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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間借貸30年瘋長 鄂爾多斯制度設計變扭曲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4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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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家民間錢莊初衷為降低民間融資風險 上世紀八十年代後借貸仲介機構無序擴張

  民間借貸三十年“瘋長”亟待規範

  近日,民間借貸再起波瀾。此前有報道稱,“溫州有89%的家庭或個人參與民間借貸市場”,這一數據引起社會熱議。對此,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長周松山表示,這組數據是一組嚴重被扭曲的數據,前面有多個定語被去掉了,抽查的僅300份樣本,這些家庭是特定監測戶。

  儘管權威人士對溫州民間借貸市場進行了澄清,但近段時間以來發生的涉及民間借貸的大案表明,民間借貸危機仍不可小視。

  那麼,民間借貸在中國又是怎樣發展起來的?

  第一家民間錢莊

  1984年9月,浙江省溫州市某醫院職工方培林,停薪留職開辦了新中國第一傢俬人錢莊——“方興錢莊”。

  據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王曙光介紹,在改革開放初期,計劃經濟的思想意識還非常濃厚,政府部門對金融體系的管制十分嚴格,我國旨在降低國有金融體系壟斷性的金融體制改革還剛剛拉開序幕。在這個特殊的歷史時刻,錢莊作為一個新鮮事物,引起當地以及全國的強烈反響。方興錢莊的成立,儘管與當時的國家金融管理法規不兼容,但是卻得到溫州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溫州市蒼南縣錢庫鎮的方興錢莊,是在溫州商品經濟得到初步發展、貿易和生産性經營活動對資金融通提出更高要求的背景下出現的,可以説,方興錢莊的試辦,是對傳統農村信用社體系和農村商業銀行體系低效率、高門檻、手續繁瑣、服務能力低下的一種必然的替代。在傳統的帶有官辦性質的金融體系不能滿足當地市場主體的需求的情況下,方興錢莊作為民間金融部門,對市場中的潛在的獲利機會最快作出反應。”王曙光説,而當時,在溫州地區,民間的無序的資金循環格外活躍,各種抬會、排會、高利貸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民間融資活動投機性很強,給資金市場帶來極大的風險。因此,方培林試辦錢莊的初衷,是辦一個合作性質的公開性的金融服務機構,降低民間金融的經營性風險,補充農信社融資能力的不足,為當地的資金需求者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務。

  據王曙光介紹,1984年12月12日至25日,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支行派出4人調查組,遵照溫州市人民政府1984年9月26日的傳真電報的指示精神,對蒼南縣錢庫鎮曾被錢庫區公所批復試辦的方興錢莊的基本情況進行了專題調查,並向市政府提交了調查報告。

  在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支行的這份極有文獻價值的報告中,其結論是:

  “經過行務會議討論,溫州市人民銀行對要不要試辦錢莊統一了認識,基本的看法是同意試辦,並建議加強管理監督。我們認為在錢庫鎮這個商品經濟繁榮、資金需求量大、民間借貸頻繁、銀行和信用社難以滿足需求的情況下,批准試辦一個錢莊有利於理論探討和金融改革,在實際工作中也有助於探索新路。從理論上講金融形式取決於經濟形式,經濟上提倡和允許國營、集體、個體一齊上,金融形式上也應該適應經濟發展。從實際上看,錢莊在經營作風、服務方式、服務態度上跟當前銀行和信用社相比都有其獨特之處……不過,必須持慎重態度,要加強管理:一要經過批准,發執照;二要有一定的自有資金;三要有一套賬冊;四要接受人民銀行管理;五要上繳保證金;六要照章納稅;七要框定以業務範圍;八要確定利率杠子,人行對錢莊資金不擔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支行的這個調研報告及其結論,顯示出很高的政策水平和膽識,也反映出溫州市支行對當地金融發展的嚴謹客觀、開明求實的態度。從人民銀行的角度來看,這樣的態度是難能可貴的,因為錢莊的試辦直接衝擊體制內原有金融機構的經營和相關者利益,而溫州市支行站在一個客觀中立的立場,不僅沒有對這個新興事物進行抑制和打壓,反而對其成長髮展提供支持和扶助,這不能不説是一個極富創新意義的舉動。”王曙光説。

  受到方興錢莊吃螃蟹的鼓勵,溫州民間借貸開始發展起來。

  浙江金華的一名企業主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溫州仲介性質的民間借貸歷史淵源深厚。從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溫州一帶很多“呈會”就帶有集資和投資性質,此後又大量涌現了投機性臺會、標會,此類具有借貸功能的仲介機構一直沒有斷過。

  民間借貸發展迅速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民間借貸逐步發展起來,其間也發生過一些法律糾紛。

  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發(1991)21號通知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業內人士認為,上述司法解釋存在幾個問題:一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是怎麼定出來的?依據是否可靠?二是實踐中有沒有比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還高的投資機會,如果有,這一規定還有什麼意義?

  進入21世紀後,民間借貸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

  浙江省台州市一家典當行的工作人員告訴《法制日報》記者,較為公開的擔保公司于2005年以後大量出現,大部分也從事民間借貸活動,大多以個人名義拆借資金。此外,溫州近千家投資諮詢公司、典當行、寄售行也都是民間借貸攀附的對象。

  與此同時,政策層面也傳來了利好消息:

  2008年,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截至2010年上半年,全國已設立小額貸款公司1934家。但這類機構不具備吸取存款的權利,此外,在稅收上無法享受與銀行同等的待遇。

  2009年6月,銀監會發佈《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制為村鎮銀行,但必須滿足商業銀行作為最大股東或唯一股東的基本條件。也就是小額貸款公司只能依附於商業銀行發起,沒有獨立經營的權利。

  作為一個以資源起家的城市,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近年來經歷了令人咋舌的財富積累的過程,讓這個並不起眼的城市的人均GDP曾一度超過香港。

  據經濟學家馬光遠介紹,鄂爾多斯當地人告訴他,目前在鄂爾多斯,已經沒有任何不要利息的借貸行為了,即使父親向兒子借錢,都要收取高額的利息,這已經為當地人所普遍認可。

  馬光遠告訴記者,目前鄂爾多斯的資金供給在制度設計上呈現一種難以自圓其説的扭曲狀態:一是正式的金融機構奇缺。在鄂爾多斯經濟發展的同時,金融業卻沒有同步發展,除了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4家國有銀行之外,股份制銀行和外資銀行少之又少,根本無法承擔為經濟發展提供資金的基本義務;另一方面,為經濟發展真正提供資金的民間借貸,卻處於非法的地位,蘊藏著很大的制度風險。至於資本市場的建設,則更是一片空白。

  “鄂爾多斯的民間借貸,由於缺乏江浙一帶民間資本的金融和信用文化,民間借貸的信用風險無處不在,借貸者之間守信的潛規則並沒有成為大家公認的生存邏輯。加上産業結構本身,特別是主流的金融業的落後,從而使鄂爾多斯民間借貸的賭博意味更濃。當地政府多次表示要規範民間借貸,但只要看看當地金融結構的短缺,就會發現,民間借貸不僅無法消除,反而成為當地很多産業,包括中小企業最重要的資金來源。”馬光遠説。

  借貸風險如何化解

  據王曙光介紹,1986年年初,國務院頒布《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方興錢莊自行停業,並做了一些清理,營業執照也被收回。

  1986年7月26日,方培林第二次向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支行提出重辦方興錢莊的申請。方培林在申請報告中説:

  “適當發展民間信用”是1985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提出的,“溫州模式”的經濟發展道路,是中央領導同志肯定的。那麼商品經濟的發展是要求金融機構和融資形式能相適應地發展。民間龐大的資金市場需要完善、管理、引導。為此,我要求中央人民銀行(應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記者注)及省市各級人民銀行准予設立民間金融機構。該機構將以靈活的經營方法和一定的利率浮動幅度來引導民間信用,發展民間信用。

  ……

  1986年11月6日,溫州市蒼南縣縣長劉曉樺對錢庫鎮方培林反映縣有關部門不同意辦錢莊的問題作出批示:“請工商局抓緊辦理。私人錢莊應允許試辦,不必再請示有關部門,出問題由縣委縣府負責。”

  1986年11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一封明傳電報發到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支行,這封電報中説:“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支行:十一月六日來電悉。經與國家體改委研究,答覆如下:對於私人錢莊,請按國務院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辦,不能發給《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至此,方興錢莊的故事終於結束了。

  直至錢莊關閉後,掃尾工作在當地政府的協助下也做得非常出色而穩健,沒有留下任何令客戶和監管者不滿意的糾紛。

  一部錢莊的發展史,或許可以為今天民間借貸的發展給出答案。

  “應該看到,急需資金救命的中小企業無法通過合法的主流金融體系獲得資金,很多小企業就只能通過高利貸等茍延殘喘。這些年來,相對高速發展的中國實體經濟,中國的金融,特別是銀行業儘管也取得了十足的進步,但從根本上而言,並沒有改變中國金融絕對短缺的狀況。在金融短缺的情況下,加上信貸緊縮,稀缺的金融資源自然只會選擇大企業,而中小企業就只能另辟蹊徑,通過地下金融或者非法金融,滿足融資需求。”馬光遠説。

  馬光遠分析,要真正化解民間借貸的風險,必須以開放的姿態,放開民間金融,打破主流金融機構的壟斷。既然中國現有的金融機構無法滿足實體經濟的要求,那就應該大力發展金融機構,放開對中小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鼓勵大量成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並將民間信貸納入主流的金融體系。

責任編輯:祝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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