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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建議立法以終身監禁代替死刑 打消公眾擔憂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1日 15: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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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身監禁替代死刑?

  為了體現國家懲治嚴重犯罪的力度,打消公眾在廢除死刑後對嚴重罪犯重返社會的擔憂,重要的是獲得公眾對廢除死刑的支持,終身監禁可能是最好的死刑替代措施

    “沒有哪個人必須被判死刑”,在談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關於“統一死刑適用標準”的話題時,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顧永忠教授加重了語氣。

    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2010年)》表示,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顧永忠的另一重身份是資深刑辯律師,全國律協刑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就在他説上述這番話的時候,兩起引發社會廣泛爭議的死刑案件正在最高法院死刑復核之中。

    在瀋陽,刺死城管的小販夏俊峰以故意殺人罪終審維持一審死刑判決。在西安,大學生藥家鑫撞傷人後殘忍將人殺死,終審維持一審死刑判決。

    懸念是:他們是否會被核準死刑?最高法院要怎樣統一死刑適用標準?

  傳遞“慎殺”信號

    知名刑辯律師、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青松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在這個時候對死刑問題表態,傳達的最為重要的信號就是,死刑要慎用。

    “根據我的理解,最高法院實際傳達了三層意思。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促進因民間糾紛激化導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諒解協議,儘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張青松認為,前兩點看起來就像是説了正確的廢話,只是對法律條文的重復。

    中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關鍵是第三個層面的意思,通過諒解,儘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張青松對《中國新聞週刊》説,“影響死刑判決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被害人家屬的感受,如果被害人能接受被告人不判處死刑,為什麼非得判處死刑呢?”

    藥家鑫案中,在藥家鑫一審被判死刑後,張妙親人的代理人張顯(微博)向法院表明“不上訴”的態度並聲明放棄追索“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稱將錢留給將失去兒子的藥家鑫父母養老。

    “他們連錢都不要了,只要藥家鑫死,這種情況下,如何不判處死刑?”顧永忠認為,“在可以判死刑的案件中,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很重要。”

    在夏俊峰案中,法院亦面臨著同樣的難題。夏的愛人張晶稱,她和婆婆去過被害人家裏四次,“帶著水果上門去,給人家磕頭,每次都被打出來。後來再去,他們家裏就沒人了”。

    張青松認為,這種情況下,法院面臨著兩難境地,一旦處理不好,就可能激發社會矛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從化解社會矛盾的角度,要求做好被害人工作,有著現實的意義。”

    相比之下,在沒有被害人的犯罪如職務犯罪、經濟犯罪中,儘管輿論對“貪官”死刑判決逐年減少表示質疑,卻未影響社會穩定。

    “這種做法從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來看也是合法的。”但張青松擔憂的是,“如果這種因素在死刑判決中過大的話,可能導致死刑適用標準無法統一,司法機關被公眾情緒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