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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政府採購領域腐敗頻發 吃回扣成“明規則”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8日 0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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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參考報》記者近期在吉林、江西等地調查發現,政府採購領域腐敗現象頻發,本為引進競爭、節省支出的政府採購,竟成了一些不法分子中飽私囊的“幌子”。一些專家指出,政府採購在“審批關”、“招投標關”和“公告關”都存有漏洞,使監督形同虛設。

  有些地方政府採購吃回扣成“明規則”

  吉林省政府採購中心行政科原科長李顯增近日被法院以受賄罪判有期徒刑5年。李顯增負責吉林省內所有事業單位的汽車採購,因而眾多汽車公司都想方設法給他送禮。而且李顯增每購走一台汽車,都會收到少則1000元、多則幾千元的回扣。至案發,李顯增共收受吉林省昌運汽車公司和吉林省華生汽車公司等數家汽車企業賄賂款6.5萬元。

  李顯增在法庭上供述:“省內的任何事業單位購買工作用車,都必須通過我們採購中心統一採購,這是省政府規定的,否則財政撥款支付不出去。不經過我們採購,也辦不了手續,更落不上車籍。”

  “所以商家為了和我搞好關係多掙錢,他們給我回扣,想讓我長期購買他們的汽車,我利用職務的便利為他們謀取了利益,所以就收了回扣款,這在政府採購中已不是什麼‘潛規則’,幾乎成了人人皆知的‘明規則’。”李顯增説。

  與李顯增一同被查處的還有吉林省政府採購中心採購處原副處長張春山等6名政府採購部門負責人。張春山因拿了7萬餘元回扣,也被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刑。

  記者在江西了解到,金溪縣教育局原局長辛銘因受賄121萬餘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其中,辛銘在學校課桌、教學器材等採購業務中,收受經銷商賄賂15.9萬元,收受其他人的賄賂財物8 .9萬餘元。據了解,在採購中,辛銘不惜“明碼標價”,對每套學生課桌就要收取銷售商15元回扣。

  “小到學校教學設備採購,大到基建項目,都必須由辛銘拍板。”江西省南城縣人民檢察院查辦此案的一名檢察官説,在採購中明暗回扣盛行,權錢交易明顯。

  而日常辦公支出的“高價”採購,因少了些“偽裝”更易被公眾發現。雲南省昆明市財政局、紀委和公安局等多個部門近期被曝集體“高價”採購。其中,昆明市財政局採購4台服務器、68台臺式機、8台筆記本電腦,成交價57萬餘元,比市場價高出一倍。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採購125台筆記本電腦,每台6760元,而中標機型市場價為5099元,一單生意就比正常價格高出21萬元。

  “一些地方政府採購競標,比的不是價格、不是質量,而是關係。”曾參與過政府採購的一位吉林省長春市供貨商稱,“高價”採購只是一些地方政府採購中的冰山一角。“買的東西次一點,供應商賺一點,回扣拿一點”是一些地方政府採購的“明規則”。少數負責採購的公職人員甚至會和供貨商“共謀”賺取差價。

  審批、招標、公告:環環皆有“漏洞”

  財政部統計數字顯示,我國政府採購規模保持了快速增長態勢 ,2002年為1009.6億元,2009年突破7000億元。2010年則達到8422億元。財政部有關人士坦承,由於政府採購制度改革起步較晚,還存在處罰和監督不到位的問題。

  “監督不到位具體體現在政府採購中‘審批關’、‘招投標關’和‘公告關’都存有‘漏洞’,使一些地方的監督形同虛設。”吉林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傅大中説。

  據記者調查,政府採購先由採購單位報預算到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後將通知下發給政府採購中心,此為“審批關”;採購中心組織招投標,由評標委員會推薦得分高的投標商,並進行選擇,此為“招投標關”;最後是“公告關”,中標後,在政府採購網上發佈中標公告,讓社會審核。

  有關人士提出,表面上看,政府採購制度設計環環相扣,但問題是這套“顯規則”背後起作用的卻是“潛規則”。

  在“審批關”中,由於政府採購人員手握特權,往往會讓一些不具備資質、但已給了他們“好處”的企業過關。

  吉林省政府採購中心行政科原科長李顯增在法庭上供述“吉林省華生汽車公司給我錢不是禮尚往來,就是讓我幫他們做工作,在他們公司採購汽車。因為他們公司不是正規公司,只是‘對縫’,我幫他們過‘審批關’,他們找理由給我送錢,向我行賄。”

  另外,一些職能部門“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吉林省法序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維平説,在昆明市財政局採購過程中,財政局既是採購需求人,也是審批人,還是監督人,角色上的交叉使得財政局是否能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能遭到質疑。“如同自己刀削自己把,監督無從談起。

  在“招投標關”中,一些地方不過是走個程序,實則“貓膩”多。

  吉林省一位多年參與政府採購的廠商説,因缺乏有效監督,他們多次遭遇一些地方政府採購人提前透露標底給“自己人”,合夥商量“圍標”、“陪標”等早已不是秘密,一些地方甚至出現幾家企業長期壟斷政府採購的局面。

  在查辦吉林省政府採購中心採購處原副處長張春山一案中,張春山利用職務便利,兩次使不合乎標準的長春鑫力達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採購中順利中標。其他公司對中標提出置疑,張春山負責對該公司進行復核,最後確認中標有效。張春山兩次收受2萬元好處費。

  政府採購的最後一個流程是“公告關”,本意是公開讓社會審核。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綜合處處長張昕説,公開公示的信息太過簡單,很難讓公眾、外界了解真實的採購過程,監督無從談起。江西省金溪縣教育局原局長辛銘案以及雲南昆明市曝出的集體“高價”採購事件,只簡單公佈招投標結果,不公開事前、事中情況,公眾很難發現其中“貓膩”。

  制度上“補漏”,公眾監督讓“明規則”無處遁形

  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秘書長汪玉凱等專家認為,監管存在“漏洞”,導致被稱“陽光采購”的政府採購實際上並不“陽光”,甚至滋生腐敗。要剎住政府採購中的“歪風”,應在制度和程序上“補漏”,儘快出臺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並真正建立讓廣大公眾參與監督的機制。

  吉林省政府採購中心的有關負責人指出,政府採購領域發生的腐敗案件和出現的各種怪現象,實質是政府採購的各個鏈條、各個環節的管理和規範問題。政府採購法自2003年實施以來,一直未出臺相關的實施細則,存在一些法律盲區,為一些“灰色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機。

  有關專家認為,在制度“補漏”前提下,還應讓民眾監督全程參與到各個環節中來,改變以往單一行政監督模式的弊端。

  傅大中等人建議,政府採購應形成“公眾監督+財政審批”的監督模式,財政部門應將採購預算在相關網站上公示,如果公眾有異議,要重新調查論證,以有效規避“審批關”中出現濫用職權行為。

  “應將政府採購各個環節的責任人向社會公示。”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長春分所律師馬麗敏説,通過建立嚴厲的懲戒機制,引入公眾監督,避免在“招投標關”中暗箱操作。

  “公告關”也不能一“公告”就了之。汪玉凱等專家認為,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應隨時將採購過程及中標公告納入公眾監督。同時審計、監察機關也應加大對政府採購的過程監督,並及時向公眾通報結果,取信於民。

責任編輯:侯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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