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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調解走向規範化、制度化(關注)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9日 06: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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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工作人員正在進行合同糾紛的行政調解。

  資料圖片

  “有困難、有矛盾找政府解決”已成為老百姓的思維定勢,政府作為調解社會矛盾的一方力量,讓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心平氣和地坐下來進行溝通和協商,並最終達到寬容、理解和信任的狀態,促進了矛盾糾紛化解。

  今年5月,北京市政府在全國率先出臺《關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實現行政調解的規範化、制度化,為北京市各級行政機關的調解行為提供依據和保障。

  在以“和為貴”的社會理念下,北京市行政調解制度的有益探索,為地方政府利用行政調解建設和諧社會做出了表率。

  積極探索 實現制度化

  北京市《關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對行政調解原則、對象範圍、工作機制、工作體制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過去工商部門是管我們的,如今變成了真心實意為我們服務、幫我們解難題的了。這一變,真是天壤之別啊!”北京市房山區某建材廠負責人劉根發慶倖自己找到了解決經濟合同爭議的最佳途徑。

  今年1月5日,北京市房山區某煤炭有限公司與某建材廠簽訂了煤炭銷售合同。煤炭送到後,因建材廠無法如期支付貨款110萬元而引起糾紛。經過房山區經濟合同爭議調解中心工作人員耐心、細緻的調解,這起爭議以建材廠分期支付貨款的形式短時間內得以圓滿解決。“如果進行訴訟,僅訴訟費和訴訟代理費就要7萬元,更不用説花費的時間、精力,而且還會與對方撕破臉皮,影響今後的合作。”煤炭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慶生深有感觸地説。

  與司法調解相比,此案所運用的行政調解,無論是達成協定還是達不成協議轉入訴訟程序,都具有較高效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莫于川指出,行政調解與其他的糾紛解決方式相比,獨特優勢還在於行政機關的專業性、調解的靈活性、快捷性以及結果的認同性。正是由於這些優勢,使得行政調解在社會矛盾凸顯的社會轉型期,在糾紛解決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行政調解作為一種由行政機關主持或主導,以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依據,採取説服、勸導等方法,促使民事糾紛和行政爭議各方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協定、消除矛盾的糾紛解決機制,在國內外行政實踐中都備受青睞。近年來,北京市各級行政機關一直對行政調解進行著積極的探索與實踐。

  2007年,北京市海淀區政府法制辦成立了行政爭議調處中心,這是全國首家行政爭議調處機構。在設立後的6個月內,該中心就受理了47個行政爭議案件,成功化解23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執行會長姜明安認為,海淀區行政爭議調處機構的建立,開創了中國窮盡行政救濟的先河。

  2008年9月,北京市工商局設立合同爭議行政調解站,整合調解資源,在西城區15個服裝小商品批發市場及較大型商場內設立合同爭議行政調解站。2009年4月,北京市地稅局制定相關文件明確規範稅務行政復議的相關環節。2009年7月和2010年9月,北京市房山區工商分局與平谷區工商分局分別成立經濟合同爭議調解中心和合同爭議、消費糾紛行政調解中心。

  在構建“大調解”的背景下,北京市委于2010年10月通過了《關於構建社會矛盾多元調解體系的意見》,提出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調解體系,形成一個橫到邊、縱到底的大調解格局。

  今年5月,北京市政府出臺了《關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對行政調解原則、對象範圍、工作機制、工作體制等都做出了具體規定,實現了行政調解的規範化、制度化,為北京市各級行政機關的調解行為提供了依據和保障。

  便民利民 保證執行力

  北京市行政調解在探索過程中,將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相銜接,確定了行政調解司法確認原則

  2010年11月國務院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指出:“推動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實現各類調解主體的有效互動,形成調解工作合力。”糾紛解決機制是一個有機整體,不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在不同層面上解決問題,只有相互間協調銜接有序,才能避免出現互相衝突以及重復耗費資源的現象,才能最終解決問題。

  在構建“大調解”格局的背景下,北京市在行政調解上先走一步,將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有利於“大調解”格局的形成。

  我國目前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大調解”制度中,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主要依靠當事人自覺自願來履行;而司法調解協議一經送達立即生效,具有與判決相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處理有關行政權行使糾紛時,單純依靠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缺乏強制執行力,使得行政調解的優勢大打折扣。

  北京市行政調解在探索過程中,將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相銜接,確定了行政調解司法確認原則:在行政調解完成後,雙方當事人共同以《行政調解書》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並承諾願意承擔相應的民事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為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構成規避法律或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後,由人民法院以決定書的形式,對《行政調解書》的內容進行司法確認,賦予其法律效力。決定書一經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具有執行效力,一方拒絕履行時,對方可據此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司法確認原則,保證了由行政機關解決的矛盾糾紛能夠獲得司法的支持。”莫于川解釋説。

  2010年7月,在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路上,6名農民工聚集在某處打110報警,討要3000元勞務費。北京市西城區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迅速趕到現場,與雙方溝通後,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勞動行政部門的調解,糾紛在三日內調解成功。與此同時,法院也依法出具了《決定書》,對行政調解的內容進行司法確認。最終,當事人在收到《決定書》的同時,當場一次性結清了6位農民工3000元裝修勞務費。

  在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相銜接上,北京市公安局“民調進所”工作提供了創新做法和有益經驗。北京市公安局在派出所設立民調室,由派出所聯合司法所和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調解、歸口處理治安糾紛、民間糾紛。調解員和公安民警在派出所民調室聯合辦公,創建了既能夠體現法律嚴肅性和公正性,又能夠方便群眾,及時有效化解大量社會矛盾的新型工作機制。

  完善機制 適應新需求

  北京市行政調解制度的推行,仍需在實踐中探索出長效機制,以適應新形勢下化解社會矛盾的需求

  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北京市逐漸完善的行政調解制度不僅在最低程度上完成了對糾紛的化解,而且在更高層次上通過政府積極主動地提供方便、快捷的糾紛解決渠道,使得現代行政精神得以彰顯。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北京市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周繼東認為,北京市行政調解制度的推行,仍需在實踐中探索出長效機制,以適應新形勢下化解社會矛盾的需求。“要健全機構、完善隊伍,充分發揮行政調解的功能和作用。逐步建立由政府法制機構會同司法、宣傳、公安、機構編制、信訪、維穩、財政、人力社保、規劃、國土、住房與城鄉建設、農業、衛生、民政、國資等政府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大矛盾糾紛的行政調解工作。”

  莫于川建議,在行政調解中,應堅持遵循自願原則、合法原則、公平公正原則和注重效果原則。行政調解要尊重各方當事人意願,在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平等協商處理利益糾紛,達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社會效果。在行政調解過程中,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個人合法權益。

  此外,莫于川認為,進一步探索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尤為重要。要吸取“民調進所”和“行政調解司法確認、追認及共同調解”的有益經驗,建立信息通報、定期聯絡、業務培訓、案件商議、觀摩交流等制度,切實促進“三大調解”的有機結合。行政機關對調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糾紛,應及時告知、引導當事人通過訴訟渠道解決,避免久調不決現象。對於進入訴訟程序的行政爭議,在訴前已經做過行政調解工作的,應將行政調解的有關情況告知人民法院。如遇到案件定性不準、職能交叉等問題,特別是涉及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矛盾或重大疑難糾紛時,要商請有關部門協同作戰、多管齊下、聯動調處,努力減少行政成本,確保各類矛盾糾紛高效率地化解。

熱詞:

  • 行政爭議
  • 行政機關
  • 調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