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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暴警察被控涉嫌非法拘禁 狀告檢察院刑訊逼供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6日 13: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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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庭的工作照。張山供圖

雷庭在看守所寫的材料。張山供圖

  9月14日,原防暴隊警察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在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法院開庭。出庭作證的兩名警察當庭翻供,並曝光自己之前所做筆錄是被辦案檢察院在疲勞審訊、刑訊逼供後的無奈之舉。

  當事警察有無濫用職權?檢察院是否刑訊逼供?兩大司法機關在海南島“鬥法”,負責審判的法院又會如何判決?海南警察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開庭引起了多方關注。

  防暴警察被控濫用職權

  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的事件發生在2010年8月6日深夜。對於事件的描述,公訴方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與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紀檢組的調查形成了兩個版本。

  雖然對事實的描述差異很大,但雙方均認可,2010年8月6日深夜,洋浦公安局防暴隊的當班警察雷庭在接到命令後,帶領十幾名防暴隊員,協助洋浦公安局新英灣派出所所長陳煥鵬(另案處理)前往洋浦轄區內的加勒比娛樂場盤查。

  此後,雙方認定的事實産生了根本性的差異。洋浦公安局紀檢組調查報告認為,當天被盤查的人員阻礙民警對其進行盤查,甚至起鬨“警察亂抓人”等,防暴隊員對該行為進行制止。在請示了相關領導後,雷庭和防暴隊員協助新英灣派出所將被盤查的陳某華等四人帶至派出所進行盤查。因為沒有造成嚴重影響,派出所對四人進行批評教育後放回。

  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中卻認為,防暴隊員雷庭在協助盤查過程中濫用職權,非法使用械具,擅自決定將未涉嫌違法犯罪的陳某東、陳某華、周某家、周某江等四人帶至防暴隊,限制四人人身自由,且在防暴隊又對四人有侮辱、毆打行為。

  記者發現,檢察機關的起訴書僅對雷庭帶領防暴隊員協助盤查至將有關人員帶到防暴隊這一期間的事實即嫌疑罪名進行了認定。而在洋浦公安局的調查報告中,卻有此後更多的事實認定。

  洋浦公安局的調查報告認定的事實是,吳某勇、陳某華等四人因不滿派出所和防暴隊的盤查,加之陳某華聲稱其鞋子、手錶在盤查過程中不見了,於是陳某華等人在離開派出所後多次打電話質問雷庭為何亂抓人,雷庭對此進行了解釋,但陳某華等人仍反復打電話質問。

  次日淩晨,陳某華、吳某勇、陳某東等人駕駛3輛小轎車以及2輛摩托車圍堵洋浦公安局防暴隊大門,並在大門口吵吵嚷嚷,指名道姓地叫雷庭出來。當晚防暴隊另一帶班民警李宏解釋説雷庭未在防暴隊院內,有什麼問題可以明天向公安局領導反映。但陳某華等人不聽勸阻,堅持要找雷庭,並圍在防暴隊門口吵鬧。

  之後,新英灣派出所所長陳煥鵬又趕到現場進行勸説,但陳某華等人根本不聽,陳某華、陳某東還坐在公安局電柵門前,另有人往防暴隊院內丟石頭、礦泉水瓶等雜物。

  見此情形,陳煥鵬向洋浦公安局副局長尋子龍進行了彙報,尋子龍接到報告後趕到防暴隊,對陳某華等人進行勸説,但陳某華等人一意孤行,不聽警告。考慮到陳某華等十余人圍堵防暴隊大門已達兩個多小時,已經嚴重影響到公安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況且防暴隊內還住有公安民警及其家屬,隔壁也是一個居民區,陳某華等人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到了住戶的休息,尋子龍遂下令將不聽勸阻的陳某華、吳某勇、陳某東等人強行帶離現場。

  調查報告繼續寫道,在帶離過程中,陳某華、吳某勇、陳某東等人不服帶離並進行暴力對抗,民警依法將其制服後帶離至新英灣派出所審查,經審查,以聚眾擾亂單位秩序為由對陳某華、吳某勇兩人各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其餘幾人經批評教育後放回。

  吳某勇等人拘留期滿釋放後,即向海南省公安廳、洋浦檢察院等單位寫信,控告洋浦公安局防暴隊及雷庭濫用職權致其受傷等問題。

  海南省公安廳遂要求洋浦公安局對此調查並作出處理。2011年3月7日,洋浦公安局紀檢組調查後,作出《關於吳某勇等人控告我局防暴隊濫用職權的調查報告》,報告認為吳某勇、陳某華的控告並不成立,理由有三:一是該局新英灣派出所和防暴隊在加勒比娛樂城對陳某東、陳某華等人進行盤查,是根據《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的相關規定依法進行的,出警處置、盤查依法有據,是執行公務行為;二是陳某華、吳某勇、陳某東等人圍堵該局防暴隊大門達兩小時之久,經多次勸説拒不撤離,嚴重影響到了公安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據《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相關規定,將其帶離審查是依法進行的,陳某華等人採取暴力對抗,民警依法將其制服,是正常行使職權的行為;三是對陳某華、吳某勇兩人各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得當。

  防暴警察看守所內喊冤屈

  然而,就在洋浦公安局紀檢組作出調查報告後的第二天,情勢突然逆轉,當天,洋浦檢察院要求雷庭及陳煥鵬到該院配合調查,隨後將二人帶離洋浦。

  3月13日,洋浦檢察院宣佈以涉嫌濫用職權為由,對雷庭刑事拘留,陳煥鵬則因非法拘禁被監視居住。3月25日,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二分院批准,雷庭被逮捕。4月下旬,陳煥鵬經檢察機關批准被取保候審。5月25日,檢察機關宣佈,決定對雷庭延長羈押一個月。

  在看守所中的雷庭,在接受檢察機關訊問之餘,也對自己的受審過程是否涉嫌濫用職權的問題作了記錄和分析。雷庭在2011年3月16日寫下的一份材料中稱,在被帶至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後,檢察機關多次輪番詢問和訊問,“內容就是要求我承認打人、參與審訊等這些根本不存在的行為”。

  在2011年4月30日寫下的一份材料中,雷庭這樣寫道:“你們(檢察機關)調查了也快兩個月了,事實真相究竟是什麼,你們應該很清楚了,我究竟有沒有犯罪,是不是冤枉的,你們難道不知道嗎?”

  控辯雙方當庭激辯

  中國青年報記者在庭審現場看到,海南省的公檢法系統、雷庭家屬、媒體記者上百人旁聽。控辯雙方均出示了大量證據,並向法庭申請傳喚了多名證人出庭作證,因此庭審從當天上午8時30分開始持續進行到晚8時許,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公訴機關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檢察院在庭審中指控,2010年8月6日晚,被告人雷庭帶領十幾名防暴隊員協助洋浦公安局新英灣派出所所長陳煥鵬(另案處理)盤查。23時50分許,陳某東、陳某華、吳某勇、吳某華、王某興、王某明、唐某新等人從加勒比娛樂會所唱歌后準備離開,當被害人陳某東欲取其停放在娛樂會所門口的摩托車時,三四名防暴隊員在未表明身份和未出示工作證件的情況下衝上來抓住陳某東,讓其舉起雙手,靠墻站立,接受搜查,但未搜查到刀具。被害人陳某華見狀後,便上前詢問為什麼要抓他的朋友,被告人雷庭就指令防暴隊員將陳某華抓起來,並用手扇陳某華三四個耳光。吳某勇見陳某華被打,便上前説了句“警察怎麼亂打人?”幾名防暴隊員衝上來踢了吳某勇幾腳,此時王某興和吳某華就將吳某勇攔開。後被告人雷庭下令給陳某華、陳某東戴上手銬,並推上一輛警車。

  公訴機關稱,被害人周某江和朋友周某其兩人也從加勒比娛樂會所唱完歌準備回家,兩人正要取其放在加勒比娛樂會所門前的兩輛摩托車時,也被防暴隊員攔住並被強行按住蹲下接受檢查,防暴隊員還用警棍毆打二人背部,用腳踢二人全身,被害人周某家在現場見二人無故被打,也上前跟雷庭説:“不要打了,有什麼事好好説。”被告人雷庭就下令將周某江、周某家兩人抓起來,周某家想跑開,被防暴隊員追打,後被告人雷庭下令給周某江、周某家戴上手銬,並推上與陳某華、陳某東的同一輛警車上。

  被告人雷庭將被害人陳某東、陳某華、周某家、周某江四人抓進警車後,與派出所所長陳煥鵬商量是否把四人帶至新英灣派出所,但陳煥鵬不同意。被告人雷庭擅自帶領防暴隊員將四人帶至洋浦公安局防暴大隊。陳某華等四人被抓後,吳某勇以及周某其打110報警,110遂指令新英灣派出所説明情況,新英灣派出所王某壯反饋稱是防暴大隊抓的,也不清楚抓到哪去了。被告人雷庭將陳某華等四人帶到防暴大隊後,又下令將他們拉下警車帶至防暴隊大院,並勒令四人圍成一圈跪在防暴大隊的院內,並開始實施毆打。然後,被告人雷庭打電話向時任洋浦公安局副局長的尋子龍請示如何處理控制的人,尋子龍就要求將人送到派出所處理,後雷庭才命令防暴隊員將四人押上警車帶至新英灣派出所,陳煥鵬指揮派出所民警對陳某華等四人分別進行了問話,因沒有發現陳某華、陳某東、周某江、周某家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2010年8月7日1時許,將四人放出。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雷庭在協助盤查過程中濫用職權,非法使用械具,擅自決定將未涉嫌違法犯罪的陳某東、陳某華、周某家、周某江等四人帶至防暴隊,限制四人人身自由,且在防暴隊又對四人有侮辱、毆打行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第一款、第四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事民警雷庭的辯護人、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思魯則認為,有關證據材料顯示,雷庭和防暴隊在執行盤查任務的過程中,陳某華等人確實在醉酒後衝過警戒,非法阻撓盤查工作,而且還有多人辱罵、衝擊防暴隊,鼓動群眾起鬨,嚴重妨礙公安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雷庭依法盤查卻遭陳某華等人的非法衝擊,推搡辱罵,當場不明真相的群眾又被“被害人”煽動起鬨。在無法排除他們持刀鬥毆之嫌疑,當時事態又進一步擴大的危急情況下,雷庭果斷處置,依法將阻撓執法的陳某華等人帶離繼續接受盤查是合情合理,有法有據。這恰恰也是公安幹警依法打擊暴力犯罪分子,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職責所在。

  王思魯認為,雷庭聽從命令出警,盤查帶回不配合的嫌疑人員,再到請示領導如何處置,整個執法過程都反映出雷庭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主觀心態,並不存在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他在依法執行公務的過程中根本不存在任何違法犯罪行為。檢方對其的指控不能成立。

  他同時認為,檢方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卻在公安局作出的有效之行政拘留決定未被依法撤銷的情況下抓捕雷庭,屬於違法辦案。

  作證警察當庭曝檢察院涉嫌刑訊逼供

  庭審進行到9月14日下午,雷庭的辯護律師王思魯申請傳喚證人陳煥鵬,已另案處理的陳煥鵬當庭表示,自己之前在檢察機關寫下的筆錄是被疲勞審訊、刑訊逼供下的無奈之舉。

  中國青年報記者發現,陳煥鵬曝光檢察院涉嫌違法辦案後,旁聽席有人表示很驚訝,隨後有人離開法庭。

  陳煥鵬在作證時説,2011年3月8日,自己被洋浦檢察院反瀆局的有關負責人帶進檢察院,後來又被帶至昌江縣檢察院,在之後的3天3夜裏,辦案人員沒有出示證件,連番審訊,自己既沒的吃也沒的睡,幾近崩潰。

  陳煥鵬稱,檢察機關對自己做了10次以上的訊問,只有四五次同步錄像,至少有3次,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讓自己照著他們寫好的稿子念。4月29日,自己最後一次被訊問,留了證據在筆錄上:簽字時寫“以上筆錄我已閱,和我説的‘不’一樣”,“不”字故意寫不清楚,但仔細看仍可以辨認。

  陳煥鵬作證時還當庭出示了自己被訊問時偷出來的一份材料,陳煥鵬説,這份材料是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寫好後讓他照著抄寫,趁著檢察官不注意,他偷了一張。

  雖然記不得辦案檢察官的姓名,但陳煥鵬還是當庭説出了檢察官的姓氏、所屬單位以及籍貫,並稱“見到人就認識”。

  隨後出庭的證人鄧升民同樣當庭指出檢方取證時毆打他,暴力取證。

  針對這一突發情況,東方市檢察院出庭的公訴人以“證人所説無法證實,而且和本案無關”為由建議法庭不予採信。

  在庭審的最後陳述階段,雷庭表示,2010年8月6日當晚的依法出警完全是一次充滿危險的盤查任務。他作為防暴隊的帶隊民警,必須要對所有隊員的生命安全負責,更需要對現場其他群眾的生命安全負責,因此果斷處置是他的唯一選擇。他懇請法庭查明事實,還其清白。

  雷庭的辯護人王思魯稱,雷庭作為一名優秀的共産黨員,出色的公安幹警,依法出警執行公務,卻被以非法拘禁罪起訴。這是對我國公安幹警群體形象的損害侮辱,是對違法犯罪分子的肆意放縱,是對社會秩序穩定的嚴重破壞。

  但承辦本案的檢察官卻認為,檢察機關將被告人雷庭送上被告席接受審判,絕不會給人民警察依法盤查執行帶來任何不利影響,恰恰相反,會對規範執法有明顯促進作用。本案僅僅是一樁個案,是對有特權思想、霸道作風,尚未釀成大錯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警戒。

  本報海口9月15日電

責任編輯:郭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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