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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草案設置非自願住院治療條件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4日 11: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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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北京10月24日電 精神衛生法草案24日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中國衛生部部長陳竺就草案內容向會議作説明時表示,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是否患有精神障礙以及是否達到需要住院治療的程度,是一個醫學的專業判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嚴格依條件和程序作出判定;實施住院治療措施,必須以醫療機構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為依據。

  陳竺説,為了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因濫用非自願治療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現象的發生,草案規定了兩種復診、兩次鑒定制度。

  草案明確規定,復診結論或者鑒定意見表明不能確定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不得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陳竺説,目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精神衛生問題有:一,精神障礙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尚未得到全面、有效保障。二,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管理不到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事件時有發生。三,強制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程序缺失,個別地方發生的強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親屬的強烈質疑,“被精神病”不時成為輿論熱點。

  精神衛生法草案規定:下列行為將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追求刑事責任: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離開醫療機構;強迫精神障礙患者勞動。

責任編輯:邢斯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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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障礙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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