查詢其存款賬戶,並由所屬社保行政部門作出劃撥決定,通知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保費。如賬戶餘額少於應繳保費的,社保經辦機構可要求該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簽訂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提供擔保的,或者擔保期滿仍未能清償保費的,可申請法院拍賣財産抵繳保費。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將原辦法規定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保險,擴大為全部五項社會保險。在參保主體上,不僅包括了原辦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還根據制度發展,將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及城鄉居民養老、醫療保險制度的個人納入本規定。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2月15日。

    全文: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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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詞:

  • 用人單位
  • 社保費
  • 經辦機構
  •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