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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殼上市門檻抬高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8日 05: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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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8月7日電 (許志峰、程雲)中國證監會日前發佈《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明確了借殼上市的標準,以進一步規範、引導借殼上市活動,鼓勵上市公司以股權、現金及其他金融創新方式作為兼併重組的支付手段,拓寬兼併重組融資渠道,提高兼併重組效率。新辦法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辦法對借殼上市確定了較高的標準。根據新辦法,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産總額,佔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期末資産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産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這一要求與首次公開發行的標準接近。

  為了拓寬上市公司兼併重組融資渠道,新修訂的辦法規定,上市公司為促進行業或者産業整合,增強與現有主營業務的協同效應,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發行股份數量不低於發行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發行股份數量低於發行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産的交易金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創業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産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此外,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可以同時通過定向發行股份募集部分配套資金,其定價方式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並購重組與配套資金募集可以同步操作,實現一次受理,一次核準。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這有利於減少並購重組審核環節,提高並購重組的市場效率。

  這位負責人還透露,證監會目前正在研究討論推行並購重組審核分道制。近期,證監會將抓緊改進完善相關配套支持系統,研究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分道制試行辦法,在條件成熟時啟動實施工作,起步階段可由具備條件的主體和區域先行實施,在實踐中循序漸進。

責任編輯:魏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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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殼上市
  • 發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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