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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軒:醉駕撞死三人,為何沒重判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1日 10: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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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專業性難免與公眾樸素情感有差距。但公眾有權質疑,法院有義務解釋。

  廣西北流一肇事司機何龍,醉駕時超速行駛,在斑馬線上撞死一家三口,法院僅判其四年半徒刑。網友認為,本案量刑過輕,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撞死三條人命,僅獲刑四年半,光從結果看,的確有違“償命”的樸素原則。為何沒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呢?

  2009年最高法出臺了《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行為人明知酒駕、醉駕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説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像成都孫偉銘那樣,在追尾之後繼續駕車逃逸,嚴重超速、逆向行駛,造成4死1重傷,是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網友認為:本案應該參照北京長安街英菲尼迪醉駕案,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學界對於該案的定罪有一些爭議。檢方之所以認定肇事者陳家屬於故意犯罪,在於兩條:一是明知是在長安街這樣的鬧市,還酒駕、超速,看到紅燈不減速;二是他肇事逃逸,其“逃離現場的行為不僅使被害人失去了被救助的最佳時機,而且主觀惡意明顯”。此外,個人以為,此案如此定罪還在於,英菲尼迪實在太快了,把受害者的車撞得實在太慘,自己卻幾乎沒事。這種又快又結實的車主肇事,難免有“反正撞你,我沒事”的想法,法律提出更高的責任:認定你當時就是“放任”危害産生的,這也是合理的。

  而何龍案中,肇事者主動報警自首,且積極賠償,受害方也撤回了附帶民事起訴。所以,何龍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獲刑四年半,並無不當。

  現代法治註定是法理嚴謹的,以絲絲入扣的邏輯達到罪刑相當的公正,這種專業性難免與公眾的樸素情感有一定的差距。撞死三條人命,獲刑四年半,未必就是司法不公。但公眾有權質疑,法院也有義務解釋,這種良性互動才能促進法治的進步。

(徐明軒)

責任編輯: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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