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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改委規定:中央財政資金不得直投房市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3日 03: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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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日報訊(實習記者 吳迪)近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新興産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其中明確,中央財政資金可通過直接投資創業企業、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進新興産業發展。辦法同時要求資金不得投資于已上市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産;不得投資于股票、期貨。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解釋,參股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中央財政從産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等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與地方政府資金、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或通過增資方式參與的現有創業投資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政府部門及其受託管理機構不干預參股基金日常的經營和管理。

  辦法規定,每支參股基金應集中投資於以下具體領域:節能環保、信息、生物與新醫藥、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進裝備製造、新能源汽車、高技術服務業(包括信息技術、生物技術、研發設計、檢驗檢測、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等戰略性新興産業和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産業領域。

  參股基金不得投資于已上市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抵押、委託貸款、房地産(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産)等業務;不得投資于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託産品、理財産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責任編輯:邢斯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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