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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存拒絕或逃避徵集兵役行為 兩年內不得出國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9日 04: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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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3日,徵兵青年在豐臺醫院體檢中心進行體檢。本報資料圖片 李強 攝

  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原本擬放寬對拒服兵役出國的限制,不過最終提交表決的草案恢復了現行兵役法的規定。

  現行兵役法: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兵役行為,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

  修改1:此次修改,曾將“不得出國”修改為“不得公派出國”,並將“不得被錄取為國有企業職工”刪除;“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修改為“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修改2:該草案24日在常委會會議時進行了再次審議,有委員提出,現行兵役法對應徵公民拒絕、逃避服兵役義務並拒不改正的行為,規定了兩年內不得出國或者升學的處罰措施,在實踐中是行之有效的,建議維持。

  建議表決稿規定:擬今日提請常委會會議表決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兵役法的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將上述規定修改為“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熱詞:

  • 兵役法
  • 升學
  • 應徵公民
  • 公務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