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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家寶總理兩年三提官員財産申報 專家給出建議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6日 10: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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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9月16日電 (記者常紅)被譽為反腐“陽光法案”的官員財産申報制度,越來越受到中央及全體民眾的關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4日在出席“第五屆夏季達沃斯論壇”上談到反腐問題時指出,要逐步推進財産申報和公開制度。這是溫家寶總理兩年裏第三次公開提出官員財産申報。

  兩年三提“官員財産”申報

    2010年3月5日,溫家寶總理在作政府工作報告時表示,要把反腐倡廉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要堅決執行中央關於報告個人經濟和財産,包括收入、住房、投資,以及配偶子女從業等重大事項的規定。

    2011年2月28日,溫家寶總理與網友在線交流時就曾經提出,“許多網友在網上提出為什麼還不建立官員的財産申報制度,這個建議是正確的,應該是反對腐敗的一項重大舉措。我們説要實行政務公開,也要對官員的財産收入實行公開。這件事情要做得真實而不走過場,就必須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並且長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我們正在積極準備這項工作。”

    2011年9月15日,溫家寶總理在“第五屆夏季達沃斯論壇”談到反腐問題時指出,我們已經制定了一些制度,包括領導幹部財産和家屬子女在國外定居和經商情況,我們還要進一步加以完善,逐步從申報到公開,這是對幹部手中權力的一個最重要的監督。反對職務侵佔。嚴禁領導幹部利用手中的權力插手招投標活動,牟取私利,這要成為經濟上反腐敗的一項重要任務。

  加強公職人員財産監督已成廣泛共識

    2010年,圍繞公職人員財産監督、禁止性行為、公務消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治國情調研組開展了“公職人員廉潔從政法律對策”國情調研。調研結果顯示,隨著國家不斷加大反腐敗的力度,多項反腐敗措施均引起了社會的廣泛回應,特別是公職人員財産監督制度,已經到了需要研究如何設計和具體操作的階段。目前,沒有一項立法活動或者制度創新像公職人員財産監督那樣,受到公眾的高度關注並形成廣泛的共識。

    “在腐敗高發的領域,比如説工程、建設領域,財産申報可以有效遏制腐敗高發。”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法治國情調查室主任田禾接受記者採訪表示,全國範圍內多個交通廳廳長先後“落馬”,“前仆後繼”現象非常嚴重,所以應該從腐敗高發領域開始財産申報,經過試點再推廣到其他領域。最重要的是提升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度。

    從世界各國反腐敗的經驗看,加強公職人員財産監督對於預防腐敗、推進廉政建設有著重要的作用。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所長李林研究員告訴記者,對公職人員的財産進行監督,可以提高公職人員經濟狀況和財産變動狀況的透明度,有利於進一步監督公職人員的行為,極大地限制公職人員濫用公權力或者利用所處的特殊地位謀取非法利益的空間,督促其自覺約束自身行為。

    李林認為,加強財産監督還會增加公職人員利用公權力謀取私利的成本,特別是有助於提高公眾對公職人員的信任度,消除公眾對公職人員廉潔情況的懷疑和猜測,保護公職人員的合法財産,維護原本就擁有一定數量合法財産的公職人員的聲譽。

  從公職人員到配偶子女 財産監督範圍有待擴大

    隨著反腐敗工作的推進,人們已經認識到,受監督的不應限于公職人員名下的財産。現行制度已從僅監督公職人員自身的財産擴展到監督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財産,一些地方甚至擴展到共同生活的父母名下的財産。

    就監督對象的範圍而言,社科院2010年《公職人員財産監督制度調研報告》指出,近年來實施的收入申報、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制度主要適用於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一些地方試點實施的有關制度則相應降低了監督對象的級別,比如,新疆阿勒泰地區就將科級幹部納入監督對象範圍,受監督的財産範圍則由過去的公職人員個人收入逐步擴大到個人財産乃至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財産。

    中國社科院調研報告顯示,被調查者均傾向於將實施財産監督的對象適用於更大範圍的公職人員。在認同對財産實施公開監督的公職人員中,僅有1.4%的人認同公開措施只適用於省部級以上人員;認同只適用於地廳及司局級以上人員的佔6.8%;認同只適用於縣處級以上人員的佔35.8%;認同只適用於科級以上人員的佔18.6%;認同適用於全體公職人員的佔32.7%。

    在認可對公職人員財産實施公開監督的公眾中,對上述五種觀點表示認同的比例分別為1.1%、3.7%、17.6%、26.6%和43.7%。由此可見,無論是公職人員還是公眾,多數傾向於對更大範圍的公職人員的財産實施監督。不同的是,公職人員更傾向於將監督對方限定於縣處級以上人員,而公眾則傾向於對所有公職人員的財産實施監督。

    “完全按照行政級別一刀切地劃定監督對象的範圍並不可取。”李林研究員表示,不同級別的政府機關中,具體掌握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級別有很大的差異。很多中央機關,一般只有副處級以上的公職人員才可能實際影響公權力的運行。而在基層,如區縣一級地方政府中,一名科級乃至副科級的公職人員即可掌握較為實質的公權力。

  從向主管報告到向公眾公開 官員財産公開程度尚需加大

    對公職人員實施有效的財産監督,必然要不斷擴大財産公開的對象,擴展各種公開渠道。調研報告顯示,當前,從中央到地方已經實施的財産監督措施中,對於公職人員財産的監督方式主要是以向主管機關報告財産為主,一些地方則試點採取了適度向公眾公開相關信息的做法,以機關內部自我監督為主。公眾參與監督的渠道和方式相對不足,財産監督的透明度和開放性不夠高,制約財産監督的實際效果。

    人們對公職人員財産的關注度較高。調研顯示,有相當數量的被調查者希望向公眾公開公職人員的財産狀況,讓公眾參與監督公職人員的財産。在所有認同以公開的方式監督公職人員財産的被調查者中,68.3%的公眾認為應當向全社會公眾公開公職人員的財産狀況;僅有15.1%的公眾認為只需要向本單位所有人員公開;認為只需要向本單位領導公開的,則只佔5.3%。

    公職人員中,63.6%的人認為應當向全社會公眾公開公職人員財産狀況,認為只需要向本單位所有人員公開財産狀況的則只有17.7%,認為只需要向本單位領導公開的則僅佔7.7%。可見,就公職人員自身而言,多數也認同擴大公開範圍,讓公眾參與監督。

    以上調查表明,有必要逐步加大公職人員財産狀況的公開程度,合理引導公眾參與監督公職人員財産狀況的熱情和積極性,提升公職人員的公信力。

  財産監督配套措施需要加強 應循序推進

    當前,國內實施的財産監督措施除了採取公職人員申報財産和有限範圍內的公示以外,相關的配套措施還不夠健全,以致財産監督本身並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既不能確保相對準確地掌握有關公職人員的實際財産狀況,更不能有效地發現報告財産狀況不實甚至隱匿財産的公職人員,進而為實施嚴厲的制裁提供依據。

    田禾認為,加大對公眾的公開力度,允許公眾廣泛參與公職人員財産的監督,將是推進公職人員廉潔從政制度建設的必然出路。此外,還必須進一步完善公眾舉報、投訴的機制,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和保密。而且,還必須加大對申報不實者的行政乃至刑事制裁,特別是需要繼續完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有關規定。

    田禾表示,為有效實施這些制度,關鍵的則是要加強銀行等金融機構、稅務部門、房地産管理部門等不同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做到各種相關部門都可以對公職人員的主要財産狀況互通有無、密切配合。完善金融實名制度、反洗錢制度等是實施信息共享的前提,而信息共享則是上述制度真正發揮作用的保障,是實施好財産監督的關鍵。

    李林建議,推進公職人員財産監督必須選擇恰當的路徑,逐步推進。首先,要明確財産監督機制的功能定位。一方面要求公職人員如實地報告個人乃至家庭的財産狀況等;另一方面則通過實施監督,令主管部門和公眾可以發現其與自身經歷、職務、任職時間等不符的財産狀況,進而查處其腐敗行為。

    其次,應當循序漸進,採取由點到面的方式。公眾與公職人員對財産監督對象的確定存在一定的認識差異,而且不同級別的公職人員之間的差異也很大。在實踐中,一步到位地將所有部門、所有地方、所有級別的公職人員的財産不加區分地納入被監督的範圍,必然會遇到巨大的阻力。現在,一些地方已經開始了試點,但試點的地方在級別上都比較低,試點措施的合法性不能得到有效解決。需要恰當地選擇切入點,自上而下逐步推行。

    最後,必須儘快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實施財産監督,涉及有關部門的執法權限、公眾監督權、知情權與公職人員及其近親屬的隱私權,還涉及不同部門在財産監督中的權限、職責、程序問題,在責任追究和制度保障方面,還涉及與刑事制裁的關係。解決這些問題,必須要依靠國家自上而下地以立法的形式推動。

  政策背景:中央及地方規定

    目前,無論是在中央層面,還是在地方,都已經在公職人員財産監督方面出臺了一些規定,並開展了部分實踐。

    199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要求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申報個人收入情況。

    2001年,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發佈了《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産的規定(試行)》,將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的申報事項由個人收入擴展至家庭財産。

    200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進一步將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應報告事項擴展至其配偶、子女的有關事項。

    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細化了報告財産事項的規定。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有關領導幹部應申報的財産主要包括: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産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産品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在地方上,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四川高縣、重慶開縣和江北區、上海浦東、湖南瀏陽和湘潭所轄的湘鄉等相繼開展了領導幹部財産監督的試點。2009年,重慶市還宣佈在司法系統開展財産申報試點。

責任編輯:溫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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