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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首次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防同案不同罰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1日 16: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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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鳴畫

  廣東首次立法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明年1月1日起實施

  行政處罰不能再“隨意發揮”

  羊城晚報訊 記者黃麗娜報道:廣東的眾多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都有行政處罰權,在行政處罰權限範圍內,到底是對違法主體“從輕發落”還是“從嚴執法”一直沒有一個相對明晰的統一規定和指引。近日,廣東省政府公佈了《廣東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廣東第一次對行政處罰到底應該如何自由裁量進行立法。

  記者注意到,《規定》對行政執法主體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一一給出了明晰的指引和説明,使行政機關的處罰不能再“隨意發揮”,也在很大程度上杜絕了“同案不同罰”的出現。

  《規定》將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並且明確要求,有關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在《規定》施行後6個月內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亮點1】避免:“同案不同罰”

  《規定》強調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與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為了杜絕“同案不同罰”的情況,《規定》同時強調,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對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違法行為,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亮點2】不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

  為了限制行政執法主體對自由裁量的“隨意發揮”,《規定》還“硬性”規定了以下行為不予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已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同時,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也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亮點3】輕罰: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

  為了貫徹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規定》列明以下行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亮點4】重罰:擾亂公共秩序

  在免罰、從輕處罰的同時,《規定》也一一列出了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的情況: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産權利,妨害社會管理,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責令停止、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責任編輯:邢斯馨

熱詞:

  • 規定
  • 自由裁量權
  • 隨意發揮
  • 從輕發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