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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修法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得拒診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8日 05: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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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7月30日,河南新密市劉寨鎮老寨村,張海超向記者展示自己開胸驗肺的傷口。資料圖片

  本報訊 (記者楊華雲)中國正式修法填補職業病診斷中的漏洞,針對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的情形,採取了一系列有利於勞動者維權的措施。

  受國務院委託,衛生部部長陳竺昨日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作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此次修法的重點為破解職業病診斷難問題。

  職業病診斷門檻降低

  職業病診斷難,主要難在勞動者無法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這些資料有爭議時診斷機構無法作出判斷。陳竺表示,儘管這兩種情況涉及的勞動者在職業病診斷中所佔比例不大,但不能及時進行職業病診斷對身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所造成的損害,是其不能承受的。

  草案一方面明確了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使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都可以取得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增加勞動者自主選擇診斷機構的機會,另一方面規定了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少數患者無法納入保險

  陳竺表示,草案通過後,結合已經出臺的老工傷政策,絕大多數職業病患者可順利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不過他亦表示,仍有少數職業病患者無法納入工傷保險統籌:一是1996年工傷保險制度實行前,在小型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工作而患職業病的勞動者,其用人單位已破産、關停等,且未對職業病患者的待遇作出安排;二是實行工傷保險制度後,在非正規用人單位工作而患職業病的勞動者。

  對於上述兩種情況涉及的人員如何解決他們的問題,陳竺表示,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的,可先按照相關規定享受醫療、養老待遇,對社會保險待遇與工傷保險待遇之間的差距如何補償,以及對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的職業病患者如何解決其工傷保險待遇問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部門研究制定具體解決辦法。

  ■ 解讀

  診斷機構不得拒診

  草案:一方面明確了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使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都可以取得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增加勞動者自主選擇診斷機構的機會,另一方面規定了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解讀】

  孫樹菡(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曾參與職業病防治法起草,多次參與有關部門修法座談會):現在的勞動者流動性比較強,特別是農民工跨省流動,但我們的工傷保險連省級統籌還沒到,所以帶來賠償、診斷等的地區壟斷問題,類似張海超這種情況挺多的,現在的規定意味著診斷機構必須做診斷,而且要出診斷書,這是最大限度實現對勞動者的保護。

  單位不提供證據擔不利後果

  草案: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係、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過程中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主張有關的證據,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解讀】

  孫樹菡:現實中,當事人對勞動關係、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很多都被仲裁機構拒絕。現在作出這樣的修改加強了政府責任。

  對於用人單位拒不提供有關證據的承擔不利後果,這種舉證責任倒置向勞動者大幅傾斜,很多勞動者是弱勢者,沒法提供這些證據,這時強勢的一方應當舉證。

  官方應判定職業病爭議材料

  草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資料等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産,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診斷機構應當提請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部門進行調查,由該部門對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狀況作出判定。

  【解讀】

  孫樹菡:用人單位破産、解散的情況很多,這對於患職業病的勞動者來説多重傷害,所以法律需要保護這他們,誰來保護?當然是監管機構,因為監管機構本身就有監管的職責,當初在生産過程中的檢測工作可能沒做不夠,這時就必須承擔起責任來。

  另外,比如中毒單位可能否定存在問題,這個時候不能由爭議雙方來找證據,而獨立的第三方現在還難以建立起來,所以這時就得政府職能部門來做判定。

  患者自述可用於職業病診斷

  草案:在職業病診斷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資料的,診斷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的自述等,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

  【解讀】

  黃樂平(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這一規定是草案的一大亮點。依法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提交勞動者進行診斷所需的基本資料是用人單位應該遵循的基本義務,否則用人單位就應該承擔不利後果。從法律規定的邏輯來説,立法內容是嚴謹的。用人單位要避免這一規定被惡意利用,最好的方式是遵守法律規定,依法履行法定義務。

  本報記者 楊華雲

  ■ 回訪

  張海超:職業病維權門檻降低了

  兩年前的“開胸驗肺”事件主角張海超,雖然拿到了60多萬元的賠償,但肺功能已經到了重度損傷的程度,喪失勞動能力,當年與他同時拿到賠償的5個人,現在已經有兩人去世。

  目前休息在家的張海超沒有勞動能力,多走幾步路都會覺得喘不上氣來,也沒有任何經濟收入,能生活自理,這在他看來已經是非常好的現狀。

  張海超在網上開了博客,展示他知道的典型職業病維權案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去幫助和他有同樣遭遇的農民工。近兩年,張海超粗略統計,已經有500人次向他諮詢如何進行職業病維權,但最終成功的案例少之又少,主要是舉證難。

  在張海超看來,這次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可以説是堵漏洞,對職業病患者是一個好消息。

  張海超説,根據以前的規定,勞動者去申請做職業病診斷,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職業史、粉塵接觸史、危害因素評估報告等材料,如果用人單位不願自證其罪,不配合提供相關材料,勞動者就會被拒之門外。他認為,大多不人道的用人單位都會去鑽這個法律漏洞。“第一步就像一座大山,可望而不可及。後邊的程序工傷認定、傷殘鑒定等就更是不可能了。”現在相關的兩條草案進行修改,都是有利於患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維權門檻降底了。

  張海超認為,職業病防治法草案修改,把原來的法規漏洞進行了完善,變得更加合情合理合法,是職業病防治的法治進步。

  本報記者 底東娜

責任編輯:馮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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