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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擬規定用地溝油將罰10倍利潤 律師吁追刑責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2日 07: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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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引關注專家建議

  從制度上斬斷地溝油非法産業鏈

  “出臺這樣的管理辦法,説明政府意識到了地溝油的危害,對打擊地溝油有很大的幫助,值得支持!”

  “設置的最高處罰是利潤的10倍,這樣的處罰太輕了,不能對這個暴利行業産生有效的打擊!”

  “地溝油這種害死人的東西,使用和銷售都應該直接納入刑法的處罰範圍!”

  就在各地嚴打地溝油的同時,旨在規範廢棄食用油脂的産生、回收、處置及監督管理的《廣州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近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一經公佈,立刻引起了社會的熱議,公眾在對出臺辦法持贊成態度的同時,對其制度設計和部分條款表達了不同的看法。

  廣東省廣州市食藥監局新聞發言人、副局長林勇勝向記者介紹説,徵求意見稿對廢棄食用油脂進行了定義:從事餐飲服務、食品生産經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生産、經營過程中産生的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包括多次煎炸食品後廢棄油脂、含油脂廢水以及經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分離處理後産生的油脂等。

  縱觀地溝油的産生過程,其原料是從餐飲業等的廢棄油脂中而來的,被不法分子回收加工,最終又流回餐飲渠道,其中餐廳廢棄用油流出以及餐廳用油流入的監管是斬斷地溝油這條黑色産業鏈的兩個最為重要的環節。

  據介紹,廣州市登記在冊的41917家餐飲企業和數千家食品生産企業的餐余油脂,都將納入監管。根據徵求意見稿,廢棄食用油脂産生、回收和處置的整個流轉過程,將嚴格實行“聯單制度”。聯單由環保部門統一印製、免費發放。聯單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廢棄食用油脂種類和數量,隨廢棄食用油脂同行。廢棄食用油脂産生、回收和處置單位應如實填寫聯單內容,並加蓋公章或單位指定驗單人員私章。驗單人員應核對聯單載明事項,確保單貨相符。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單獨收集、存放在專用容器中,並標明“廢棄食用油脂收集專用”字樣,禁止與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相混合。

  徵求意見稿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加工的食品中摻雜廢棄食用油脂的,或者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以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加工的油脂等行為,設置了明確的處罰措施: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處以高額罰款。違法所得利潤在1萬元以內的,處以1萬元至5萬元罰款;超過1萬元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最高將頂格處以利潤10倍的罰款,情節嚴重者吊銷執照。

  記者了解到,地溝油只能用作化工産品的原料,是不能食用的,它最主要危害物之一就是黃曲黴素,是一種強致癌物質,長期攝入會對人體造成發育障礙、易患腸炎等明顯傷害。從上述背景看,廣州市此次制定辦法也正是為了理順機制,從立法上打好廢棄食用油脂回收處理的基礎。

  因此,許多廣州市民對辦法表示肯定,認為“政府意識到了地溝油的危害,對打擊地溝油有很大的幫助,值得支持!”但是,不少市民還是對徵求意見稿設置的條款提出了異議,焦點集中在了對使用潲水油、地溝油的餐飲企業的處罰力度上。

  網友“英雄所見略同”指出,最高按所得利潤的10倍來處罰,嚴重的才吊銷營業執照,這樣的違法成本太低!

  “餐飲行業使用地溝油的行為比酒駕要嚴重得多,危害的是一大批人,讓人不知道怎麼治病,讓人在不知不覺中受害。這樣的行為難道不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嗎?”廣州市民黎先生對記者説。

  針對處罰力度,許多受訪的市民均向記者表示,目前的違法成本太低,應該發現使用一次,作為信用記錄記錄在案,規定以後不得再從事餐飲行業,同時,要把餐館的名字以及投資者或負責人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佈,就像對付老賴那樣。

  還有市民指出,應該把違法者罰到傾家蕩産,這樣才能讓那些有心想使用低成本地溝油的餐館不敢動這個心思。

  針對徵求意見稿為規範廢棄食用油脂産生、回收和處置等流轉過程而專門設置的聯單制度,也有餐飲業人士指出,聯單制度並不能完全杜絕廢棄食用油脂流入不法加工企業手中——廢棄食用油脂的確切數量該如何監管是個難題,如果餐廳有4桶廢棄食用油脂,但它只在聯單上申報了兩桶,剩下的兩桶依舊賣給其他人,聯單制度不能杜絕這種行為。

  有專家認為,目前,廣州市嚴管廢油的回收處理才剛剛起步,即使在辦法出臺後,也不能掉以輕心。廢油回收處理是個系統工程,必須一環扣一環,不斷完善整個體系。而且,再好的制度也需要落到實處,需要出臺一系列細化的配套文件,並讓各有關部門真正落實監管、服務等責任。“體制越來越完善,監管越來越有效,市民才能吃得越來越放心。”

  “以‘罰款’為主的整治思路仍顯保守,依據獲利高低來分級處罰,其可行性受到質疑,所謂‘錢能解決的問題都不是大問題’,公眾更期待在制度上有所突破,包括斬斷地溝油非法産業鏈、出臺地溝油的檢測標準、疏導地溝油的出口等。”廣東省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主任、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主任楊愛斌指出,地溝油屢禁不止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相比獲取的暴利,其違法成本相對太低。因此,對於這種危害公共飲食安全的行為,完全可以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罰範圍,在處以鉅額罰款的同時,還要給予嚴厲的刑事處罰。本報記者鄧新建

責任編輯:邢斯馨

熱詞:

  • 地溝油
  • 廢棄食用油脂
  • 酒駕
  • 油脂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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