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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刑訴法修改:強制醫療程序是為防公權濫用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9日 1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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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輿情背景:

  8月24日上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時隔15年之後,與公民權利息息相關的刑事訴訟法迎來第二次大修。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以一個月時間徵求社會公眾意見,至9月6日上午10時,僅全國人大官網就收到4萬餘條意見。

  嘉賓:

  王新清,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法學專業畢業,現任中國青年政治學院(中央團校)黨委副書記、常務副院長。王新清教授曾參與《中國律師法》的起草工作,先後發表論著、論文120余萬字。

  主持人:韓長青,人民網輿情監測室副秘書長。

  會商實錄:

  主持人:如何看待這次修改刑訴法的背景?為什麼選擇此時修改刑訴法?

  王新清:自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以來,至今已有15年了。15年間,我國的法治建設取得了很大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建成,依法治國又上了一個新的臺階;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人權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對訴訟制度和司法水平的要求越來越高;“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原則寫入了憲法。這些都是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前提。

  自從我國1996年對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各級司法機關不斷探索中國特色刑事訴訟的規律,進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熟的經驗,為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奠定了基礎。

  15年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不斷發生、發現了一些冤假錯案,暴露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程序中存在一些嚴重的缺陷。例如,辯護制度不完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證據制度不規範、不嚴謹,不能保證辦案的質量;有些訴訟程序缺位,特殊案件的處理缺乏程序依據等等。這都迫切要求我們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正。

  上述幾點説明,我國當前修改刑事訴訟法已經具備了各方面的條件。

  主持人:據悉,這次修改刑訴法,把2008年提出的關於司法改革的四個專題有關的部分吸收到刑訴法典中。四個專題分別是:第一,包括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和執行權等在內,司法權的職能優化配置問題;第二,總結30多年嚴打經驗教訓,如何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第三,政法隊伍的執法素質提高問題;第四,政法經費保障。嘉賓能否舉例談談,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對這個專題部分是如何吸收的?

  王新清:總的來説,一個法律的修改,應當以司法實踐中的經驗教訓為依據。經過實踐檢驗是好的制度,應當吸收到法律當中來,經過實踐證明是不好的制度、程序,應當放棄或者修正。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比較多地吸收了前幾年司法改革的文件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在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中,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和執行權等司法權的優化配置,是這次修改的重點。新增加的四個特別審判程序,從某種意義上説,是擴充了法院的審判權,當然也相應擴充了檢察院的檢察權。刑事訴訟法草案中增加的技術偵查、秘密偵查,擴充了偵查機關的偵查權。在這些權力擴充的同時,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也注意加強了這些權力之間的制約與監督,加強了當事人、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對司法權的制約,力求使幾種司法權的職能優化配置,公權力與私權利互相均衡。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主要體現在刑事實體法當中,程序法雖不是重點,但也要有所反映。應當説,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反映的比較充分。這表現在:第一,修正案第48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這把長期以來我們倡導的“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吸收到了刑事訴訟法當中;第二,修正案增加的“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也充分體現了“當寬則寬”的司法理念。這方面的例子不少,我在這裡不再一一列舉。

  司法經費的保障是保證司法公正的基本條件。刑事司法需要高昂的成本支出,國家如果沒有充足的司法經費,不僅正常的司法活動不能開展,還可能誘發“司法腐敗”,制定再完備的刑事訴訟法都是沒有用的。雖然從立法技術上説司法經費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重點,但相關內容應當有所體現,比如“證人履行作證義務的經費保障”應當在刑事訴訟法中有所規定。我們高興地看到,修正案第24條已經對這個內容做了比較全面的規定。

  主持人:有一種觀點認為,這次修法的內容超前了。您有什麼看法?修改刑訴法,怎樣做到既要推進我國民主與法治的進步,又要立足於中國的實際,解決實際問題和熱點問題?還有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權的關係,如何評價刑訴法草案內容對兩者關係的反映?

  王新清:從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各條規定來看,我不認為“修法的內容超前了”。這次修正案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主要是具體制度和程序的修改和完善,“刑事訴訟原則”、“訴訟模式”等體制性的核心內容並沒有發生變化。因為我國還處在社會轉型的時期,司法制度還需要不斷進行改革,刑事訴訟法也需要不斷完善,現在還不具備全面修改“刑事訴訟原則”、“訴訟模式”等體制性的核心內容的條件。這次修改,增加的新程序比較多,原有的辯護制度、證據制度、偵查制度、強制措施制度修改的幅度比較大,給人一個感覺是“動作很大”。實際上,我們深入分析就會發現,這些修改,有的是把多年來的民間呼聲、學者建議予以吸收,比如偵查階段的律師辯護制度;有的是把已經實行若干年、經過司法檢驗是合理的的司法解釋內容納入法律,比如證據制度的修改;有的是把司法實踐中已有經驗納入法律,比如技術偵查、秘密偵查措施、刑事和解程序等。有的程序雖然沒有司法實踐經驗,但是有國際通行做法,而且對於保護人權、維護社會秩序是迫切需要的,比如“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刑事訴訟是一個“雙刃劍”,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權是刑事訴訟的兩個基本方面,兩者之間的確存在衝突。一般來説,任何一個國家的刑事訴訟法,都會在這兩個方面尋求平衡。但是,由於各個國家所處的經濟、社會發展階段不同,社會文化基礎不同,民眾具有的核心價值觀不同,刑事訴訟法在打擊犯罪、保護人權的側重面上是有區別的。即使是在同一個國家,由於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人們的社會地位存在差異,不同的人群對同一制度的認識也會存在差別,有的希望刑事訴訟法著重保障人權,有的強調打擊犯罪,這些認識都是正常的。但是,我們都需要從國家法治建設的大局出發,理性、全面認識修改法律所面臨的困難和實際問題,既要積極為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建言獻策,也要實事求是對修正案進行評價。

  主持人:社會輿論、普通公眾對草案若干條文多有批評之聲,你認為這種批評之聲反映出了社會輿論和普通公眾哪些方面的特點?舉個例子,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有一個新增的程序,對有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近年就有過極個別公安機關將上訪者、輕微違法者直接當成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的情況。這難免會造成公權力濫用的隱憂。您怎樣看待這個問題?

  王新清:我也注意到了社會輿論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有批評意見。實際上,我們在有關機關向學者徵求意見時,也對該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見”,甚至是批評,這是很正常的。社會輿論中有些批評意見是合理的,也有些批評意見是沒有對實際情況進行全面把握或者沒有對修正案的內容深入研究而僅根據“感覺”、“印象”提出的。我認為,不論是什麼樣的意見,立法機關都應該認真研究,以便對修正案進行合理的修改。就拿修正案新增的“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來説,有些人對它不理解,擔心造成公權力濫用。實際上,這個程序正是為了防止造成公權力濫用而設計的。社會上不時發生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的事件,按照刑法的規定,不具備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即使客觀上達到了“犯罪”的程度,也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把這些精神病人強制醫療,他們可能繼續危害社會。因此,規定強制醫療制度是必要的。這次修正案對“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不僅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也規定了規範的程序,這包括人民檢察院申請;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決定;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到場;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強制醫療措施的解除申請和決定等內容。這些規定,可以最大限度防止“極個別公安機關將上訪者、輕微違法者直接當成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的情況”的發生,對於保障人權、防止司法機關濫用權力、維護社會秩序,有重要的意義。

責任編輯:邢斯馨

熱詞:

  • 強制醫療
  • 刑訴法
  • 修改意見
  • 司法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