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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女子不滿被派做農活 鋤殺親父致殘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3日 15: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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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南丹9月23日電 (梁秀鸞)含辛茹苦養育15年的親生女兒,因不滿父親叫做農活,一怒之下,趁父親熟睡之機,揮鋤鋤殺父親,釀成一人進班房,一人變成植物人的慘劇。9月23日,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透露,南丹一智障女吳某林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

  2011年3月4日12時許,南丹縣公安局大廠派出所接吳光某報案稱,大廠某村的吳某林用鋤頭敲打其父吳某的腦殼,現在頭部流了很多血,腦漿漏出。接警後南丹縣公安局立即派出民警趕赴現場,兵分四路開展偵破工作,最後在一山坡上將吳某林抓獲歸案,吳某林供述了作案經過。

  原來,3月3日,南丹縣15歲多的吳某林和父母在家幹農活時,與其母親韋某説要去柳州市跟姐姐打工。其母不同意並罵她,其父吳某也不同意還用一塊泥巴打到她身上。吳某林很生氣,想到平時經常被父親打罵,産生了殺死其父的念頭。3月4日早上,吳某林和其父吳某在離家不遠的地裏挖甘蔗。當天中午,吳某林趁父親睡熟之際用鋤頭朝他的頭部砸去,吳某動了一下想起身來,吳某林怕其父起來後會打死自己,於是用鋤頭朝起腦門連續砸了幾次,隨後吳某林將鋤頭扔在大門旁的雞籠上離開現場。經南丹縣公安局司法鑒定,被害人吳某的傷為重傷。

  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被告人吳某林進行鑒定:1、精神醫學診斷:(1)、中度精神發育癡滯。(2)、拘禁性情緒反應。2、刑事責任能力評定:鑒定人吳某林對本案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林主觀上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用鋤頭擊打被害人吳某的頭部,致被害人重傷的行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構成故意殺人罪。在作案時係年滿十五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依法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經司法鑒定,其有中度精神發育遲滯,拘禁性情緒反應,應對本案負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林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依法從輕處罰。綜上對被告人予以減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社會危害程度,判被告人吳某林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責任編輯:朱心蕊

熱詞:

  • 吳某
  • 被告人
  • 南丹縣
  • 父親
  • 刑事責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