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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增加多個需查身份證場所 含火車站機場等地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30日 03: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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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晨報訊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51號主席令予以公佈。這一決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根據這一決定作了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修改後的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修改後的居民身份證法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洩露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予以治安拘留,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修改後的居民身份證法規定,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證的場所新增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

  修改後的居民身份證法還規定,一代居民身份證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領取的二代居民身份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熱詞:

  • 查身份證
  • 火車站
  • 機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