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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斂財300余萬的教育局長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5日 0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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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東在法庭上懺悔自己的罪行

  受賄300余萬元,另對84.4萬餘元的家庭財産不能説明合法來源,今年8月,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教育局原局長許東被法院以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據了解,許東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是聊城市教育系統迄今發現的涉案金額最大、影響最大的一起職務犯罪案件。

  要不是知情人舉報,許東也許不會“落馬”,因為他把自己的罪行隱藏得很好:全家的存款不足10萬元,名下的房産也只有一處。這些假象甚至在辦案之初矇騙了檢察官。但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許東最終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應有的代價。

  研究如何化解“落馬”風險

  2010年8月19日,根據聊城市檢察院指定管轄,冠縣檢察院負責辦理此案。由於案件材料只有幾封舉報信,舉報信稱許東在擔任東昌府區教育局長期間收受多名建築商的鉅額賄賂。為防止打草驚蛇,辦案檢察官首先從外圍展開了秘密初查,發現許東全家的存款不足10萬元,其名下的房産只有一處,還是單位當年分的房。

  初查的結果讓辦案檢察官一度産生困惑:許東夫婦近30年的工資收入,應該不只這些,肯定另有隱情。後來查明的事實證明辦案檢察官的這種判斷是正確的。

  檢察機關查明:1999年至2009年8月,許東在擔任東昌府區教育局副局長、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中小學危房改造、校舍維修等方面,收受張某等17名建築商的賄賂250余萬元;在教育系統調整幹部職務、崗位以及大學生就業安排過程中,收受71名請託人的財物58萬餘元。此外,還對84.4萬餘元的家庭財産不能説明合法來源。

  為避免事情敗露,早在1999年,許東就開始研究如何化解“落馬”的風險。

  轉移隱匿非法財産

  許東發現,把受賄的鉅額現金放在家裏、存在銀行或者花掉,都有極大的風險。如何把這“燙手的山芋”消化掉,他著實動了一番腦筋。

  據許東供述:“如果不義之財顯露在自己名下,案發以後就不是自己的了;如果這些財産不在自己名下,那麼可以相對容易地躲過紀檢和檢察,雖然不在自己名下但它實際上還是自己的。”在這樣的思維邏輯指導下,許東想到了一招——通過投資來隱匿非法財産。

  2003年9月,許東在聊城市新東方廣場買了八套商鋪,價值55.6萬餘元,用的是其岳父、岳母和妻弟夫婦的名義;2004年2月,許東分別以其大妹、二妹夫婦之名購買商鋪兩套,價值43.3萬餘元。

  2007年,許東以其岳母之名在陽谷鳳祥集團集資80萬元。2008年,以其大妹之名在聊城久安房地産公司集資81.3萬元;以其岳父之名集資33.5萬元。2009年3月,又以其他四個遠房親屬之名在聊城市建設路小學集資80萬元……

  就這樣,許東通過借用親屬的身份證,把受賄來的款項連同合法收入一起用於在高級商場購買商鋪,或參與企業集資,並將這些資産登記在他人的名下。許東將這些房産、投資的手續放在一個保險箱裏,寄存其大妹家。他囑咐妹妹説:“一定要保管好這個保險箱,箱子裏放著機密文件,千萬不要打開,也不要跟別人説。”

  收錢時確保“一對一”

  1999年,時任東昌府區教育局副局長的許東,利用手中的權力,收穫了“第一桶金”。當時他主管一所學校教學樓的建設工程,一位姓馬的建築商為了順利拿到工程,想請他關照一下,送給他10萬元。

  收還是不收?巨大利益的誘惑與東窗事發的恐懼,折磨了許東相當長一段時間。他先後三次將這10萬元退還給建築商,在建築商第四次將10萬元送給他時,他動心了,看著厚厚的一摞人民幣,想想平時建築商一擲千金的氣派,而自己10年的工資還不到10萬元,何況建築商又是誠心誠意,許東最終收下了這10萬元。

  自此,許東對每次收受賄賂的時間、地點都做了精心的選擇:或者獨自一人在辦公室時,或者獨自一人在家時,以確保受賄是“一對一”的。他深信行賄人和受賄人是“利益共同體”,認為只要收錢辦事,就沒風險,只要自己不説出去,就沒人知道。

  許東還利用工程款撥付的簽字權,按“潛規則”辦事:對主動行賄的,大開綠燈;對一些不懂“規則”的,則採用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方法進行刁難。到案發時,他主管的工程還有一些項目拖欠著工程款。

  2003年,某建築公司因為被拖欠工程款,面臨生存危機,只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沒想到,這家公司的無奈之舉激怒了許東,他在電話中表達了自己的強烈不滿。為了緩和關係,該公司派人給許東送去2萬元的“慰問金”。有了這次融通和以後的定期不定期“慰問”,在之後的幾年中,這家公司都能如期拿到工程款。

  教育局長蛻變的警示

  辦案檢察官認為,許東在任職期間,從不敢收受賄賂,到按照“潛規則”主動索取賄賂,一步步走上犯罪的道路,最根本的主觀原因在於他沒有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所以自然無法過好權力關、金錢關和人情關。但更主要的是,在客觀上,有關方面對單位“一把手”監督不到位,才導致許東逐步墮落為地方教育界的大貪官。

  歸案後的許東也多次深刻反思自己的行為。2010年10月26日,他在悔過書中説:“我的變化,因素是多方面的,但起主要作用的還是自己放鬆思想改造,放鬆了警惕性。剛到教育局時,也想清正廉潔,當一名好幹部,也出臺了一些廉政勤政的文件,也制定了一些好的措施。但是,人到了一定的地位後,因缺乏監督,自律就很難做到,隨著時間的推移,權力和責任的加大,自己的私欲貪心逐漸暴露出來,從不敢收到敢收,最終使自己蛻變成了一個人人唾棄的腐敗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