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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知防止暴力拆遷 專家稱需嚴格司法審查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5日 08: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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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話人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姜明安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王敬波

  《法制日報》記者 杜 曉

  《法制日報》實習生 李 媛

  對話動機

  今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正式實施,這一條例被認為是利用司法途徑阻斷強拆的法律依據,也被普遍視為是防止暴力拆遷的制度進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了《關於堅決防止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提出“積極探索‘裁執分離’”,對司法介入拆遷的規範性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司法如何更好地介入備受詬病的拆遷工作?《法制日報》記者就此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展開對話。

  對話

  記者:《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堅決防止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的發佈,都被認為是規範拆遷工作的利器,尤其是其中涉及到的司法介入問題。司法介入拆遷工作,是否有利於扭轉強拆的局面?

  姜明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取消了原有拆遷條例中“行政強拆”的規定,因為確立“行政強拆”的依據是:行政機關自己作出拆遷決定,自己對拆遷決定的爭議進行裁決,自己對不履行裁決的當事人予以強制執行(強拆)。這一依據違反了正當的法律程序,應當予以取消。

  取消“行政強拆”確實是一種進步,但這種進步必須要建立、完善相應的制度作為保障。否則就會産生負面作用:不僅不能增加對被徵收人的權利保障,還將犧牲司法的公正、權威和人們的法治信仰。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出臺得十分及時,將會對暴力強拆起到威懾作用。

  記者:就目前的情況而言,法院在處理拆遷工作時還面臨哪些問題?

  姜明安:一方面,法院介入強拆執行,對其執法力量是一個嚴峻的考驗。另一方面,如果行政拆遷本身缺乏實質正義,而法院依法所進行的審查僅限于形式、程序,必然在被徵收、拆遷的對象中造成猜疑,影響法院的司法權威。

  記者:保證法院正確積極地介入拆遷工作,還需要解決哪些問題?

  姜明安:首先,強拆涉及“強拆裁決”和“強拆執行”兩個問題。強拆裁決是司法行為,實施強拆是行政行為,或者説實質上是一個行政行為。司法強拆如果不以“裁執分離”制度為前提,統一由法院執行庭或行政庭實施,同樣會導致濫權、侵權和腐敗。較理想的方案應該是:法院裁決,行政機關組織實施,法院予以監督,包括受理被徵收人對違法拆遷行為的起訴。

  其次,司法強拆比行政強拆公正這一認識,是建立在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預,從而能兼顧和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礎上的。但是,在實行司法強拆後,如果司法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預,行政強拆發生的問題就可能同樣在司法強拆中重演。

  此外,司法強拆能否為被徵收人權益提供有效保障,是以司法對行政行為的嚴格審查為前提的,而這就要求法院在依法作出判決以前,禁止任何人實施強拆。如果像過去那樣,被徵收人起訴後,政府部門就申請法院強拆,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被徵收人勝訴,權益也難以恢復,因為房子已經被拆了。

  記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堅決防止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中,提出了積極探索“裁執分離”,這一制度設計在處理拆遷問題時有哪些積極意義?

  王敬波:這種制度設計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法院將裁定和執行合二為一,避免在執行中出現權力濫用的情況。同時,法院可以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行為進行嚴格的審查,確保執行的依據是合法的,執行的決定是正確的。“裁執分離”的制度是科學的,符合我國整體的政策安排和權力匹配的體制,符合司法權力和行政權力的定位。

  司法權力和行政權力是不一樣的,司法權力的基本屬性是居中裁斷,是對爭議的一種裁決,需要站在中立的立場上。既要法院作裁定,又要法院執行,這在權力配置上並不協調。所以,“裁執分離”既符合司法權力和行政權力相互制約的精神,也符合我們常説的“自己不能做自己法官”這樣一個基本原則。

  記者:從相關法律規定來説,“裁執分離”還有哪些值得完善的地方?

  姜明安:應當確立起訴停止執行(緊急情況除外)制度,以避免在被拆遷對象起訴過程中出現強拆的情形。

責任編輯:郭思宇

熱詞:

  • 司法權力
  • 司法介入
  • 法治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