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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請審議:鑒定舉證 單位有責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8日 07: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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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不履行職業病預防義務,職業病診斷難、鑒定難……使得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備受關注。這是該法自2002年5月1日施行以來的首次修改。

  受國務院委託,衛生部部長陳竺在會上對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作説明。他提到,職業病診斷難、鑒定難,主要難在兩種情況:一是勞動者無法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這些資料有爭議時診斷機構無法做出判斷。

  針對這些問題,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關規定。

  增加職業病診斷機構

  一紙職業病診斷書,是職業病患者獲賠的全部希望所在。然而,現實中患者卻可能需要費盡週折才能獲得這張被認可的“寫著壞消息的紙片”。

  專家認為,職業病診斷機構過少對職業病患者維權造成了極大的困難,也是職業病勞動者感到診斷難的原因之一。

  草案一方面明確了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使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都可以取得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增加勞動者自主選擇診斷機構的機會。另一方面規定了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陳竺介紹,完善職業病診斷制度既可以為勞動者順利、便捷地進行職業病診斷提供法律保障,也可以為儘快落實職業病待遇提供法律保障,還可以通過合理分配職業病診斷過程中各方義務來有效引導用人單位落實各項職業病防治措施。

  單位隱瞞鑒定所需資料要負法律責任

  依照現行法律,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需要提供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資料等,其中一些材料都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普通勞動者難以獲得。而一些職業病診斷機構則因材料不全拒絕給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

  鋻於此,修正案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同時還增設了用人單位隱瞞、毀損或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産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産生爭議時可參考勞動者自述做出診斷

  修正案草案中格外引人矚目的是草案第十八條的規定,“在職業病診斷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資料的,診斷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的自述等,作為職業病診斷結論。”

  有學者認為,“可參考勞動者自述”的規定是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點。用人單位要避免這一規定被惡意利用,最好的方式是遵守法律規定,依法履行職業病防護的法定義務。

  此外,草案還在勞動仲裁程序設置上向勞動者傾斜,明確了監管部門責任等。

  (綜合本報記者宋偉和新華社報道)

責任編輯:劉禛

熱詞:

  • 職業病診斷
  • 舉證
  • 用人單位
  • 修正案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