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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擬立法明確禁止 汽車租賃公司“代駕”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6日 02: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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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孫乾 鄧杭)昨天,《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經北京市法制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草案明確禁止汽車租賃公司提供駕駛勞務服務。此外,草案還對北京實行小客車限購政策後汽車租賃業的政策作出規定。

  此外,本市將建統一汽車租賃信息平臺。租車公司在辦理租賃業務時,被要求應當按規定對承租人身份信息進行登記核對並錄入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同時對承租人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提供“代駕”服務 最高罰款1000元

  草案將汽車租賃定義為:汽車租賃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將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活動。

  草案還在汽車租賃經營者行為規範裏進一步明確要求其“不得提供駕駛勞務服務”。此外,在對承租人的義務中也明確“不得要求汽車租賃經營者提供駕駛勞務”。

  根據這些規定,本市租車公司的“代駕”服務被禁止。同時,草案對於違反規定提供代駕服務的租車公司作出處罰:汽車租賃經營者未遵守經營服務規範的,由運輸管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公司信譽不合格 將禁配增車指標

  草案規定本市對汽車租賃小客車增車實施指標額度管理。草案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全市小客車調控數量要求,統籌確定租賃小客車年度新增指標額度和配置辦法。

  對此,北京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草案將汽車租賃管理放到大交通治理中一併考慮。該負責人解釋稱,作為公共交通的補充,租賃汽車承擔著部分公共交通的功能。對私有小汽車進行限制的同時,加強公共租賃汽車管理,提升公共租賃汽車行業服務水平,滿足一部分人的出行需求,也體現疏堵結合的交通治理理念。

  根據草案規定,租賃小客車年度新增指標配置,應當依據上一年度企業安全管理、經營服務、質量信譽、經營效益等考核評價結果確定。

  同時要求,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汽車租賃行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並作為新增車輛指標配置的依據。

  汽車租賃經營者如發生重大安全生産責任事故、發生嚴重服務質量事故、對治安案件發生負有較大責任或者綜合考核成績未達到標準的,將視為年度考核不合格。對於這些不合格的汽車租賃公司,應當責令其整改;整改期滿仍不合格的,不得參與車輛配置,暫緩辦理其車輛更新手續。

  >>專家解讀

  規定從嚴 留有“活口”

  昨天,北京市租賃行業協會副會長范永耀表示,草案不僅在“汽車租賃”的定義上明確了“不提供駕駛勞務”,而且首次在汽車租賃經營者的行為規範中提出,“不得提供駕駛勞務服務”,在承租者義務中也提出,“不得要求汽車租賃經營者提供駕駛勞務”,並明確了汽車租賃經營者違規後的處罰措施。

  范永耀同時介紹,對代駕租車行為從嚴規定的同時,也為它留了一個“活口”,即未對第三方提供代駕業務作出規定。而在目前租車公司的操作中,一般通過第三方或勞務公司提供駕駛員,來規避租車公司不得提供代駕租車業務的規定。

  租車行業首次明確定位

  范永耀認為,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草案還有兩個新變化,一是首次明確了租車行業的定位,將其定位為“公共交通的補充,承擔著部分公共交通的功能”。這也釋放了一個信號,今後租車行業的發展,有可能納入公共交通的整體規劃,或將享受車牌、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目前,租賃車輛屬於社會牌照,需要遵守尾號限行的規定,而出租車、公共汽車作為公共交通,都不受此限制。

  二是首次明確“提供9座以上客車使用服務的,適用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據悉,9座以上客車無需參加購車搖號,同時,一些小型租車公司由於達不到參加營運小客車指標分配的條件,所以選擇購置9座以上客車投入經營,有些還作為單位班車。此次規定一旦實行,這些9座以上客車需經交通部門批准,獲得運營證後才能上路,而且每年的年檢等方面都有更嚴格的要求,將提高這些企業的運營成本。

  今年央視“315”晚會上,汽車租賃公司的“代駕”業務被指為“灰色經營”,這項遊走于“模糊地帶”的高利潤業務引起了各方高度關注。

  據了解,代駕租車業務是指在汽車租賃過程中,同時提供駕駛員的有償服務。自駕租車和代駕租車只有一字之差,法律性質上卻有天壤之別。自駕租車是一種財産租賃,從行業屬性上劃入汽車租賃業範疇。而代駕租車實質上是客運經營行為,本質上屬於出租汽車業,不屬於汽車租賃業範疇。

  本月購車搖號中簽率1:37

  本報訊 (記者鄧杭)第十期購車搖號將於今天上午10點舉行。記者昨天從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辦公室獲悉,將有73萬餘人參與本月購車指標搖號。3月份的2132個“棄號”加入本期搖號池之後,本月個人購車指標達到19732個,搖號中簽率創下新低,達到1:37。

  昨天,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辦公室發佈的公告顯示,經審核,截至2011年10月8日24時,小客車指標申請個人共有730586個有效編碼、單位共有23308個有效編碼。

  經統計核實,2011年3月26日中簽未用個人小客車配置指標2132個,因而本期指標搖號,個人申請將産生19732個中簽編碼,單位申請將産生4000個中簽編碼。

  雖然本月指標數量有所增多,但申請人數增速快於購車指標的增速,因此,個人搖號中簽率較上月的1:35.7有所降低,本月中簽率約為1:37。

  記者注意到,返回搖號池的“棄號”指標數量出現了不斷增加的趨勢,本月加入搖號池的3月份“棄號”指標達到2132個,較1月份的1401個、2月份的1858個均有所增加。

  特批購車指標行為不存在

  本報訊 (記者鄧杭)昨天,市交通委、市工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聯合發出通告表示,本市不存在特批搖號指標、買賣指標等行為。同時,一經發現汽車經銷商利用指標“背車”、“以租代售”、“租車牌”等行為,情節嚴重的收回其已取得的指標通知書,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通告表示,北京市小客車指標搖號是在監察局人員、公證人員、申請人代表監督下“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任何人只有通過搖號才能取得指標,不存在特批指標、買賣指標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規定,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

  通告號召,在全市汽車經銷店開展“誠信服務”經營活動,主動向消費者宣傳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政策和申請參加小客車指標搖號的有關事項,並按照營業執照核準的範圍服務經營,遵守法律法規、商業道德、誠實守信,維護市場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經發現汽車經銷商利用指標“背車”、“以租代售”、“租車牌”等行為,將對其採取暫停指標通知書的使用,情節嚴重的收回其已取得的指標通知書,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通告還提示廣大消費者應提高警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如實際購買者與登記車輛所有人不符,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出現債務糾紛等情況時,合法權益將得不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