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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總社2010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結果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7日 20: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審計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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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2010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10年6月至2011年3月,審計署對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以下簡稱供銷總社)2010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重點審計了供銷總社本級和所屬北京商業機械研究所(以下簡稱商機所)等7個單位,並對有關事項進行了延伸審計。

  一、基本情況

  供銷總社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社本級和16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財政部批復供銷總社2010年度的部門預算支出為86015.93萬元(指財政性資金預算,含財政部審核確認的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轉資金,下同),其中當年財政撥款83847.41萬元;供銷總社決算(草案)反映的當年預算執行數為83997.12萬元,全部為財政撥款支出;其部門預算與執行結果的差異總額為2018.81萬元,差異的具體情況及産生原因見附表1。

  本次審計供銷總社本級及所屬單位2010年度預算支出共計60412.27萬元,佔部門預算支出總額的70.23%。審計查出預算執行中不符合財經制度規定的問題金額2333.21萬元,其中2010年1053.88萬元;其他財政收支方面不符合財經制度規定的問題金額3524.81萬元。上述問題對供銷總社2010年度預算執行結果的影響見附表2。

  審計結果表明,供銷總社和本次審計的所屬單位2010年度預算執行基本能夠遵守預算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能夠按照會計法及有關規定的要求進行會計處理,能夠認真做好本部門預算編報的組織工作,加強了預算和財務管理,建立健全了內部有關規章制度。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預算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2009年至2010年,供銷總社為所屬事業單位及主管行業協會代編代報4個項目預算1521.96萬元。

  2.2009年至2010年,供銷總社採取以撥代支方式撥付3家單位項目資金267萬元。截至2010年底,上述單位尚有結余199.89萬元,造成多計支出。

  3.2010年,供銷總社未經批准,調劑使用“試點事業費機動經費”列支總社機關人員工資福利182.66萬元。

  4.2010年,供銷總社自行調用所屬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資金175.33萬元,用於總社機關職工福利和招待費開支。

  5. 所屬商業幹部管理學院(以下簡稱商幹院)在編報2010年預算時,多申報事業編制人員132人,由此多領取財政資金42.9萬元。

  6.2008年至2010年,所屬商幹院未經批准在項目經費中列支取暖費、物業費等210.47萬元。

  (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至2011年3月,供銷總社于2001年收取的國有房屋拆遷補償款606.08萬元仍在往來科目長期挂賬,未納入部門預決算管理。

  2.2009年至2010年,供銷總社設施維修維護工程等2個項目400.06萬元,未按規定實行政府採購,而是採取了直接委託等方式。

  3.2010年,供銷總社及所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供銷合作行業分會(以下簡稱貿促會供銷分會)收取的會議費等13.28萬元,未納入法定賬簿核算。

  4.截至2010年底,供銷總社所屬中合興業資産管理中心等單位賬戶餘額14471萬元,貿促會供銷分會等單位資産總額589.91萬元、負債總額174.27萬元,均未在供銷總社所屬企事業單位匯總報表中反映。

  5.2009年至2010年,所屬商幹院將房屋出租等收入1636.85萬元在下屬單位核算,未納入本級預決算管理。其中1296.51萬元是其未經批准對外出租經營性國有資産取得的。

  6.2007年至2010年,所屬商幹院未經批准,自行報廢和捐贈國有資産93.18萬元。

  7.2009至2010年,所屬商幹院及下屬2家公司以服務費、諮詢費等名義購買購物卡73.90萬元,使用不規範發票入賬27.46萬元。

  8.所屬商幹院在組織執行職業技能培訓項目過程中,違反協議約定將培訓項目轉包給多家公司和個人承辦,其中部分項目無書面協議或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

  9.2009年至2010年,所屬商機所未經批准累計出借資金604萬元,截至2010年底有174萬元未收回;所屬北京傑盛倫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借給民營企業70萬元,未按合同約定收回利息。

  10.2010年,所屬北京傑盛倫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既未履行審批手續,也未作資産評估,將下屬餐飲公司無償轉讓給個人。

  11.所屬貿促會供銷分會在與2家民營企業合作開展辦展、綜合服務等業務中,收支全部通過往來款科目核算,合作協議等基礎資料管理混亂。

  三、審計處理情況和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依法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代編代報項目預算問題,要求今後應嚴格按規定準確編報預算;對以撥代支造成多計支出問題,要求收回結余資金;對未經批准調劑使用試點事業費機動經費問題,要求今後嚴格按規定使用機動費;對自行調用集體所有制單位資金問題,要求今後應嚴格執行預算,不得隨意調用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財産;對所屬商幹院多報多領人員經費預算問題,要求今後據實編制人員經費預算;對商幹院擴大項目經費開支範圍問題,要求歸還原資金渠道;對社本級及所屬單位收入未納入部門預、決算管理問題,要求納入本級核算並調整有關賬目和決算(草案);對未按規定實行政府採購問題,要求予以糾正;對供銷總社及所屬貿促會供銷分會收入未納入法定賬簿核算問題,要求收回相關收入,納入法定賬簿核算,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所屬商幹院未經批准對外出租經營國有資産,取得的收入未納入預決算管理問題,要求補辦相關手續,將國有資産出租、經營收入納入本級核算和預決算統一管理;對商幹院未經報批自行處置國有資産的問題,要求補辦手續;對商幹院使用不規範發票入賬問題,要求糾正,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培訓工作管理薄弱問題,要求清理規範職業技能培訓,加強培訓收費管理;對所屬部分單位未經批准出借資金問題,要求收回借款和資金佔用費,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對所屬單位將全資子公司無償轉讓問題,要求責令改正,補辦審批手續,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所屬貿促會供銷分會財務管理混亂問題,要求加強監管,規範業務經營和會計核算。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供銷總社應規範部門預算編報工作,加強社本級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規範會計核算,嚴格執行有關國有資産管理使用和處置的規定,確保國有資産安全完整。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供銷總社在審計前開展了自查,並糾正了部分自查出的問題。對此次審計發現的問題,供銷總社高度重視,積極採取措施整改。對資産管理薄弱問題,結合正在開展的出資企業清産核資工作統籌解決,收回了未納入法定賬簿核算的資金。所屬商幹院已提出具體整改方案,對下屬單位確定機構、編制和職能,明確會計主體,做到學院業務與下屬單位業務分開,修改完善了相關制度。其他問題正在進一步整改中。