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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訂草案引熱議 律師稱精神酷刑也是逼供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04日 16: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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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論

  1

  大多認可確有不少進步

  1979年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1996年第一次大修,距今天二次修改又過去了十幾年。一直尋求通過立法的方式改善執業環境的律師行業,自然對這次修訂抱有很大希冀。整個行業都格外重視。刑訴法修訂草案一齣,律師發出了法律界最為活躍的聲音。很多律所組織研討活動,匯總修改意見;不少律師個人也在博客、微博中發佈自己的見解。畢竟,大家都知道,如果亟待解決的問題不能一次完善,希望獲得的權利不盡力爭取,可能又要等上一二十年。

  對於修訂後的草案,律師界大多認可確有不少進步。市律協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祁咏欣律師舉例説,草案規定律師辯護提前到偵查階段,而以前僅僅是介入提供法律幫助,不是辯護人,地位模糊不清,作用當然也非常有限。律師在偵查階段就以律師辯護人身份參加到刑事訴訟當中,有效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再有,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核對證據,這也是很大的進步。以前,曾有律師在此階段與犯罪嫌疑人核對證據,被檢察機關以“洩露國家機密罪”提起了公訴,律師執業得不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益也得不到保障。

  不過,律師們總體給予的評價卻不高。“小處進步,多處踏步,要處退步”、“可喜可惜”都是律師們的印象,有的甚至給草案打了個“不及格”。

  “看上去很美”是市律協刑訴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韓嘉毅律師給草案的評語。他給草案提出了兩萬字、共36條修改意見。“草案中有很多理念上的進步,但在實踐中看起來並沒有那麼樂觀。”

  目前,草案仍處於公開徵求意見的階段,並非最終定論。但韓嘉毅律師認為有一個檢驗刑訴法修訂得是好是壞的客觀標準,那就是修訂之後,刑辯律師參與辯護的數據。“根據統計數據,目前刑事辯護率不足30%。法律需要律師回到刑事辯護的舞臺上來。如果今後辯護率提高10%以上,那麼説明法律修訂得好。”

  總論

  2

  修改反而擴大了公權力?

  從一些條款看,刑訴法修改草案給人感覺著力追求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但也有律師認為,草案中公權力擴張的力度遠大於對私權利保護的力度。按照刑辯律師莫少平的説法,修改草案有很多應該修改的地方沒有修改,而修改了的地方反而擴大了公權力。

  比如,按照草案條款,嫌疑人被拘留和逮捕後,“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

  律師們認為,加上“等嚴重犯罪”就讓承辦機關有了任意解釋法律的空間,可以擴大到任何情況下都不通知家屬。這種嫌疑人被羈押卻可以在一段時間不通知親屬的情況,不僅沒有取消反而更加明確化,很可能發生“強迫失蹤”,正義性在哪?

  此外,現行法律規定中採取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威脅”、“引誘”、“欺騙”等屬於刑訊逼供獲得證據的幾種形式,但此次修改草案列舉的情形反而少了,刪掉了引誘、欺騙,也沒有排除通過體罰、限制休息和飲食等心理、生理強制方法獲得的證據。

  再如,允許秘密偵查又沒有設置時間限制和司法審查程序;

  技術偵查的限制性不強,可能造成隨意性較大;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從現行的一律不得超過12小時,修改成了案情重大、複雜可延長至24小時……

  律師們認為,這些條款在實際操作中都會讓公權力得到擴張,有些修改甚至是一種倒退。

  著名刑辯律師錢列陽表示,法律條文永遠是有空子的,但這個空子不是留給公權力鑽的,立法的公正在於換了位置雙方也都能接受。這種公正公平在立法上的體現比在個案上的體現更重要。

  總論

  3

  給權利沒救濟難以操作

  草案被律師詬病最廣泛的問題是給了權利的同時卻缺乏相應的救濟條款。

  韓嘉毅律師表示,草案中規定了很多“應當”、“不得”,但由於沒有受到侵害的救濟措施、沒有違反規定的懲罰條款,很多理念很好的條款就成了口號。

  “比如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但如果發生監聽的情形應當如何處理,草案中並未涉及。”祁咏欣律師説,修改草案擴大了律師參與訴訟的權利,但這些權利都是需要法律救濟來保障的。沒有法律救濟來保障,草案中的新規定都不能真正落實。

  8月底,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隔15年,刑事訴訟法迎來第二次“大修”。

  此次修訂有不少“保障當事人權利”的亮點,草案增加了不得強迫嫌疑人自證其罪、近親屬可不出庭指證、保障律師會見及閱卷權等內容。

  有人認為,草案在一些條款上留有空隙,難以把權力關進籠子裏,實踐中會讓公權力鑽空子,而成為權力濫用的依據,所以這是一部“看上去很美”的法律;也有人認為,法律應該與社會現實相適應,不能為了片面追求保護人權而削弱打擊犯罪的功能。

  修法是權利與權力再平衡的過程,刑訴法修訂草案一齣,學者們、尤其是律師們發出了法律界最為活躍的聲音,因為這部法律的制訂直接關係著他們的執業環境。他們對草案提出了很多建議。

責任編輯:邢斯馨

熱詞:

  • 刑訴法
  • 出庭制度
  • 誘惑偵查
  • 律師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