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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法將修改 公民有望對紅頭文件説“不”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3日 08: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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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滿汽車尾號“限行令”、認為政府的“徵地批復”不合法、公務員不服人事獎懲決定、學生質疑學校“不授予學位”……這些在現行《行政復議法》下可能得不到受理的爭議,未來一兩年內有望“狀告有門”。

  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考慮擴大《行政復議法》的受案範圍。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郜風濤近日提出,準確界定“具體行政行為”,考慮將全部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公法人”行為、事故責任認定等行為納入行政復議範圍,並加大對“行政不作為”爭議的救濟渠道,將是此“突破點”上應重點研究的六個問題。

  這些修改對老百姓意味著什麼?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行政法教授馬懷德等專家。

  對“限行令”提出行政復議

  現行行政復議制度規定,對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可以附帶審查。但經過多年實踐,來自一些專家和實務部門的看法是,應當將抽象行政行為全部納入行政復議受案範圍,或者至少將規章納入行政復議受案範圍。

  這意味著,諸如北京汽車尾號“限行令”等有爭議的“紅頭文件”,權利受到影響的市民將來有望不必親經“受罰”,就能直接申請行政復議。

  2008年9月21日,北京市政府以一紙《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簡稱“限行令”)等文件,使“限行措施”成為“常態”。一項涉及數百萬人利益的公共政策,在民意缺聲的背景下出臺。有評論認為,“限行令”部分剝奪了個人所有物的使用權,其規定“限行”及處罰的法律依據並不充分。

  2009年1月13日,律師張先生在限號期間駕車上路被罰,遂以“‘限行令’僅為地方政府規範性文件,沒有法律依據”為由,將朝陽交通支隊呼家樓大隊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處罰違法。但這一稱為國內首例“尾號限行案”的行政訴訟,以原告敗訴告終。

  “‘限行令’是一種抽象行政行為,因為它針對的是非特定的主體,具有普遍約束力。而當前的《行政復議法》與《行政訴訟法》相比,一大特色就在於它規定可以通過復議具體行政行為,來‘附帶審查’行政機關作出這一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抽象行政行為。”馬懷德教授告訴記者,但是在實踐中,這樣的案例卻比較少見。

  “因為,‘附帶審查’意味著你不能對‘限行令’直接申請復議。只有當你因為違反‘限行令’被處罰了,才能同時對處罰的依據申請復議。”他表示,“這種制度設計有缺陷,實際上是把人逼到‘以身試法’、以違法方式才能得到救濟權的境地。”

  此外,馬懷德教授指出,實踐中由於一些行政復議機關對這一條款缺乏正確理解,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範圍存在分歧,因此即使有類似張先生的少數先例,抽象行政行為也沒有得到很好的復議。“要求‘附帶審查’的這些申請人,並沒有得到實惠。這讓大家對這一條款本身不重視,也沒有太多的信心來申請復議抽象行政行為。”

  近年來,形形色色的問題“紅頭文件”屢見不鮮。河北東光縣文教局曾下發“紅頭文件”要求小學報名要持父母編制證,湖北漢川市政府辦公室曾以“紅頭文件”名義,要求全市的公務招待都用某種特定品牌的酒,河南沁陽市為吸引投資,更曾在3年內出臺了5個“紅頭文件”,規定投資5000萬元者開車違法不罰。發佈問題“紅頭文件”等抽象行政行為,比具體行政行為更具危險性和破壞力。

  馬懷德教授表示,正是著眼于解決此問題,《行政復議法》修改時正在考慮把全部抽象行政行為,都納入復議範圍。“如果要求所有的爭議‘紅頭文件’都在具體實施之後,才能被申請復議,不僅對當事人來説成本過高,而且就一些明顯不合法的‘紅頭文件’來説,合理性也不足。”他同時指出,要保證“突破”的可行性,還需要對何謂“抽象行政行為”進行更明晰的界定。

  “抽象行政行為是一個上位問題,而解決上端的問題是最徹底的。”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教授劉莘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解決了一個抽象行政行為的問題,就等於解決了10個、甚至100個具體問題,因此,這一問題在迫切程度上比較靠前。”

責任編輯:朱心蕊

熱詞:

  • 行政復議法
  • 不作為
  • 紅頭文件
  • 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