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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公檢法均不贊成沉默權入刑訴法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9日 09: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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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素有“小憲法”之稱的刑事訴訟法再次大修,引發各方高度關注。

  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公佈半個多月以來,各界紛紛以召開研討會、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等形式為修法建言獻策。圍繞沉默權入法、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近親屬可拒作證、秘密拘捕和特殊偵查手段的討論更是熱度不減。

  帶著這些問題,本報記者專訪著名法學家、全程參與論證刑事訴訟法修訂的陳光中教授。

  兩次修法形勢大不同

  京華時報:刑事訴訟法修訂案草案公之於眾後,各方熱議不斷,這樣一部程序法,怎麼會引起這麼大範圍的討論?

  陳光中:刑訴法好像是用來打擊犯罪的,涉及的人很少,實際上涉及面很廣,説不定哪天落到自己頭上,因此大家關注很自然。1996年刑訴法第一次修改,很多問題改動也很大,但當時反響沒有現在這麼熱烈,僅限于在實務部門和有關的學者範圍內徵求意見,那時候在立法的民主公開上不如現在。過去只有憲法是全民討論,也不在網上公佈,客觀形勢不一樣。另外,在實踐中,一些冤案、錯案、大家平時關注的案例,同刑訴法的規定挂上鉤了。

  京華時報:個人權利意識的提高是不是也是一個重要因素?

  陳光中:對,這是不得不正視的。15年前和15年後相比,社會進步的一個重要標誌是人權意識的提高。刑訴法恰恰同保障人權關係非常直接,打擊犯罪的同時,怎麼保障人權?人權意識的提高,導致對刑訴法的關注度很高,這本身也是社會的進步。

  沉默權入法暫不現實

  京華時報:在美國大片裏,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執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宣讀米蘭達警告(你有權保持沉默),國際上對沉默權一般如何規定?

  陳光中:在國際上,對沉默權也有爭議,主要分兩派,大多數國家和美國一樣搞絕對沉默權,另一派如英國等,搞相對沉默權。美國的沉默權也不是沒有爭議,理論界、司法界也有爭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終保留了沉默權,他們認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同沉默權聯絡在一起。但前些年英國認識到沉默權不利於打擊犯罪,就做了改變,規定了4種情況嫌疑人不能保持沉默。這説明對沉默權本身沒有充分肯定,這也是國內沒有規定沉默權的一個因素。

  京華時報:沉默權這次沒能入法,在意料中嗎?

  陳光中:在意料之中。參加會議的學者,包括律師,幾乎沒有人要求提沉默權。目前不規定,我認為是可以理解的,條件不成熟。

  京華時報:什麼條件不成熟?

  陳光中:實務部門都反對,認為規定沉默權不太符合目前中國的實際情況,這在理念上還需要一個過程。在中國,口供在一定程度上不僅是證據的種類,而且還是重要的證據,實務部門對口供有一定的依賴性,認為規定沉默權不利於查明事實真相。

  京華時報:阻力是不是主要來自偵查部門?

  陳光中:據我所知,所有的實務部門差不多都不贊成沉默權。公檢法全都不贊成。理論部門大部分贊成沉默權,也有不贊成的。

  如實供述條款應刪除

  京華時報:有觀點認為,不得自證其罪的條款是相關部門的妥協,在向沉默權靠近?

  陳光中:我認為這談不上妥協,只要還保留如實供述的條款,在實質上就沒有改變。沉默權不寫進去可以理解,但我堅持認為如實供述要刪掉。

  京華時報:不得自證其罪和如實供述矛盾嗎?

  陳光中:我不贊成現在草案的寫法,這樣的規定看起來有點滑稽。當然實務部門可以解釋為不矛盾,只是説應當如實回答,你不如實回答我也沒有強迫你要如何。但實際上,應如實回答,就是在法律上有這個義務,不如實回答會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我們通常講“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不如實回答就屬於抗拒。儘管現在刑法上沒有這麼規定,但實際上對量刑會有一定影響,可能帶來的就是從重處理。

  京華時報:怎麼解決這個衝突?

  陳光中:我認為應當刪掉如實供述。但可以從另一個角度規定,即告知他如實回答可從寬處理。就是説我鼓勵你如實回答,而不是規定你有這個義務。

  京華時報:如果兩個條款並行,會帶來什麼後果?

  陳光中:這個規定不刪去,又不規定沉默權,不得自證其罪在某種意義上就會變成口號性質的東西。

  秘密拘捕應限定時間

  京華時報:修正案草案第84條(拘留後,應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目前引起了很大爭議?

  陳光中:原來的規定是有礙偵查的都不通知,任何案件都可以因此不通知。因此,很多學者提出這個要修改。現在的第84條,改成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等例外,縮小了案件範圍,首先這是進步和對偵查部門的約束。

  京華時報:有人擔心兩種例外和“等”字會變成一個口袋,什麼都往裏裝,導致秘密拘捕氾濫。

  陳光中:把兩種例外刪掉,我覺得不太現實,我支持有這個限定。外國也未必每個案件都通知。像英國就明文規定,恐怖犯罪也可以在一定時間內不通知家屬。打擊恐怖犯罪在全世界來説程序正義都是打折扣的,包括美國在內,沒有一個國家的反恐程序和普通案件的程序是完全一樣的。現在的問題是這個“等”字。多一個“等”字,就容易給實務部門留下口子,我的觀點是這個“等”字要去掉。

  京華時報:那是不是還應對這個條款加以限制?

  陳光中:對,這是該條款的另一個缺陷。即便是暫時不通知,也應該限定時間,否則整個偵查階段都不通知嗎?嚴重的複雜案件,可以再延長半年之久,那半年之久都不通知,人就失蹤了,這不合適。

  拘傳時間延長是倒退

  京華時報:草案第116條(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拘傳時間從原來的12小時變成24小時,背後有什麼原因?

  陳光中:我不贊成現在這個條款,正常情況下我認為12個小時就夠了。1996年刑訴法第一次大修後,實務部門就反對這一條,認為12小時不夠用。實際上,這一條在實踐中很少真正執行。

  京華時報:24小時會不會更容易出現刑訊逼供?

  陳光中:嚴格來説,傳喚、拘傳24小時已構成疲勞訊問,按照《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疲勞訊問就是酷刑的一種。按照國際慣例,24小時肯定不行,這個條款還需再斟酌。

  京華時報:有人説這個條款是一種倒退?

  陳光中:大家都説這就是倒退。但實務部門強烈要求24小時,這是一種妥協的産物。我認為,如果24小時不改,要把案件範圍縮小一點,縮小到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重大的腐敗案件這3類案件,同時保證必要的休息、飲食等。

  技術偵查是把雙刃劍

  京華時報:技術偵查和秘密偵查等特殊偵查手段此次寫入草案,有人認為這很可怕。

  陳光中:很多人看了嚇一跳,説這麼搞不得了。其實,這幾個規定有必要。首先,這是實踐中打擊犯罪的需要。現在犯罪活動不僅猖獗,且手段科技化,偵查手段跟不上不行,必須給偵查機關一些對付犯罪的有效手段,這個權力要給他。實際上,這些手段在實踐中都已經在做。另外,這也是國際慣例。《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都明確規定,有權使用特殊偵查手段。

  現在把這些納入法律規定的範圍,給他這個權力,又加以必要的控制,而且得到的材料可名正言順當作證據使用,更有利於授權和控權的平衡。

  京華時報:特殊偵查手段會不會侵犯個人權利?

  陳光中:特殊偵查手段是雙刃劍,像技術偵查,比如説監聽手機,在家中放置監控設備等,對個人隱私的侵犯很嚴重。目前的規定大家有擔心,這種擔心有理由,也可以理解。主要在於嚴格控制使用,減少濫用。

  草案規定要嚴格技術偵查的審批程序。怎麼嚴格沒有説,那這就是實務部門自己説了算。秘密偵查規定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但技術偵查由哪一級批准沒有規定,我認為這個要卡得更嚴,是不是由省一級偵查部門的領導批准?

  “大義滅親”難言顛覆

  京華時報:草案規定,部分親屬可拒絕出庭作證,其意義是什麼?

  陳光中: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人性、人道、以人為本的精神。近親屬和被告人面對面質證,會傷害他們家庭的倫理感情。但我認為,這個規定只有象徵性的意義,真正説起來沒有多大意思。目前,庭審中證人出庭作證的很少,更不用説近親屬出庭作證。

  京華時報:那您的意見是?

  陳光中:要規定,就規定從偵查階段起近親屬就可以拒絕作證,要麼不要這個規定也可以。留著沒什麼實質意義。要麼前進一步,要麼刪掉。

  京華時報:據了解,開始時立法機構準備顛覆“大義滅親”的傳統?

  陳光中:近親屬從偵查階段就可以拒絕作證,理論界都這麼主張,開始徵求意見時也是這麼規定的。在徵求意見的座談會上,我看到還有,但看草案又退回去了。可能在實務部門那裏遇到阻力了吧。現在看,談不上顛覆了“大義滅親”的傳統。

  ■對話人物

  陳光中浙江永嘉人,生於1930年4月,1952年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律系。著名法學家,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奠基人之一。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終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曾深度參與1996年刑事訴訟法首次大修,全程參與論證此次刑事訴訟法修訂。

  本報記者王麗娜

責任編輯:劉禛

熱詞:

  • 沉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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