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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問題食品不退市將處罰 食品臨近保質期須明示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3日 04: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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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袁國禮)工商總局昨天就《流通環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和超過保質期食品退市和銷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根據徵求意見稿,超過保質期等5種問題食品須退市,臨近保質期的食品應醒目提示等,工商部門通知退市後仍繼續銷售的,將從重處罰。

  5種問題食品須退市

  5種問題食品須採取停止經營、下架封存、銷毀、退回生産廠家等措施退出市場,這5種問題食品包括已經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標簽和説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如果商家未將5種問題食品退市,貨值不足1萬元的,最高可罰款5萬元。貨值超過1萬元的,最高可處貨值金額十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將吊銷許可證。如商家名義上退市,但實際改頭換面繼續銷售的,將從重處罰。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銷售的食品,在生産廠家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但銷售時應當明示其補救措施。

  食品臨近保質期須明示

  商家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對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時進行清理,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應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商家如不進行明示,工商部門將警告並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最高可罰款3萬元。

  商家對被告知、通報或自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封存,通知相關商家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所。如問題食品屬於銷售商家自身原因造成的,商家應清查並登記造冊,及時銷毀,並如實向工商部門報告,轄區工商所應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現場監銷,如實記錄銷毀的情況。

  《辦法》規定,市場、展銷會主辦方等,發現商家的食品存在問題,也應及時制止。

責任編輯:張毅

熱詞:

  • 問題食品
  • 食品標簽
  • 保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