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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水建設資金不得用於人員經費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9日 05: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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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土地出讓收益10%用於農田水利

農水建設資金不得用於人員經費

  人民日報北京7月8日電 (記者李麗輝)近日,財政部、水利部發出通知,從2011年7月1日起,各地出讓土地獲得的收益,按10%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

  通知明確了農田水利建設資金計提、清算的具體辦法。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按季度計提、年終進行清算,各地區不得將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併入水利建設基金管理。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並重點向糧食主産區傾斜。但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開支。省級人民政府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統籌部分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用於本地區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的均衡發展。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將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收支預算納入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管理範圍,並在土地出讓收支預算中予以單列反映。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統籌考慮公共預算資金來源,避免同類農田水利建設項目重復安排資金。

責任編輯:王玉西

熱詞:

  • 農水建設資金
  • 人員經費
  • 財政部
  • 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