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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印發《意見》要求 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3日 0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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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推進行政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

  ○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及時、準確、全面公開群眾普遍關心、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進一步改進政務服務,提高行政效能,推進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便捷高效服務

  新華社北京8月2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全文如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促進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潔政府建設,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務服務水平,現就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重要性和總體要求

  1.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重要性。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對於推進行政體制改革、加強對行政權力監督制約、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和提供高效便民服務,都具有重要意義。黨的十六大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堅強領導下,政務公開不斷深化,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全方位推進,政務(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發展迅速,服務群眾功能不斷完善。但是,工作中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政務公開方面,有的存在重形式輕內容現象,有的公開內容不全面、程序不規範,有的不能妥善處理信息公開與保守秘密的關係,政府信息共享機制不夠健全;政務服務方面,服務體系建設不夠完善,服務中心運行缺乏明確規範,公開辦理的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不能滿足群眾需求等。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解決這些問題,堅持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加大推進政務公開力度,把公開透明的要求貫穿于政務服務各個環節,以公開促進政務服務水平的提高,創造條件保障人民群眾更好地了解和監督政府工作。

  2.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總體要求。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推進行政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及時、準確、全面公開群眾普遍關心、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進一步改進政務服務,提高行政效能,推進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便捷高效服務。

  二、以改革創新精神深化政務公開工作

  3.創新政務公開方式方法。堅持方便群眾知情、便於群眾監督的原則,拓寬工作領域,深化公開內容,豐富公開形式,促進政府自身建設和管理創新。堅持區別情況、分類指導,提高政務公開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堅持創新載體、完善制度,實現政務公開的規範化、標準化。堅持問政於民、問需於民、問計於民,依靠群眾積極支持和廣泛參與,暢通政府和群眾互動渠道,切實提高政務公開的社會效益。

  4.推行行政決策公開。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建立健全體現以人為本、執政為民要求的決策機制,逐步擴大行政決策公開的領域和範圍,推進行政決策過程和結果公開。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在決策前要廣泛徵求群眾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反饋或者公佈意見採納情況。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必經程序加以規範,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5.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堅持依法行使權力,積極推進行政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確保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履職盡責。按照職權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依法梳理審核行政職權,編制行政職權目錄,明確行使權力的主體、依據、運行程序和監督措施等,並向社會公佈。嚴格規範行政裁量權行使,細化、量化裁量基準,公開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重點公開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徵收等執法活動中履行職責情況,積極探索執法投訴和執法結果公開制度。

  6.加大行政審批公開力度。公佈本地區本部門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繼續清理、調整和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行政機關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一步減少審批事項,優化工作流程,公開辦理程序,強化過程監控,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的動態管理制度。逐步依法將審批職能和審批事項集中到服務中心公開辦理,建立健全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的運行機制。

  7.深入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執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主動、及時、準確公開財政預算決算、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各級政府財政總預算和總決算,部門預算和決算,以及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等方面的預算和決算,都要向社會公開。公開的內容要詳細全面,逐步細化到“項”級科目。各部門要逐步公開出國出境、出差、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等經費支出。抓好重大突發事件和群眾關注熱點問題的公開,客觀公佈事件進展、政府舉措、公眾防範措施和調查處理結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輿論。進一步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保密審查和監督保障等措施,認真做好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舉報投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工作。妥善處理好信息公開與保守秘密的關係,對依法應當保密的,要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8.著力深化基層政務公開。總結推廣基層政務公開的成熟做法,大力推進鄉鎮(街道)政務公開,及時公開城鄉社區居民關心的事項。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産、資源管理制度,為深入推進村務公開打好基礎。健全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制度,所有面向基層服務的醫院、學校、公交等公共企事業單位,都要全面推行辦事公開,主動接受群眾監督。要編制辦事公開目錄,重點公開崗位職責、服務承諾、收費項目、工作規範、辦事紀律、監督渠道等。主管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對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職責。

  9.加強行政機關內部事務公開。加大幹部工作、機關財務預決算、政府採購、基建工程等信息的公開力度,加強權力運行監控。開展廉政風險防控管理,梳理行政機關內部職權依據和運行流程,查找廉政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並及時在內部公開,加強對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防止權力濫用。

  三、統籌推進政務服務體系建設

  10.逐步建立健全政務服務體系。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將政府及其部門的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範疇,完善相關政策規定和管理措施,整合政務服務資源,健全政務服務平臺,促進政務服務的均等化、規範化、高效化,提供讓群眾滿意的高質量政務服務。

  11.充分發揮服務中心作用。服務中心是實施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重要平臺。各地要因地制宜規範和發展各級各類服務中心。凡與企業和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行政管理事項,包括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均應納入服務中心辦理。因涉密、場地限制等特殊情況不進入服務中心辦理的,由本級政府決定。雙重管理和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便於工作、加強服務的原則,適合依託服務中心的可納入當地服務中心辦理。

  12.明確服務中心職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規範省、市、縣三級服務中心的名稱、場所標識、進駐部門、辦理事項和運行模式,推進政務服務規範化建設。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負責對政府各部門進駐、委託事項辦理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對進駐窗口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培訓和日常考核,承擔本級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服務中心管理機構作為行政機構,應使用行政編制,配備少而精的工作人員;已使用事業編制的,應在行政編制總額內調劑出一部分進行替換。在調整、配備服務中心編制中,要結合當地政府機構改革,注重優化整體編制結構,堅持增減平衡。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規格由本級政府決定,其運行經費和人員辦公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經本級政府同意確需由部門單獨設立的辦事大廳,應當接受服務中心的指導和監督。

  13.規範服務中心運行。以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為重點規範服務中心運行,著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問題。進駐服務中心的政府部門要對其服務窗口辦理事項充分授權,使不需要現場勘察、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的一般性審批事項能在窗口受理後直接辦結。逐步實行“一個窗口受理、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一個窗口收費”的運行模式。對同一個行政審批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逐步實行聯合辦理或並聯審批。凡進駐服務中心辦理的事項都要公開辦理主體、辦理依據、辦理條件、辦理程序、辦理時限、辦事結果、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和監督渠道。建立健全首問負責、限時辦結、責任追究、效能評估等制度,提高服務水平。服務中心應設置專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

  14.推進基層便民服務。堅持把方便基層群眾辦事作為政務服務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探索在鄉鎮(街道)開展便民服務的有效形式,有條件的地方要依託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設立便民服務中心,將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計劃生育、農用地審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及涉農補貼等納入其中公開規範辦理;在城鄉社區(村)設立便民代辦點,將便民服務向城鄉社區(村)延伸。推行便民服務免費代辦制度。

  15.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完善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産交易、公共産品生産領域的市場運行機制,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統一集中管理,逐步拓展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的實施範圍,確保公共資源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為公共資源交易搭建平臺、提供服務,逐步推進省、市、縣、鄉四級公共資源交易網絡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與服務中心合併的一體化管理模式。

  16.加強信息化建設。推廣電信網、廣電網、互聯網等現代科技手段在政務服務中的應用,提高政務服務信息化水平。將服務中心信息化納入當地電子政務建設總體規劃,充分利用現有電子政務資源,逐步實現網上辦理審批、繳費、諮詢、辦證、監督以及聯網核查等事項。規範技術標準,推動不同層級服務中心之間實現網絡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重視和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完善門戶網站功能,擴大網上辦事範圍,及時充實和更新信息發佈內容,凡是不涉密的文件要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公開發佈。

  17.整合政務服務資源。進一步加強各項載體建設,發揮好政府公報、政務公開欄、公開辦事指南等在政務服務中的作用,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創新政務服務方式,暢通政務服務渠道。進一步加強統一規劃和資源整合,充分發揮現有場所和信息化資源功能,切實避免重復建設和投資浪費。要以服務中心為主體,逐步實現各級各類政務服務平臺的聯接與融合,形成上下聯動、層級清晰、覆蓋城鄉的政務服務體系。

  四、強化監督保障措施

  18.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工作,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統一研究部署,及時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堅持從實際出發,研究提出改進和加強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工作的措施,循序漸進,務求實效。行政首長要作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要親自抓督促、抓協調、抓落實。落實政府部門工作責任,進一步加強財政、編制等方面的支持保障,加強宣傳教育,加大培訓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切實加強服務中心黨的建設,深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政務公開工作領導機構要協助黨委和政府抓好統籌安排,指導、協調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各項工作。各級監察機關要認真履行行政監察法賦予的職責,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

  19.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規範行政裁量權、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完善政務公開程序、規範服務中心運行、評議政務服務質量等方面的制度,為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配套制度,制定政府信息公開的評估標準和程序,逐步實現政府信息公開的系統化和標準化。研究建立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司法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和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有機結合的制度規範,使之相互促進、協調運轉。

  20.加強監督考核。各地區各部門要把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工作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行政機關績效考核和民主評議範圍,細化考核評估標準。建立健全電子監察系統,對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實現全過程監察。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和黨代會代表的監督,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強化社會監督。高度重視人民群眾監督,認真解決群眾投訴反映的問題。研究改進和加強監督的方式方法,切實提高監督實效。建立健全激勵和問責機制,對工作落實到位、社會滿意度高的地區和部門要予以獎勵;對工作落實不力的,要進行誡勉談話,限期整改;對損害群眾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格追究責任,堅決避免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流於形式,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