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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將改革徵地補償安置制度 保障農民長遠利益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7日 02: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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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綜合消息 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國家土地副總督察甘藏春,日前就徵地制度改革接受採訪時表示,現行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設計本身存在問題,把補償和安置混在一起,容易引起矛盾。徵地制度改革重要的就是要完善補償安置制度,把徵地補償和對被徵地農民的長遠安置區別開來。

  甘藏春説,補償是對土地及相關財産進行的損失賠付;安置是按照社會公平原則由國家對被徵地農民進行的失地救助和長遠生活保障。將兩者區別開來,短期看最直接的好處是可以避免被徵地農民過多地在補償數額上提出爭議,長遠看也可以培養被徵地農民的自身發展能力,穩步提高生活水平,促進社會和諧。

  甘藏春進一步解釋説,對被徵地農民的補償主要包括三方面:土地所有權的補償、房屋的補償、青苗及地上其他構築物(附著物)的補償。對被徵地農民的安置必須遵循社會公平原則,遵循土地城市化進程和農民市民化進程相協調一致的原則。

  對於農民市民化問題,甘藏春表示,實現被徵地農民的市民化不僅是轉戶口,而是要讓他們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市民待遇,包括教育、醫療、就業、養老等社會福利和保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徵收的土地留出一部分作為農民安置就業的發展用地,與此相適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式也應隨著城市化進程進行改革。有集體財産的,可以建立一個真正體現集體所有權的財産組織形式,如股份合作制公司;沒有集體財産的,直接將村委會改為居委會等等。

  甘藏春説,總體來講,未來我國徵地制度的改革要實現三個目標:一要繼續為城市化、工業化進程提供必需的土地資源;二要有利於保護耕地,防止耕地減少過多、過快,保證糧食安全;三要保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減少徵地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改革完善徵地制度必須做到三者有機統一。

  據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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