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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交管新規疑似株連 個人違規單位社區同受罰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8日 06: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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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報鄭州9月27日電(記者曹樹林)日前,鄭州市為進一步加強交通管理出臺新規:凡違反交通法規的,在依法接受處罰的同時,還要參與文明交通志願者活動,協助維護交通秩序兩小時;此外,公安交警部門還將告知交通違法者所在單位(社區)。這一規定也同樣適用行人和非機動車。

  鄭州市有關負責人表示,當前鄭州市交通違法現象較為突出,嚴重損害了城市整體形象。因此,必須動員全市各級各單位要把遵法出行、文明出行、低碳出行、綠色出行作為本單位內部管理的一項基礎工作來抓,加大對所屬人員文明交通教育和管理力度。

  9月9日,鄭州市暢通辦、文明辦、交警支隊等20個單位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交通秩序管理優化城市交通環境的若干意見》。根據《意見》,機動車駕駛者、非機動車駕駛者及行人違反交通法規的,在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同時,要動員其參與文明交通志願者工作,協助維持交通秩序兩小時,並由公安交警部門告知其所在單位(社區)。這些交通違法行為包括:機動車交通違法;非機動車闖信號燈、停車越線、行駛機動車道、騎車帶人、逆向行駛、攔頭猛拐、搶道行駛、亂停亂放等;行人闖信號燈、不走人行道、橫過馬路不走人行橫道線、不走過街設施、斜穿道路、翻越護欄等。

  《意見》還明確要求,單位(社區)要對本轄區、本單位職工、居民出現的交通違法行為承擔文明交通教育和組織文明交通志願者的連帶責任。凡是單位(社區)首次出現人員違反交通規則的,必須指派兩名交通志願者于10日內,到指定地點協助維護交通秩序兩小時;凡第二次出現違反交通規則或10日內不按要求落實的,需要指派4名交通志願者于10日內到指定地點協調維護交通秩序,以此類推,形成加倍落實交通志願者責任的機制。

  鄭州市有關負責人表示,當前,鄭州市交通管理任務繁重與交通管理力量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迫切需要進一步發揮好文明交通志願者的作用。根據《意見》,如果本單位(社區)拒不落實交通志願者責任的,將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負責,進一步加倍選派人員履行交通志願者義務。凡不能按規定落實的單位(社區),由市暢通辦進行通報,並在新聞媒體對其進行曝光。同時,交通行為要與文明單位評比考核挂鉤。市級文明單位申報和年度考核工作,實行交通違規一票否決制度。屬於文明單位的,根據單位人員累計違規次數分別給予警告、暫停和取消的處罰。

  碰撞

  硬杠杠促進守交規

  像這樣的硬性規定早就應該出臺了。個人交通違規,單位(社區)承擔連帶責任,將會促使更多市民嚴格遵守交通法規。

  鄭州市民 趙女士

  規定過細缺乏執行力

  鄭州交管新規規定得過於細緻,執行起來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比如在早晚上下班的高峰期,行人車輛特別多,對於騎車帶人、不走過街設施等日常違規行為,如何及時制止呢?如果社區不執行“株連”規定,有何強制措施?這項交通治理新規,也許短時期內有效,但難以堅持下去,反而有損法規的嚴肅性。

  網友 七 禾

  有時違規實屬無奈

  個人交通違規“株連”單位有點荒唐。我騎車確實違規過,但有時候是被逼的。有的非機動車道不是成為停車位就是被公交擠佔,或者成為司機避堵的超車道,有時為了趕時間,我只好走機動車道了。

  鄭州市民 崔 亮

  “株連”是種錯誤導向

  個人違反交通法規若都要通報單位,行政成本太高。難道單位或者社區不派人來做交通協管員,有關部門還要出人力物力去強制執行?另外,個人交通違規,處罰本人完全能夠起到正確引導和教育的作用,再通過行政決定搞“株連”是一種錯誤導向。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 魏 嵐

責任編輯:邢斯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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