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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賠償金額被指過低 早簽有獎須澄清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8日 01: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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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媒體報道,“7-23”動車追尾事故首例賠償金額為50萬元。依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此次賠償包括旅客人身傷亡和行李損失賠償15 .2萬元,加上強制保險2萬元,加上20萬元保險理賠,加上遇難者家屬交通費、安葬費、家屬贍養費等,共計不超過45萬元。若迅速達成賠償協議,可另獲5萬元獎勵。但也有報道稱,溫州宣傳部以書面文件的形式予以確認,早簽約有4萬元到5萬元獎勵的説法是謠傳。

  有網民表示,早簽賠償協議究竟是否“有獎”需要立即進行調查。有網民認為,早簽賠償協議“有獎”50萬元的賠償標準過低,鐵路事故的賠償標準應該反映實際生活水平的增長。還有網民認為,一起牽動著世界神經的動車事故,在原因尚沒有查明的情況下,相應賠償不該操之過急。

  早簽賠償協議“有獎”須澄清

  有網民表示,早簽賠償協議“有獎”是不是謠言,目前媒體報道不一致,需要徹查。如果真的是謠言,就要追究造謠者的法律責任,因為這是顛倒是非、惑亂人心、擾亂社會正常秩序。如果不是謠言,而是這一事件被媒體報道後,有關部門改口,也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署名“楓橋夜泊”的網民表示,生命不分貴賤,對遇難者的賠付,應該一視同仁,合規合法。“7-23”動車事故引發全國關注,其善後工作決不能操之過急,更不能趕時間搶工期。對賠付問題,家屬與鐵路部門簽與不簽,先簽或後簽,都不應該有獎與不獎之説。

  還有網民呼籲,現在各種消息很混亂,大家應該理性些。同時,在突發事件發生後,政府應該設立權威的信息發佈機制,確保真實信息通暢傳遞,如由相應級別的獨立調查部門每天召開一次例行新聞發佈會。

  50萬賠償金額被指過低

  有網民認為,50萬賠償金額過低。署名“張起淮”博客文章表示,鐵路事故的賠償標準沒有反映實際生活水平的增長,也沒有體現動車乘客高消費、高支出,應得到高回報和高賠償的特點,更沒有與航空賠償標準、公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工傷事故等賠償標準相協調。此次賠償標準遠遠低於正常侵權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明顯有失公平。

  署名“呂恩相律師”的博客文章表示《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是行政法規,其法律效力低於作為法律的《侵權責任法》,而按《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如果都按城鎮戶口的標準,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合計為562504元,而不是《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15.2萬的限額。同時,隨著近年來火車票價格的上漲,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保費也在隨之上漲,但是,遺憾的是火車票責任保險2萬元的賠償限額標準並沒有與目前的市場水平接軌。

  必須查清事故責任

  署名“劉鵬”的網民表示,一起牽動世人神經的動車事故,在原因尚沒有查明的情況下,相應賠償本不該操之過急。最起碼,賠償多少是與事故責任有著一定聯絡的。事故是“雷擊”等單純的自然災難造成,還是鐵路部門失職導致,其賠償理應有所不同,後者顯然要多於甚至要成倍于前者。

  署名“吳永麟”的博客文章表示,當前,社會大眾與遇難者家屬需要的是真相,死者安息,責任者得到應有的懲罰,這才是事件的根本。對於遇難者家屬來説,他們悲痛欲絕,他們更需要的是社會的尊重、關愛來療傷,然而,這個過早的(賠償)決定是否缺失應有的人本關懷?這是否對遇難者失去生命的藐視和極不尊重?

  記者 張松 整理

責任編輯:侯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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