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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發文限制央企領導薪酬 致企業損失須賠償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1日 04: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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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資委近日印發《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央企業實際,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任職、決策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

  2009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為推進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頒布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具體落實此規定,在內容上主要增加了重要人事任免的相關條款以及多條責任追究條款。國資委黨委表示,《實施辦法》適用於“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

  兼職不得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對於社會關注的央企高管薪酬問題,《實施辦法》明確要求,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資委和本企業的薪酬管理規定,嚴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備案程序。

  依據《實施辦法》,央企領導人員不得“自定薪酬、獎勵、津貼、補貼和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等,超出出資人或董事會核定的薪酬項目和標準發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不得“除國家另有規定或經出資人或董事會同意外,領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貨幣性收入”,不得“擅自分配各級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中央企業的各種獎勵”。

  此外,《實施辦法》還對央企領導人員兼職行為進行了規範。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兼職應當執行審批程序。兼職應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主管部門、上級企業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在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仲介機構兼職。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經批准兼職的,不得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不得違反規定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實施辦法》規定,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不得“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或利用本人影響謀取私利”;不得“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領導人員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不得“違規辦理向本人、特定關係人所有或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國有資産事項”;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等。

  對於中央企業的重要人事任免,《實施辦法》強調“應當堅持集體決策原則”,不得違反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不得私自洩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等有關情況,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造成企業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違反《若干規定》和《實施辦法》所列廉潔行為規範的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國資委將實行職位“禁入”。

  其中,造成國有資産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産、挪用財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産重大損失被免職的,或對企業國有資産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五年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

  除職位“禁入”外,對央企領導人違反《若干規定》和《實施辦法》造成企業資産損失的,除按原有法律法規處理外,還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違規進行職務消費的,不但要依照原有法律法規處理,還要“責令其清退超標準、超範圍部分的費用”等。

  【鏈結】

  廣東新廣國際集團,一家曾經坐擁40億元資産、主業“勞務輸出、外企服務”居全國第三的國有企業,卻在短短幾年間陷入虧損22億元的困境。集團董事長、總經理吳日晶亦因涉嫌受賄2790萬元、挪用公款4680余萬美元,於今年10月被送上法庭。廣東省檢察院辦案人員透露,新廣國際集團董事會僅3到4人,吳日晶長期獨佔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三大要職,“僅憑一句話、一個批示,就能隨意調動數億資金。”

  (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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