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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國務院法制辦發佈人社部關於《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
草案要求,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繳費申報、基數核定等工作。
對於社保經辦機構職責,草案指出,目前,各地社會保險費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的,也有由稅務機關徵收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明確不論社保徵收還是稅務徵收的地區,社會保險繳費的申報和基數核定都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社會保險法並沒有改變目前地方社保經辦機構與稅務機構同時徵收的現狀,實踐當中確實有少數由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社保的情況,這與社會保險法關於社保統一申報的規定是不符的。”國務院法制辦人士告訴記者,該草案是按照社會保險法關於社保申報的要求,統一對社保繳費申報做出了部門性規定。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費的徵收過程中涉及繳費單位、稅務部門、銀行、財政、社保經辦機構等眾多環節,而稅務部門與社保經辦機構在徵繳過程中有許多職能存在著交叉與重復,正是這些交叉與重復的職能造成了社會保險費徵繳效率不高。
某些地區單位參保時,就必須同時向稅務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登記和參保登記,如果只在稅務部門辦理繳費登記,不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那麼單位雖然可以在地稅部門通過強制開票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因社保經辦機構無此單位的信息,會導致單位的繳費在社保經辦機構無法入賬,繳費單位也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同樣如果單位只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而不辦理繳費登記,那麼就無法在稅務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在辦理登出登記時同樣要同時在兩個部門辦理同樣的登記,如果沒有同時辦理,有時還會給清理社會保險費欠費、人員的保險關係轉移等帶來困難。
根據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辦法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有:受理社保登記、審核繳費基數、稽核、建立繳費記錄、記錄個人賬戶等職責;地稅部門只有受理申報徵收職責。
據當地地稅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表面看似乎分工明確,但在實際運行中,矛盾諸多,比如社保費登記,地稅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漏戶,而只能通報社保部門或督促該戶辦理登記手續,如該戶不登記,稅務部門就沒辦法了。
再如申報環節,繳費人必須進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雙向申報。在實際操作時,先向社保部門申報審核,經其審核後,再向地稅局申報繳納,地稅只能按照社會保險部門核定的數額徵收社保費,地稅局無權核定繳費基數或直接受理未經每月審核的社保費申報。
這樣造成的弊端就是,給繳費人延期申報提供了口實。未經審核不得徵收,造成延誤,及時性差。給事後的社保費稽核、檢查等工作造成被動。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此次《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只要是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即為社會保險法所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這樣就解決了原來稅務與社保經辦機構的重復申報登記問題。
1999年,國務院發文授權各省自行在地稅和社保經辦機構之間選擇,到2009年為止,地方稅務機構已經陸續接手了18個省的社會保險費徵繳。
擬強制企業繳五險 社保機構統徵社保費
西南財經大學副教授劉軍強曾對9省市社保徵繳機構做過調查。地方稅務部門往往強調自己在徵收保險費時人員、網點眾多,對企業繳納保費有約束力,此外實施社保收支兩條線,管理更規範;社保經辦機構則表示對主業責任心強,可以避免“先費後稅”,同時更熟悉參保者以及程序簡化。
針對社保徵收主體並行,著名社會保障專家鄭功成就曾表示:“社保經辦機構關注的是參保單位的就業狀況,必須跟蹤勞動者的一生;而稅務部門關注企業的經營狀況,不可能跟蹤勞動者的流動,更不可能跟蹤勞動者一生。所以建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徵收的制度勢在必行。”
在《社會保險法》徵求意見過程中,人大網站收集到7萬多條意見中,有1076條建議明確規定社保費徵收機構,是觀點最集中的建議之一。
在社保法審議過程中,很多人大常委建議解決這一問題,明確徵收主體,但是由於社保和稅務互不妥協,最後法案只能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社會保險法剛剛實施不到半年,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還沒到討論的時候。”國務院法制辦人士告訴記者。
此外,草案要求在徵收險種上,將原辦法規定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保險,擴大為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五項社會保險;在參保主體上,不僅包括了原辦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還根據制度發展,將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及城鄉居民養老、醫療保險制度的個人納入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