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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貪腐案異地審理將制度化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0日 03: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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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東方IC

  本報訊(記者王麗娜)昨天,貪腐過億元的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及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被執行死刑。當天,最高人民法院通報法院審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的有關情況。對於公眾指責職務犯罪緩免刑過多的説法,最高法稱正在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以規範職務犯罪案件緩免刑適用。

  最高法稱,對於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依法當判死刑的,堅決判處死刑,絕不手軟。此外,最高法還將制定瀆職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為加大對相關犯罪的懲處力度提供法律依據。

  職務犯罪案四大特點

  多為貪污罪和受賄罪

  去年全國法院審結的貪污賄賂案件佔同期審結職務犯罪案件總數的84%。其次是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瀆職犯罪。

  涉及領域廣泛

  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職務犯罪多發,資金密集領域和行業職務犯罪現象嚴重,民生領域的職務犯罪逐年增多。

  犯罪數額巨大的案件時有發生

  有的案件犯罪數額達到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此類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窩案”、“串案”頻發,案件牽涉面廣,危害後果嚴重。

  作案手段隱蔽化、智慧化、期權化現象突出

  受賄犯罪中,通過收受“交易”差價、“股份”分紅、“投資”收益、“勞動”報酬等形式收受賄賂較為普遍,增加了查辦和懲處的難度。

  5類職務犯罪從嚴懲處

  1.利用人事權、執法權、監督權謀取私利的職務犯罪。

  2.涉及工程建設、國有企業、金融證券、國家投入大量資金的教育、科研、社會保障等領域的職務犯罪。

  3.在土地、礦産資源等相關環節謀取非法利益,使生態環境遭嚴重破壞的職務犯罪。

  4.徵地拆遷、耕地補償、惠農補貼發放等涉及民生、與民爭利的職務犯罪。

  5.與黑惡勢力勾結、涉及到食品安全、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等群體利益的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數字

  2008年至2010年,全國法院共審結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79560件,生效判決人數80883人。其中,貪污賄賂案件67494件,生效判決人數69038人;瀆職案件12066件,生效判決人數11845人。

  去年,全國法院共審結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27751件,生效判決人數28708人,其中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5906人。

  ■焦點

  職務犯罪緩免刑比例偏高

  針對近年公眾對職務犯罪緩免刑的質疑,最高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稱,這幾年確實存在對職務犯罪的緩免刑適用較多的情況。去年,中紀委、最高法、最高檢等部門曾聯合向中央作專題報告。

  “職務犯罪緩免刑的適用標準有待進一步規範。”裴顯鼎稱,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首先是一些辦案人員在思想認識上存在偏差,對監禁刑特有的教育懲治功能重視不夠,從而使得“能夠適用緩免刑的就儘量適用緩免刑”。在司法實踐中,一些辦案人員對法定減輕、從輕處罰的條件和情節理解掌握不夠準確,在緩免刑的適用標準上也不統一。另外,基層法院審理的職務犯罪案件,數額都比較小。法律規定涉案金額在3萬元以下的,只要不再危害社會,就可判處緩刑,因此很多案件具備判處緩免刑的條件。

  “人民群眾對這種現象意見很大。”裴顯鼎説。

  將出細則避免量刑“蹦極”

  最高法正在抓緊研究制定關於審理職務犯罪案件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解釋將從適用條件和適用程序兩個方面對職務犯罪案件的緩、免刑的適用進行嚴格規範;同時加大職務犯罪的經濟懲罰力度,不能退贓的,在決定刑罰時應當作為重要情節予以考慮。

  裴顯鼎透露,司法解釋將明確列出不得適用緩免刑處罰的具體情形。無論被告人有多少個減輕處罰的情節,也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不能減到第二個甚至第三個幅度”。在程序上也將進行規範,所有判處緩免刑的案件都須經過本級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

  據悉,該司法解釋已在各地法院徵求意見,修改、完善後將儘快出臺。

  >>專家觀點

  數額非量刑唯一、決定性因素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教授表示,一些貪腐案件雖涉案金額上百萬、數千萬甚至更高,但不一定執行死刑。趙秉志教授不贊成劃定一條線,達到一定數額的就判死刑。

  “涉案數額是量刑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決定性的因素”。趙秉志教授稱,在具體案件中,還要考慮案件是否造成重大、不可彌補的損失。如國家工作人員在國際工程招投標中有受賄行為,雖數額可能只有10萬元,但在國際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給國家造成無法挽回的嚴重後果,是可以考慮適用死刑的。但有些案件,如不涉及公眾利益,且贓款追回,損失能彌補,可以不判處死刑。“以數額而論是不科學的。”趙秉志教授稱,可以考慮劃定在多少數額以下不執行死刑,但不能規定超過這個標準,一律判處死刑。

  趙秉志教授同時表示,根據刑法總則規定,自首是法定從寬情節,可從寬也可不從寬,但與無故、報復性多次殺人等暴力案件相比,一般情況下,貪污、受賄案被告人有自首情節都應從寬。因此,自首情節在貪腐案件中起到較大的量刑調整作用。

  重在加大查處力度強化威懾力

  趙秉志教授稱,保留死刑,少用、慎用死刑,是我國現階段一定時期內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死刑對懲治和防範職務犯罪有一定的威懾力,但不可寄希望過高,最重要的還是要加大查處的力度,“讓犯罪分子感受到被查處的風險很大,而不是僅僅依靠嚴刑重罰”。如醉酒駕車,雖然最高可判處拘役6個月,但是如果加大查處力度,所形成的威懾力是很大的。

  趙秉志教授舉例説,發生100起犯罪案件,僅查處50起,都判處死刑,與發生100起,查處95起,不判處死刑,兩者的法律效果是不一樣的。

  ■追問

  行賄者量刑將有具體規定

  有受賄的,就有行賄的,如何對行賄者進行處罰?

  裴顯鼎:關於打擊行賄一直有爭議,有人認為應該主要懲處受賄者,很多人是被動行賄,沒有人願意主動送錢。這有一定的道理,但在打擊行賄犯罪上,公眾的呼聲和關注不夠。另外,在立法層面上,刑法對受賄罪和行賄罪的構成要件規定本身就有區別,而且有人擔心,如果加大行賄的打擊力度,可能導致行賄人不承認、不配合,從而強化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訂立攻守同盟,使得職務犯罪案件無法偵破。

  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是從源頭上遏制、預防受賄犯罪和各種瀆職犯罪的重要環節,具有標本兼治的雙重意義。在通報的許邁永、姜人傑案中,有多名行賄人被點名。

  最高法即將下發關於依法從嚴懲處行賄犯罪的規範性文件,對行賄犯罪的打擊重點、定罪量刑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

  貪腐案異地審理將制度化

  裴顯鼎: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都曾在地方或部門擔任一定職務,有一定權力,有一定人際關係。在當地審理,錯綜複雜的人際關係的存在,可能會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群眾也會質疑審判公正性。

  最高法和最高檢正醞釀出臺規範性文件,擴大職務犯罪案件異地管轄適用範圍,促使各地法院都能夠對影響大的職務犯罪案件擴大異地管轄適用範圍,推動異地審理向制度化方向發展。

  近年來不少高官貪腐案件都是異地審理,會否常態化?

  伏法巨貪檔案

  罪犯姜人傑身份曾任蘇州市副市長罪名受賄罪行2001年上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間,姜人傑利用擔任蘇州市副市長,分管城建、規劃、房地産開發等工作的職務便利,幫助他人保留已被確定取消的土地開發項目、進行土地所有權置換、介紹工程業務及結算工程費用等,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1.08億余元。判決法院認為,姜人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在為他人謀取利益過程中,違背職責,積極謀劃,弄虛作假,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並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應依法懲處。姜人傑雖有主動交代未被掌握的極少部分受賄事實的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姜人傑在歸案後向辦案機關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線索。經查證,他提供的部分線索涉及的問題已被辦案機關掌握,部分線索與事實不符,其行為不構成立功。據此,依法對姜人傑判處並核準死刑。

  罪犯許邁永身份曾任杭州市西湖區區長、區委書記、杭州市副市長罪名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罪行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許邁永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受讓項目股權、承攬工程、結算工程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5億余元。他還侵吞國有公司開發房地産項目利潤5359萬餘元。此外,他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向企業返還土地出讓金7170萬餘元。判決法院認為,許邁永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具有索賄情節,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許邁永雖在調查期間主動交代部分受賄事實,且贓款全部追繳,但其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許邁永歸案後檢舉他人違紀違法線索,經查,其檢舉線索均未查證屬實,其行為不構成立功。據此,依法對許邁永判處並核準死刑。

  ■點評

  城市開發建設權力大監督少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隨著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房地産市場空前繁榮。由於該領域資金投入量大,土地流轉、工程建設等環節權力相對集中,加之缺乏有效監督,導致利用職務便利在城市建設領域謀取利益的職務犯罪現象尤為突出。

  許邁永案和姜人傑案都發生在經濟發達地區,兩罪犯同樣都曾經擔任主管城建工作的政府領導,兩人的主要犯罪行為也都與土地審批和建設領域相關,都是利用手中掌握的土地審批等行政權力違規操作,為自己攫取鉅額私利,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在城市開發建設領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責任編輯:孫繼禮

熱詞:

  • 職務犯罪
  • 慎用死刑
  • 法稱
  • 趙秉志
  • 姜人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