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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900萬元存款失蹤,誰該擔責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4日 0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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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嵩繪

  核心提示

  近日,有儲戶向記者反映,自己存在中國工商銀行江蘇揚中支行的900萬元存款被人偷偷轉走,兩年多來,經多方討要,目前仍沒有結果。

  鉅額存款為何離奇丟失?誰該為此承擔責任?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兩年多了,銀行不兌付,法院沒審理,我們的900萬元存款究竟到哪去要?”11月3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儲戶張菊花的代理人鄭小平無奈地説。

  900萬元存款失蹤

  本人辦理存款,銀行櫃員卻將U盾交給他人

  據介紹,2008年6月,浙江人張菊花在中國工商銀行江蘇揚中支行存款900萬元。2008年年底,張菊花發現自己的900萬元存款居然不翼而飛了。

  經多方了解,張菊花得知自己的900萬元存款是被工商銀行揚中支行原營業部主任何衛華利用U盾通過網上銀行轉走的。

  2009年9月,張菊花將工行揚中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賠付其存款本金及利息。

  江蘇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據法院向當事人、工行揚中支行辦理張菊花存款的櫃員洪伯章談話了解,2008年6月2日,何衛華帶著張菊花來辦理存款業務,洪伯章在辦理完存款後並沒將U盾交給張菊花,而是交給何衛華的熟人王程,王程則將之交給了何衛華。

  洪伯章在法院的談話筆錄中稱,“何衛華叫我辦事我不能不辦。何原來又是我的領導,我是按銀行的手續辦的。”

  何衛華也通過書面方式向張菊花的代理人承認:張菊花的U盾是洪伯章交給王程,由王程交給他本人的。

  事實似乎已經清楚。張菊花認為,銀行職員的失誤導致她丟失了900萬元存款,銀行理應賠償她的經濟損失。

  然而,工行揚中支行卻拒絕賠付,理由是:在張菊花2008年6月2日存款前的5月7日,該行已經與何衛華解除了勞動合同。張菊花存款丟失是何衛華個人行為造成的,跟銀行沒有關係。

  可是,就在銀行聲稱發文解除與何衛華勞動合同之後的6月20日,該行又發了一個文件給予何衛華行政開除處分。

  “如果工行的前一個文件不是偽造的,後面的那個文件該怎麼解釋呢?”張菊花的代理人鄭小平因此質疑工行5月7日文件的真實性。

  記者就相關問題向工行鎮江分行求證,該行辦公室主任孫濤堅持稱,處理決定是2008年5月7日做出的。至於6月20日的處理決定如何解釋,孫濤未作正面回應。

  鉅款丟失責任誰擔?

  專家認為,銀行櫃員將U盾交予他人的行為違規

  鉅額存款不翼而飛,銀行該承擔什麼責任?

  江蘇劉萬福律師事務所的劉萬福律師説:“儲戶將錢存入銀行,雙方也就形成了委託保管的合同關係,按照合同相對性,存款行為只與儲戶和銀行相關。只要儲戶有合法的存款憑證,自身不存在違法犯罪行為及重大過失,雙方存款關係自然成立,銀行理應承擔兌付款項的義務。”

  那麼,案發時何衛華離職與否,對銀行應擔的責任究竟有多大影響?

  劉萬福表示,銀行如要免除責任,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存款丟失完全是存款人的過錯,比如説是存款人有意將U盾和密碼交給何衛華的,而這與何衛華離職與否並無關係。

  法律專家表示,從法院筆錄內容看,儲戶在銀行的櫃臺正常辦理存款手續,櫃員的行為是工作場所發生的職務行為。而U盾由櫃員交給別人,這就證明過錯在銀行方面。存款人沒有必要去查明在銀行工作場所U盾交予人何衛華的身份。

  專業人士認為,按照行業規定,U盾這樣直接關聯賬戶安全的物品只能交給存款人,櫃臺營業員既不能代人保管,更不能轉交他人。本案如果確實是洪姓櫃員將U盾交予他人,這樣的行為顯然違規,銀行在存款丟失事情上當然要承擔責任。

  等待兩年仍無結果

  法院中止審理,公安稱案件正在偵查階段

  2009年9月14日,工行揚中支行向揚中市公安局報案,稱此事中有客戶資金被外部人員詐騙嫌疑。當年9月19日,揚中市公安局決定立案偵查。鎮江中院隨後以此案涉及經濟犯罪為由中止審理,將案件移交給了揚中市公安部門。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吳紹祥解釋説,考慮到案子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法院擔心民事和刑事如果分開處理,可能造成界定不明,從而影響判決結果,於是決定將案子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事情從銀行轉到法院再轉到公安,張菊花陷入了兩年多的漫長等待之中。

  劉萬福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單糾紛案件後,對於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不影響對存單糾紛案件審理的,應對有關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的大小依法及時進行認定和處理。具體到本案,法院應該可以繼續審理。

  立案已經兩年,似乎毫無進展。張菊花和鄭小平反映説:“何衛華至今還在揚中市一家保險公司當老總。”

  記者設法聯絡到揚中市公安局辦案民警李波,對方以“在山區出差,聽不清”為由挂斷了電話。該局宣傳幹部朱冠琦則表示:李波稱案件正在偵查階段,拒絕介紹任何情況。

  吳紹祥介紹説,法院已經通過鎮江市政法委進行協調,公安機關應該抓緊偵查做出結論,如果實在偵查不下去,就應把案卷材料退還給法院,由法院重新進行審理。

  銀行須規範運作

  專家提醒,儲戶要注意保護密碼、U盾等資料安全

  銀行業內人士指出,規避此類案件發生的關鍵在於,銀行首先要在行業規範的嚴格指導下進行業務辦理;儲戶如果開通網上銀行,必須盡可能清晰地告知風險條款,特別是對於不熟悉網上銀行業務的人群,更要主動盡到告知義務。

  該專業人士同時也提醒,為了規避資金風險,儲戶必須具備一定的安全防範和自我保護的意識。結合本案來講,儲戶應該主動了解網上銀行可能帶來的風險,也要注意保護密碼和U盾等信息資料的安全,防止因個人不慎而造成經濟損失。當然,考慮到儲戶與銀行之間信息的不對等性,如果發生銀行職員惡意或過失洩露儲戶安全資料的情況,自然要由銀行方面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對此,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有關負責人接受採訪時稱:工行方面對此事十分重視,也絕不會推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工行方面也很著急,希望能儘快了結此事,給儲戶和公眾一個交待。

熱詞:

  • 合同相對性
  • 存款業務
  • U盾
  • 存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