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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醉駕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查處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5日 05: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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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報北京9月14日電 (記者黃慶暢)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四個月以來,全國共查處酒後駕駛機動車95259起,較去年同期下降45.4%。同時,全國因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死亡379人,較去年同期減少157人,下降29.3%;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死亡231人,較去年同期減少85人,下降26.9%。

  據了解,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執法活動,近日,公安部下發了《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就進一步規範現場調查、辦案期限、立案偵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意見》要求嚴格血樣提取條件,交通民警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方法測試以及涉嫌飲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意見》強調要及時固定犯罪證據,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的過程應當及時製作現場調查記錄;有條件的,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

  《意見》指出,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對當事人被查獲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脫逃的,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

  《意見》明確,要做好辦案銜接,案件偵查終結後,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責任編輯:邢斯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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