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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規定逃避兵役2年內不得出國或升學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30日 07: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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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50號主席令予以公佈。這一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根據這一決定作了相應修改,重新公佈。以下是修改後的兵役法部分規定。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以徵集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七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服現役。

  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並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徵公民。

  在徵集期間,應徵公民被徵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支持兵員徵集工作。

  應徵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唯一勞動力的,可以緩徵。

  義務兵和士官服現役期間,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保留。

  義務兵退出現役,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或者聘用。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出現役軍人。

  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熱詞:

  • 應徵公民
  • 升學
  • 兵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