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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學者提出逐步減少死刑 用終身監禁進行代替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7日 14: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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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此次刑法修改的重點之一是取消了近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為了體現國家懲治嚴重犯罪的力度,打消公眾在廢除死刑後對嚴重罪犯重返社會的擔憂,重要的是獲得公眾對廢除死刑的支持,終身監禁可能是最好的死刑替代措施

  “沒有哪個人必須被判死刑”,在談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關於“統一死刑適用標準”的話題時,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顧永忠教授加重了語氣。

  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2010年)》表示,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顧永忠的另一重身份是資深刑辯律師,全國律協刑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就在他説上述這番話的時候,兩起引發社會廣泛爭議的死刑案件正在最高法院死刑復核之中。

  在瀋陽,刺死城管的小販夏俊峰以故意殺人罪終審維持一審死刑判決。在西安,大學生藥家鑫撞傷人後殘忍將人殺死,終審維持一審死刑判決。

  懸念是:他們是否會被核準死刑?最高法院要怎樣統一死刑適用標準?

  傳遞“慎殺”信號

  知名刑辯律師、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青松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在這個時候對死刑問題表態,傳達的最為重要的信號就是,死刑要慎用。

  “根據我的理解,最高法院實際傳達了三層意思。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促進因民間糾紛激化導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諒解協議,儘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張青松認為,前兩點看起來就像是説了正確的廢話,只是對法律條文的重復。

  中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關鍵是第三個層面的意思,通過諒解,儘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張青松對《中國新聞週刊》説,“影響死刑判決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被害人家屬的感受,如果被害人能接受被告人不判處死刑,為什麼非得判處死刑呢?”

  藥家鑫案中,在藥家鑫一審被判死刑後,張妙親人的代理人張顯向法院表明“不上訴”的態度並聲明放棄追索“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稱將錢留給將失去兒子的藥家鑫父母養老。

  “他們連錢都不要了,只要藥家鑫死,這種情況下,如何不判處死刑?”顧永忠認為,“在可以判死刑的案件中,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很重要。”

  在夏俊峰案中,法院亦面臨著同樣的難題。夏的愛人張晶稱,她和婆婆去過被害人家裏四次,“帶著水果上門去,給人家磕頭,每次都被打出來。後來再去,他們家裏就沒人了”。

  張青松認為,這種情況下,法院面臨著兩難境地,一旦處理不好,就可能激發社會矛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從化解社會矛盾的角度,要求做好被害人工作,有著現實的意義。”

  相比之下,在沒有被害人的犯罪如職務犯罪、經濟犯罪中,儘管輿論對“貪官”死刑判決逐年減少表示質疑,卻未影響社會穩定。

  “這種做法從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來看也是合法的。”但張青松擔憂的是,“如果這種因素在死刑判決中過大的話,可能導致死刑適用標準無法統一,司法機關被公眾情緒左右。”

  如何統一標準?

  《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確立了死刑適用的立法標準,即“罪行極其嚴重”,但什麼樣的罪行是“極其嚴重”,卻是一個無法給出確定答案的難題,引發了理論界與司法界的爭論。

  “以貪污賄賂為例,刑法第383條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産;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貪污500萬和1000萬哪個更嚴重?現在甚至還出現了貪污上億元的。”顧永忠認為,這種情況下,公眾對案件結果出現疑惑也很正常。

  有觀點認為,只有統一了死刑適用標準,才能對相同或者相似的刑事案件,在死刑適用上保持基本相同的態度,避免對明顯不該適用死刑的人適用死刑,也避免對犯罪情節近似的犯罪人適用不同的死刑執行方式。

  中國《刑法》第61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但在司法實務中,這種標準往往非常空泛。

  張青松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在可量化的比如毒品、貪污賄賂、詐騙、侵犯財産等罪名中,幾乎都能碰到這種尷尬。“在經濟發達地區貪污100萬元和貧困地區貪污100萬元,怎樣判定情節是否嚴重,更何況《刑法》第61條所規定的條件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體現,如何統一死刑使用標準?”

  張青松認為,“最高法院談統一死刑適用標準,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可能是細化死刑使用標準,將《刑法》第61條中量刑的四個抽象的標準細化,以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但顧永忠對這種做法表示堅決反對,他反復強調,“這種做法意味著有人該判處死刑。”他認為最為理想的辦法是,“死刑復核權掌握在同一個機構手中。沒有收回前,中國有30多個機構在進行死刑復核,死刑判決想統一標準也沒辦法。現在掌握在一個機構,就會有一個整體的考慮。”

  終身監禁替代死刑?

  即便如此,關於死刑問題的爭議並未減少,人們擔心,限制和減少死刑會不會是為某些權貴製造機會和藉口,從而變成“選擇性”地限制和減少。

  由於“死緩”被戲稱為“死放”,作為死刑的另一種替代方案,終身監禁在中國的可能性曾被長期討論。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民意對於廢除死刑的擔憂,固然包括中國傳統文化存在的“殺人償命”等樸素的報復性觀念,但這種觀念在西方國家亦長期存在,在古代西方“決鬥”等復仇方式甚至強過中國,這並非中國不能廢除死刑的最大因素。他們認為,擔心因為司法不公而使得“死緩”變成“死放”才是重要的原因。

  他們提出,逐步減少死刑適用,用終身監禁的方式進行代替。這種做法的好處是,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處以終身監禁,以達到既不需要執行死刑,又能有效懲罰與威懾的作用。

  在日本,最高法院裁決死刑既不違反憲法,也不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在司法實務中,日本法院還是判處終身監禁刑較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高銘暄曾專門對死刑替代進行了利弊分析。據他的研究,“一些國家繼廢除死刑後,對最嚴重犯罪適用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其中包括保加利亞、愛沙尼亞、荷蘭、瑞典、土耳其、英國、烏克蘭、美國(已經廢除死刑的州)和越南等。同時,不得假釋終身監禁與減少同意假釋、寬恕或者改變刑罰相匹配。”

  高銘暄認為,“死刑與終身監禁畢竟有質的區別,即使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人畢竟還活著。儘管沒有人身自由,特別是行動自由受到極大的限制和約束,但思想仍是自由的,他們仍能讀書、看電視、參與監獄中的社會生活,並非處於不可理解的悲慘境地,就像社會生活中的殘疾人,沒有人願意選擇過殘疾人的生活,但是殘疾人也可以有很好的生活。”

  這份研究提出,“廢除死刑不一定非得找個替代措施。但是為了體現國家懲治嚴重犯罪的力度, 打消公眾在廢除死刑後對嚴重罪犯重返社會的擔憂,重要的是獲得公眾對廢除死刑的支持,終身監禁可能是最好的死刑替代措施。”

  不過,與持絕對不得假釋觀點不同的是,高銘暄贊成允許假釋的終身監禁,當然應設定一個較長的最低服刑期限。

  顧永忠告訴《中國新聞週刊》,“我們討論過,可以將有期徒刑延長至30年,這樣即便減刑,可能也需要執行20多年,設想一下,一個貪官經過這麼長時間的服刑,再回到社會也不會有什麼危害性了。”

  高銘暄認為,“制度設計必須通過立法,司法機關是無權(制定)的。”但據顧永忠介紹,儘管過去長期討論,這些方案並未進入立法程序,在刑法的多次修改中,相對於其他的緊迫任務,死刑替代方案並未成為討論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